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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怎么定性(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2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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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资诈骗罪现实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形式的诈骗类犯罪,这凸显出了集资诈骗在相应立法中完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同时,集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其最高刑高可至死刑,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还呈现愈演愈烈的情况,犯罪数额的扩大,犯罪范围的扩大,如2010年的“吴英案”,这些都将进一步促使对集资诈骗罪的重新认识。我国《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规定①,从法条的规定中来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的模糊性,造成了无法界定那些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些集资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仅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更是度量轻罪和重罪的标准。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定罪量刑基础上,才得以充分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罪与非罪等方面的具体认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需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具体的完善。
  二、集资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的困境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重要性削弱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逐渐被忽略,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逐渐被削弱。首先,在司法实践中的众多案件中,往往通过所涉及款项没有及时返还或者偿而轻易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对于行为人未偿还具体款项的原因不去详细认证。其次,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往往将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想混同,民法中的占有强调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而刑法上的占有强调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以自己所有的心态占有。而实践中一般是将“非法占有”简单的认定为民法上的占有,忽略了需要以自己占有的心态。最后,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办案人员通过一系列手段予以判定,这种经过推断产生的定罪量刑情节,势必会影响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
  2.诈骗数额界定无统一标准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数额标准。首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对于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都有各自的标准,或者是随机适用不同的确定方法,有犯罪数额方法,受害人受损害方法以及总的犯罪数额叠加法等等,这样数额确定的不规范,导致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不仅如此,在对于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具体额度认定时,往往存在过了犯罪底线就行,对于具体数额的准确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办案人员大多数抱有数额上的差错与量刑并无太大关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与犯罪数额判断方法下的司法实践势必造成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3.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法明确界定
  犯罪构成是认定具体犯罪的重要途径与方法,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往往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客观与准确性。最最容易混淆了的相关犯罪就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两种最的区分判断在于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分,而主观方面的区分往往是难以准确界定的。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将民事纠纷认定为刑事案件也是诸多存在的,如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兑现承诺并返还利息,甚至导致本金也无法还清,此时由于案件涉及对象众多,社会影响大,就容易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而认定为刑事案件。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模糊界定,提供了规避法律的可能,惩罚犯罪的工具往往成为某些群体逃避制裁的保护伞或避风港。
  三、完善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建议
  1.集资诈骗罪以集资款为主要犯罪对象,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非法所有”集资款。而这种“非法所有”是一种主观心态,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推断其是否具有此种主观心态,进一步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转自 第一论文网如何判断和推定以及如何确定可以推定的事实,就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方法,新的手段。首先,要看行为人发起集资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真实的资金需要。其次,要看行为人集资的手段,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实的情形。最后,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返还借款的意图,如果是集资诈骗行为,行为人一般不会有返款借款的主观心态。通过以上三种递进的判断推定,可以很客观的了解到集资诈骗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2.犯罪数额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具体、确定的犯罪数额确定标准,往往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式,这种方式呈现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不同的犯罪形态,适用不同的数额确定方式,在基本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以及集资诈骗中的“拆东墙补西墙”特殊形态中适用独自的数额确定方式,不再使用“一刀切”的基本犯罪形态认定方式,这样会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具体犯罪情节做出合理而合法的判决。
  3.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不仅对主观进行判断,还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首先要明确集资诈骗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方面到主体、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其次,要对集资诈骗罪的各种具体实践情形有所了解与判断,能清楚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结语
  毋庸置疑,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类的犯罪势必会增多,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呈现着多样化。在这种形式下,就要求在原有立法、司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的集资诈骗罪中各个方面,进一步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参考文献:
  [1] 高艳东:“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与解释对策”,《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 魏昌东、胥宁“刑法规范合理性视角中的集资诈骗罪”,《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 乐绍光、邓楚开、曹晓静:“论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法治研究》,2008年,第5期。
  [4] 陈兴良:《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赵秉志、万云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讨”,《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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