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也是两部关系最密切的刑法律。理清两者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出这种相互关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的给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主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
从整体上而言,刑法和刑诉诉讼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就是:刑法是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者相互依存, 缺一不可。1 学界在论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互关系之时,通常只满足于提出如下当然正确的见解:刑法规定的是犯罪成立标准及其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实现刑法规范的程序、规则和方法。但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制度与规范层面的相互关系,可能比上述见解远为复杂;而且,两者的界限也并非看上去那样清楚。
第一,刑法对刑事诉讼的影响,首先体现在诉讼程序领域。其一,罪行的轻重,必然对受到比例性原则限制的审前羁押,对管辖法院、指控方式乃至诉讼程序、证据调查方法等具体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死刑的废除,则足以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完全不必存在,如此等等。其二,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主要通过犯罪构成要件而实现的。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就曾指出,实体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刑事诉讼法有指导作用,诉讼中的公诉事实就是实体法中的构成要件事实,因而必须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来把握,当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生变更时,公诉事实也应发生相应变化;“刑事程序一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去辨明案件”;对案件的管辖、对现行犯的处置、紧急逮捕、拘留等强制处分,都和构成要件事实有关。 2
第二,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还主要体现在诉讼证明领域。诉讼中的基本证明对象是作为实体法规范之事实基础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实体法规范从根本上规制了证明对象的范围,并决定了证据的“实质性”以及“相关性”。因而实体法本身的特性对证明活动产生着显著的影响。例如,由于主观事实比客观事实更加难以证明,如果实体法上过于重视主观要素,则会为诉讼证明制造许多难以跨越的障碍;如果无法证明又必须证明,则可能导致恣意判断。由此,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容易产生难以认定或恣意判断的弊端。
第三,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司法实践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妨碍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行为,刑法设置了一系列罪名以惩治这些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实施。3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便专设一节妨害司法罪以保障诉讼的有效运行,例如第三零五条的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九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系的局限性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刑法的实现依赖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则有赖于刑法的规定和保障。然而,目前,由于理论上过于强调二者的区别导致二者的关系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的关系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差。在认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都是延续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古老观念,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而是作为刑法的附属品与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这种情况延续到现在社会。二是随着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导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很多学术研究者逐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学术界开始引起一番实体与程序那个重要的争论,而又存在过于强调刑事诉讼法地位的现象。
第二,对于刑事立法来说,较少考虑协调统一的特点。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和严密,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的法律,保证协调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时间不能同步,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候的不协调。如上文提到的“刑法应刑事诉讼法而相对化”就是立法未做到协调统一的体现之一。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合理关系的构建路向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的两大支柱,并且二法存在密切的相互关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两法相互关系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阻碍着两法在理论上的进步和实践上的合理顺畅的运用,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两法的完善、理论的飞跃以及实际的操作等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第一,采取多元化途径正确认识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者的关系。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前的这种不密切的关系现状,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重新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定位,这是能够正确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对任何一方面的重视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过度的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强调,牺牲了实体的价值,这种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实体法,并且让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价值。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进行理论性的研究,都应该将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摆在前头,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将原先的重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却忽略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他们分开对待的陈旧思想,从根本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对二者的关系要理性的对待和认识,真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观念竖立起来。
第二,做好立法预测工作,力求两法的协调统一。两法的制订和修改是一件繁杂的系统工程,立法预测的目的,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律自身的特点,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在一定时期内的客观要求进行评价和测定,提出今后立法的趋势、方向、重点。因此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结合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好立法预测工作,为将来再次修订两法使其能够完好衔接打下立法基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和废止应该做到时间的统一,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刑法相对应的问题,同样的,在制定刑法的时候也要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考虑进去,将二者的实体法规范完美结合,对他们进行探讨和沟通的时候也要保证是同时进行的,保证二者在立法方面的协调统一和互动,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二者法律的内容规定上和技术方面也应该做到协调,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要注意协调,多推敲文字记述的处理,对二部法律内容上出现的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要尽量避免,努力做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相交流和共同发展。
当然,任何一次质的突破必然都是一次艰难的蜕变过程和长期的否定过程,但这也是一条必经之路,在广大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共同探讨和努力下,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必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改善,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必将愈加合理化,也将成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里程碑。
作者:王慧敏 毛明慧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5年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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