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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规约的理论基础有哪些(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

2022-11-24  本文已影响 2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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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与“恶”的道德问题需要用伦理学的理论视角来观察。伦理学的理论视角,就是用以观察、分析、讨论各种伦理问题的立足点。伦理学的理论视角一旦产生,它就为观察问题选择了角度,为分析问题提供了尺度,为讨论问题确立了重心。虽然说网络伦理学不同于传统伦理学,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尖锐对立、水火不容的,网络伦理和其他伦理一样,都需要确立和选择一种伦理视角。

  

  一、现代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及现实价值

  

  西方伦理学家一般认为,伦理学的理论就是以什么样的理论模式来推理人的行为怎样才是“善”的,怎样才是“恶”的;中国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学理论指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的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现代伦理学理论可以分为:功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

  

  (一)功利论及其现实价值

  

  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要看行为的结果。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结果,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功利论也称“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被一些人认为最受欢迎、最有内容、最有生命力的效果论理论。西方最具代表意义的功利主义是两位英国学者边沁和穆勒,后来分化为“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等流派。中国古代功利主义是基于“义利之辩”来发展的,以“墨子——李靓——王安石——陈亮——叶适——颜元”为代表。他们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正当与错误的终极评判的标准。

  

  功利论具有现实价值,首先,使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基础之上,避免了空洞的道德说教;其次,有效防止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出现道德的乌托邦,还道德以本来的、真实的面目;再次,还为“革命的功利主义”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义务论及其现实价值

  

  义务论与功利论相反,它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

  

  义务论这一理论体系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认为一个行为的后果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一个依据义务而实践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在于决定此行为的准则,因为这个准则可以显示行为的动机为何,而这个动机决定该行为是否有价值,所以行为的价值决定在它所依据的准则。”iapll3)此外,还有英国哲学家罗斯提出一种多元论的规则义务论体系;美国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提出正义为最高理想的义务伦理学。

  

  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具有时代价值,首先,它强调人的行为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对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具有意义;其次,提出人是目的,对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风尚具有价值;再次,提出道德的自律对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和个体修养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三)德性论及其现实价值

  

  德性论和功利论、义务论一样,都是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论和义务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而德性论看重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判断行为主体是否道德,不仅对他的行为是否会产生善的效果做出判断,而且要对他的“意愿性”做出判断。

  

  德性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英国着名哲学家麦金太尔则是现代德性论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也称为“德性”美德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美德,另一类是道德的美德。善行是理智美德和道德美德的结合。麦金太尔在其名着《德性之后》中提出他的德性论,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

  

  德性论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德性论强调道德的践行,把行为主体对善的追求与人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其次,德性论认为面对道德危机应该寻找社会个体追求人的自我完善;再次,德性论对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精神文明有积极影响。

  

  二、基于网络伦理学的功利论和义务论存在的不足分析

  

  对于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网络社会而言,网络伦理视阈中的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伦理学道德问题的论证提出了十分有效的方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功利论的理论视角,注重对行为后果的分析,认为是否造成一定的道德效果以及造成什么样的道德效果,是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功利论的长处,在于看到了道德基础的客观性和实在性。道德基础应当是客观的和实在的,如果缺乏客观性和实在性,道德价值就可能成为虚幻的东西,只能存在于渺茫的想象之中。功利论之不足,则在于这种理论视角偏执于效果而可能无视行为主体的主观道德状态,并因而可能导致对于道德的主体性、对于个体的内在道德品质之意义的否定。如果一个人为了达到某种不道德的目的,而在表面上做出一些貌似道德的行为,这在目的论的眼光中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功利论还有一个致命的障碍就是客观计算行为或政策的后果是很困难的,也很难恰当地衡量它们的权重。例如:公司监视员工电子邮件的决策,从法律上好像无可挑剔,但是它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呢?下面是用成本——效益法分析公司决策效果的案例,在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效益论这一缺点。

  

  义务论的理论视角,把是否为了履行某种义务作为善恶评价的主要根据,主张绝对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或履行某种既定的道德原则,而不论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义务论的长处,在于突出了道德的明确性和指导性。道德因为有了具体的义务指标而能够实现对行为的明确的指导。如果道德缺乏明确性和指导性,那么,人的行为就不会得到道德的有效指引,道德也就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实际的作用。义务论之不足,在于其忽视了道德价值的客观性和实在性。按照义务论的观点,只要某种行为是出自义务的,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好的结果也是无可非议的。

  

  例如,在网络上,“不说谎”作为一项具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恪守,即使对行恶者说真话(会见行恶网友)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违背“不说谎”的道德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一个明显的道德冲突:不说谎的道德律令和面对行恶者的道德律令。正如美国学者尤因()所指出的:在两个律令冲突的情况下,很难明白我们如何理性地在两者之间做出决定,除非考虑到后果的善与恶。不管讲真话多么重要,说谎多么可恶,但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只有说谎才能避免更大的恶,那么,说谎是错误的吗?

