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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态伦理学的核心思想(生态伦理学观点)

2022-11-24  本文已影响 6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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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的发展观。生态伦理学就是科学发展观中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确立的是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和谐相处的观念,追求的是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的着眼点是对自然环境的呵护,而最终关怀的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强调“自然-经济-社会”三者在全球及各个区域的协调发展,意味着包括后代人在内的人类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三者的协调共生。这些都是生态伦理学研究和回答的基本问题。

  我认为,建构“以人为本”的生态伦理学,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类生态伦理学价值主体问题是生态伦理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于生态伦理学价值主体是什么,一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是自然本身,建构生态伦理学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以自然为本。另一种认为,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类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必须坚持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本。

  我认为,我们应当坚持从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路线去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从而把握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类,坚持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本。

  诚然,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界,人类的生命过程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身上的一切特性都有着自然的依据。但是,另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最高产物,具有其他一切自然物所不具有的特性、属性和活动规律。这就是:人类不是像动植物那样被动地适应自然提供的现成条件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动地去改造自然条件,创造“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以马克思又说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类通过实践把周围的自然物变成自己改造和认识的客体,同时也就使自己成为这一切自然物的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就构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世界,即“属人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关系。

  如果仅仅着眼于人类与自然的自然关系,从生物学意义上界定人类,那么必然把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自然的物质性,在这个统一体里,以自然为本,突出的是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以及人类的自然属性,人类只是自然统一体的组成部分,这是机械唯物主义。如果着眼于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从社会实践上界定人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必然把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里,以人类为本,突出的是人类对自然的主导关系以及人类的社会属性,“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只是属人世界的组成部分,这是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在这里,“主体原则”与“实践原则”不可分割。所谓“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实质上是指要从人类主体出发,把自然看作人的实践对象即被认识、被改造的对象,因为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认识自然、事物、现实,才能体现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才能说明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说明人与物、主体和客体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统一联系。在“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中,人是主体,即意味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导的和主动的方面,是以人为本,而非以自然为本;自然是客体,即意味着自然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在与人的关系中处于被改造、被认识的地位,是为人类服务的。

  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的伦理关系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伦理关系。

  伦理关系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具有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双向互动、平等对应的社会关系。要描述和判断特定的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必须注意三个基本环节:(1)主体,伦理行为的发起者。(2)中介,伦理行为的载体和传递者。(3)次主体,伦理行为的接受者和反馈者。其结构是“主体客体(中介)(次)主体”。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描述必须是明确地或隐含地包括上述三个环节。生态伦理学所研究的不是人与生态环境的伦理关系,而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表面看来,生态伦理学关注的直接对象是生态系统的完整,它直接强调的也是人对其他生物和生态完整的态度和责任。但是,从根本上说,它所关注的实际上是人类持久生存所必须的、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物的关系,实际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对自然的关系成了自然界不断变化、增加的外在价值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问题。离开人的社会关系,人既不可能以人的方式同自然界发生实践关系,也不可能以人的方式满足人的需要。简言之,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会有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使人对自然的行为及其结果具有了伦理学的意味。如果看不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背后是人与人的关系,就会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人-自然-人”的三极关系中分裂出来、孤立起来,变为“人-自然”的两极关系。因此,我们只有透过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表面,深入把握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才能科学说明和把握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实质。

  如果说生态学主要研究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与生态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动态平衡关系,那么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则主要研究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与自然界所发生的关系,即由人改造自然的行为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被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自然价值在人们之间、这一部分人与那一部分人之间、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进行的分配关系。


  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自然关系,而且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决定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使这种伦理关系有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的伦理关系。生态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这种伦理关系的特殊性,制定道德规范,指导人们依据客观规律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造恶劣的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用道德手段调节在自然界领域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为自然“立德”。人类之所以要将道德关怀扩展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根本在于人类的生存有这种生态学意义上的客观需要。人类尊重其他生物的存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归根结底是为了尊重自己的存在、维护自己存在的利益、幸福和命运。人保护其他生物的义务以及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责任,实际上是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转化和提升为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的伦理表现,是人对人的义务和责任的伦理表现。由于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调整制约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所以生态伦理学透过自然界这个中介,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凸显出来,强调人对人的伦理关系、人对人的道德义务,这正是生态伦理学的本质问题所在。

  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生态伦理学是以自然生态为“中介”。美国学者伊夫林•舍克说得好:生态伦理学第一次把—自然生态环境带到了个人和人际关系的领域,“在以生态环境为纽带的新的意义上,你我发生道德关系”。“通过环境这一媒介,我不仅同你,而且也同以往各个时代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不仅本身拥有了伦理意义,而且也充当了一个道德原则。

  第二,生态伦理学以全人类为主体。一方面,它的直接客体是整个地球的自然生态。地球上的生命是一个系统,各种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之间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保持着一定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它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因此,无论什么民族、什么国家、什么地区、什么阶级或阶层的人们,在对待自然生态平衡问题上,都必须以“人类”主体的身份,具有共同的立场。一句话,生态伦理学要求人们将生态价值和人类主体都作为整体来思考和对待,从全球生态和整个人类的角度来进行一元化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生态伦理学是人类利益冲突的产物。生态环境发生危机的深层原因在于人与人的利益冲突。为了解决生态危机问题,不仅要依靠科技、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而且要依靠道德的手段,引导人们自觉地调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科学地调节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从而保护好人类的共同家园——自然生态环境。它揭示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中所体现的利益关系,确定人们通过自然界对他人和对后代人的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从而制定相应的环境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它是直接为人类的实践服务的。

  “以人为本”的逻辑规定

  为了与非科学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划清界限,我们可以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价值观表述为“以人为本”。作为一个科学形态的价值命题,它应该具备哪些逻辑规定呢?

