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讨论主题,也是人类对美好生活不断追求和前进的一个目标。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理解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同时对善和幸福的关系也做出了重点的探讨。本文借助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从而得出当代人对幸福观理解的启示意义。
从古希腊开始,先哲们就在不断地对“幸福”进行积极的探讨,对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也得到了不断地深化。亚里士多德通过批判地吸取柏拉图等先哲们有关幸福的思想,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阐述了自己的“幸福观”,他的幸福观强调个体幸福和集体幸福的一致性。从实质上来看,他为人们追求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为当代人们构建幸福观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一、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阐述
亚里士多德将幸福作为伦理思考的基本问题,分析比较了当时的各派学说,阐释了幸福的性质、组成要素和实现手段。他的幸福学说标志着希腊哲学认识幸福的最高水平。在亚里士多德以前,幸福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哲学内外都各种关于幸福的界定和见解。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先哲们对幸福问题的理解达成的共识是幸福是最高善,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所谓完善指的是始终因其自身而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即目的善或终极善;而自足指的是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即应有尽有的意思,乃一切善的总和。这是幸福作为最高善的涵义,也是衡量一种生活是否达到了幸福的标准。
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活动的善与活动的事物的功能是分不开的,对任何一个有某种活动或实践的人来说,他们的善或出色就在于那种活动的完善。 ①我们说一只笛子或一个吹笛手是好的(善的),意思是笛子或吹笛手的功能行使得好。同样,我们说一个人的生命是善的,意思是指他的生命活动进行得好。这样一来,幸福不仅是所有生命活动的终极目的,而且也可以是对生命活动自身的评价。
二、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而不是一种感觉
幸福给多数人的感觉就是一种感觉,是可以让人感受快乐,让人内心感觉到一种甜甜的滋味。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它不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合乎德行的现实活动,幸福是最高的善,它体现着善的理念。
1.幸福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把幸福定义为“灵魂的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幸福论最大特征是认为人的幸福是建立在实现德性的基础之上的。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要“合乎德性”,即幸福在于德性,应以德性为前提。他的“德性”泛指优良性,优良品质,也就是使得一个人好并使得他的实现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二是“现实活动”,他将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个部分。在这里,“理智德性”是指理性活动上的德性,是可以由教导生成,而“伦理德性” 是指欲望活动上的德性,这则需要通过习惯来养成。②
2.幸福是一种合乎德性现实活动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并不是神赐予的, 或是通过继承而获得的,而是通过人的努力争取获得的,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活动去实现的,是自己去追求的,幸福就是善的实践。
幸福是合德性的活动,合德性获得的善就是幸福,也就是说不是通过德性获得的就是善,也可以讲获得了善,但不是通过德性获得之,也非幸福。所以幸福是合德性的活动,并且这种合德性的活动要持续下去。
3.幸福不是一种感觉
当你把幸福认为是一种感觉时,幸福会随运气的变化而改变自己,但亚里士多德在此并非这样,幸福的人不会随运气的变故而改变自己。文中提到两次 “一个享得福祉的人永远不会痛苦”,就是他永远不会去做他憎恨,卑贱的事,一个真正的好人和智慧的人。以他境界的最高尚的方式对待运气上的任何变故。此时的人的活动细化为思想上和行动中的人,思想境界高尚,所谓“智者不惑”,也似哲学上所谓的自由,一个精神境界中不自由的人不会幸福。其次在实际行动中,幸福的人不会因为运气的变故而改变自己,一个人不会受运气上的变故而改变自己做人的原则。因为幸福是目的,是追求德性的,德性未发生变化改变,幸福也不会受到影响。
三、亚里士多德幸福观对我们的启示意义
1.要正确的认识幸福的概念
当代,人们习惯性的问到:“你幸福吗?”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许多人对幸福的理解就是与金钱、权利、欲望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庸俗的认为拥有了这一切,就是幸福。可是他们在获取金钱、权利的时候,是通过什么途径而拥有的,不得不让人深思,他们真的幸福吗?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是最高的善。可见,现在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完全背离。因此,我们对幸福的理解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而追求幸福的同时,我们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幸福的获得就是让我们内心充满善的理念,去战胜自己主观的心理障碍,克服客观的实际困难,经过不懈的努力奋斗,最终才能获得幸福。要想获得幸福,必须依靠自身的努力勤奋、脚踏实地的在生活中、工作中和学习中实现自我价值,由此获得的幸福才是最真实的幸福。
2. 正确的处理幸福与金钱权利的关系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愿意相信金钱权利与幸福感的提升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一度认为有了金钱权利就是获得了幸福,将金钱和权利的拥有作为是否幸福的衡量标准。因而,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金钱权利而不择手段,摒弃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就是最高的善,盲目的去追求他所谓的幸福。殊不知,他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内心善的理念逐渐消失,进而也将他带入万丈深渊之中。
过分追逐金钱权利、追求纯粹的物质生活,会弱化我们自身的德性,使道德滑坡,最终会使人们失去对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人们对社会幸福价值的理解过度的偏重于物质层次上的追求,将金钱权利置于生活中的核心位置。受到这种错误的价值观的影响,使得整个社会风气败坏。使人们错误的认识到:经济的增长与生活的幸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也就是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过,这一判断伴随着“幸福悖论”,例如:在社会当中,人们生活中所存在的“幸福感的缺失”,“满意度下降”的情况的出现而受到质疑。③因此,我们要用正确的价值观去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好金钱权利与幸福的关系。追求至善,至美,最终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3. 正确的认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
要清楚的认识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之间的统一关系。我们的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因此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统一的,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有在社会幸福不断增长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主张“存公去私”,“明理灭欲”。公义与私利之争历来是中国幸福观的重要内容,而主流的价值倾向则是去利存义,去私存公。这种传统,为社会规定了一种道德理想,使个人从属于社会,为中华民族提供了强大的凝聚力。而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有机的统一的原则就是是集体主义。当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得到统一,就达到了至善的境界,也就最终获得了幸福。无论是个人幸福,还是社会幸福都不能偏离了至善,否则也就无法获得正真的幸福。
作者:李莹 来源:心事·下旬刊 201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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