  

  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在网络电子出现的道德两难问题的情况下,对功利论和义务论比较时,认为尽管目的论(也即功利论)和义务论可能存在相互冲突,但应该把它们看成是相互补充的。互联网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提出了从未想象到的伦理挑战,尽管这些理论为应付互联网伦理问题提供了一般的理论方法。

  

  功利论和义务论存在短处,因此,有人把功利论和义务论的核心元素结合起来,詹姆士?摩尔的“公正后果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MP21)。摩尔认识到了效果银功利论)的缺陷,提出必须用公正观调和效果论。道德推理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生命、幸福和自由等,我们的行为和政策应当保护这些权利,电子信息网络也是如此。但是,有害的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并导致行为与政策的冲突。他举例说,我们不应当给他人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别人威胁到我的生命的时候,我该怎么办呢?摩尔引用了伯纳德?戈特的着作《道德》中的“道德公平”的概念,认为两个旨在促进网络隐私保护的政策都有公正的一面,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结果最好、利益明显超过成本的政策。因此,公正后果论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它使我们分析道德两难问题时,能够通过“后果之镜又不失充分关注公正和人权问题;即使为了相关社会福利后果的最大化,也不能牺牲公正和人权。

  

  三、网络伦理学基本理论模式的选择

  

  那么网络社会到底应该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理论模式来构建网络伦理呢?笔者认为网络伦理学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首先,网络社会的交往虽然是“人——机——人”模式的交往,但是,这是以人为主体的交往,而德性论也以人为着眼点,这一点昭示着网络伦理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功利论、义务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而德性论则着眼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即道德主体人。我们判断行为主体的道德价值,不仅要对他是否履行义务或他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善的效果作出判断,而且要对他的“意愿性”作出判断。例如,行为主体作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并履行了义务,这并不必然说明他是具有德性。因为也许尽义务的人蔑视这个义务,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履行他的道德责任。功利论、义务论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或“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德性论解决“应该成为什么样性质的人的问题”。德性论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品行,把人的道德素质放在研究的中心位置。网络伦理的困境在于诸如网络垃圾、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伦理问题,针对这一困境,虽然有法律和技术解决手段出台,但在网上还是很难控制和跟踪,近年来复兴的德性论不啻为一条出路。规范伦理学理论对道德机制“规范——权力——个体”的设计遗漏了道德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德性,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伦理学强调规范性和客观性是必要的,但是,面对网络社会单纯强调规范性的作用,就会忽视道德的主体性,从而使伦理学患上迈克尔?斯托克所说的“道德精神分裂症”(moialschizophrenia)[4]P19)。毕竟,伦理学是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事实上道德规范只有内化为主体自觉自愿的德性,才能算是完整稳固。

  

  其次,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是匿名隐蔽的,这要求网民行为上自觉追求自我完善,而伦理只不过是人类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方面,这决定了网络伦理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德性论的杰出代表——当代英国着名哲学家麦金太尔从“实践”概念入手,阐明其德性的内涵wP47),认为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利益有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的区分,外在利益是人们通过实践获得的权势、地位和金钱,功利主义就是如此;内在利益是在追求实践活动本身的卓越过程,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他还认为没有德性(美德)实践就不可能维持下去,没有德性实践只能获得外在利益。德性论从内在利益上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外在利益不可替代的优点,面对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网民应该通过自我完善,在道德理想的引领下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从自我完善到自我发展才是伦理学的本性。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重视自我完善的途径——“慎独这对网络条件下网络伦理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慎独”本质上来说就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自律或他律都是相对于个体而言。个体就其自身来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活动,是一种自律。但对于社会来说,个体在其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各种外在的规范,从而又构成了一种他律。由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个体的自律源自社会的他律,又对他人和社会发挥作用,促进社会道德进步。而社会的他律又以环境作用于个人的自律,为之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德性的自律性是社会伦理发展和道德进步的重要力量。

  

  再次,网络社会虚虚实实即虚拟实在的相互转换,令现实生活中的有德之人难以找到幸福感,而德性本身就是一种充满幸福感的生活态度,这就决定了网络伦理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德性论强调道德的践行,把主体对善的追求与人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使他在现实生活中感到愉悦和幸福。德性论所说的善是具体与抽象相统一的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主体对善的追求,是落实在具体活动中的。通过具体活动中的道德实践,人们才成为一个善人,才成为幸福的人。在网络社会,要提高网络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强调道德的习惯,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把这些身边的事看成是追求幸福生活本身。从当前的网络道德教育实践来看,总体上没有处理好主体性与规范性的关系,把道德教育变成了道德训诫,甚至近乎宗教式的“禁令”这非常不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和形成理想道德人格。现在网络道德教育往往注重道德规范的灌输而忽视了内在品质的培养,较少考虑道德规范所蕴含的内在价值。德性论理论模式的选择,有助于阐述德性在塑造个体理想道德人格、提升道德境界和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中的地位与作用,为提高现代道德教育实践的实效性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在规范伦理学影响下,人的主体性逐渐被消解,个体沦为仅为维护社会整体道德秩序而存在的环节,道德也失去了指向至善和幸福生活的感召力。因此,只有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才会对网络伦理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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