  我认为,从其主体形态来说,至少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规定。

  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以人为主体,即强调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优先地位和目的地位。首先,人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人类总是根据自己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人类的认识范围和实践范围是以人类为中心向四周不断延伸的,人类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始终要受人类的感性直观和思维理性的制约。其次,人是自然价值的主体。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着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为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类认识和实践的结果是人类自觉选择和建构的,内含着人的主体性。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观,不断设计、选择和创造新的需要和新的自然环境。第三,人是自然(整体)价值的保护者。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既是能动者,同时又是受动者。人作为能动者,是惟一的单方面的沟通者,通过实践能动地改造自然和认识自然;人作为受动者,其实践和认识活动又受自然规律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所以,人的主体性不仅包括人对自然客体的主动、主导、自主力的肯定,而且也包括主体对这些能力的自控、自制以及对其活动结果的正负效应的自省、自责和责任。人不仅是自然整体价值的开发者和利用者,而且是自然整体价值的保护者。总之,人类在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一方面把自己的本质力量积淀、物化、凝聚在自然物中,并通过自己目的、能力和力量的对象化,确证自己是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人类又占有、吸收自己活动的成果,把自然物的属性、规律内化为自己的本质力量,充实和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提高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巩固自己的主体地位。

  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以人类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在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类主体具体地表现为不同的群体(民族或国家、地区或区域、阶级或阶层、团体或集体)和不同的个人。但是,以人为主体的主体是“整个人类”,而不是某些“群体”的人,更不是个人。这是“人类”本来含义。首先,地球上的生态平衡是一个整体。要求人类主体从整体的角度认识和把握各种自然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来研究和安排自然物的开发问题,反对人们对各种自然物采取无政府主义和掠夺性开发。其次,地球上的生态平衡跟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保护地球上的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按照这一新的观念,任何个人和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都同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是人类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再次,人类的实践手段与实践目的是直接同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目的,从最低的要求来看,是为了满足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就这方面来说,自然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从最高的要求来看,是为了满足人性发展的需要,即为了使人摆脱动物本能而成为有自觉能动性和社会性的全面发展的人。就这方面来说,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总之,人类的整体利益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群体的局部利益。在有各种利益所构成的多元的价值目标系统中,人类整体的价值目标占据系统的中心。

  三是在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关系方面,应把握二者的统一,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类主体不仅指“当代”的人类,而且包括“后代”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导当代人与后代人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发展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这就要求从代际的角度,观察和处理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对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当代人的发展必须以惠及后代人或至少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为前提,这样才能达到既改善当代人际关系,同时又优化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使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这就必须把当代人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人类的长远利益有机统一起来。

  生态伦理学的三个人本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代内公平”问题。就我国来说,由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伦理关系主要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例如东南部地区)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例如西北部地区)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企业所在地区群众之间的关系,生产销售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之间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可持续发展应是“全国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公平、城乡之间的公平、企业之间的公平,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享用权利和保护责任上的平等。如何做到“代内公平”呢?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关键在于政府必须公平地分配治理我国生态环境的权利和责任。发达地区不仅要治理好自己的生态环境,而且要通过政府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支持落后地区治理生态环境,而落后地区当在加紧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很好地治理自己的生态环境。

  第二,正确处理“代际公平”问题。西方有位学者曾经提出一个深刻的命题“未出生的后代的权利”。这个问题被称为“世代间的权利”。它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既然人类后代也有享受地球资源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避免浪费有限资源、把资源留给后代人的义务;第二,我们与后代人有着共同利益。我们与后代人依据世代契约属于一个道德共同体,后代人也和我们一样具有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因此,当代人在开发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必须明智地担负起在不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职责,为子孙后代的健康生存和正常发展安排良好的生态环境。从伦理学意义上说,解决代际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原则。每一代人使用资源的限度是:使资源的循环利用成为可能,或者即使某种资源被用光了,但是并未损害我国自然环境产出资源的总能力。

  第三,正确处理消费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当前生态危机的原因,归结于我们畸形的消费观念。就全球而言,我们更需要关心和警惕的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增长问题,而是人类都在向着发达国家的消费方式看齐。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奢侈消费和超前消费、在浪费自然资源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比之西方发达国家有过之无不及。因此,如何用科学的理性指导、驾驭和节制我们人类自己的欲望和需要,提升自己的人性,是一个深层次的生态伦理问题。

  总之,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生态伦理学的本质和核心。生态伦理学的任务,就是促使人类自觉地调整和处理自身存在的矛盾,调整自己的生存和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关系,协调自然对于人的制约性和人对于自然的能动性;协调人对于自然的改造和人对于自身行为影响的预见、支配和调整;实现合自然发展的规律性与合人类发展的目的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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