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法学体系是一门历史悠久的知识体系,也是经过历史演变的最终产物。本文对于刑法学体系进行详细的思考,得出了在刑法学体系发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根据刑法学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学体系,提出了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构建、以刑罚目的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相结合的构建方式。
论文关键词 刑法学体系 刑法规范 刑罚目的
一、刑法学体系概念分析
刑法学体系其实质是一种知识的组合,是分析模式、逻辑和思维一种进程。它是指刑法学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进行整体性思考。不仅在内容上反映了刑法学特定对象和领域里的客观规律,而且在形式上是系统化的知识。对于刑法体系的研究,是对刑法学整体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研究。对于刑法学体系的思考,不仅能够发现刑法学存在的问题,也能为日后的构建做出相应的理论基础。
刑法学体系为刑法的制定、运用和发展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模式,以及逻辑和思维的建构过程。19世纪以前,刑法学被称为刑事法学,随着法学的发展,刑事法学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监狱学、刑事侦查学等等。在刑法学的历史沿革中,贝卡利亚发动的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建立了刑法哲学体系。继贝卡利亚之后,费尔巴哈把刑法哲学体系逐渐规范成为了规范刑法学体系。刑事法学是以社会与人权保护为根本任务的,它的发展,是依据其强大的理论体系作支持,并且经过不断的完善。
二、刑法学体系的历史沿革
刑法学无论在哪一个时期,都需要对其进行在实践过程中对工作的感性认识以及认真总结。不能依据主观臆断的刑法理论体系,要有一个科学的,经过理性梳理的过程。刑法的规定与运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自由。因此,刑法学体系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理论体系作为刑法的后盾,为人们理解和遵守刑法提供一个规范的依据。
自刑法学产生以来,刑法学体系从原先的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演变成社会危害性中心主义,这三种刑法学从本质上都把刑法学分为了犯罪论与刑法论,都是刑法学体系的阐述。
我国刑法学体系一直是翻版前苏联法学建构的社会危害性中心主义,它将刑法学分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四编。一些专家学者曾指出,中国的刑法体系与前苏联的刑法体系岁大同小异,但是也融合了西方一些优秀的刑法理论,结合了新中国的基本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近年来,对于刑法学体系也做了一些改变,对原先绪论部分进行再研究,从单一研究转变为规律性研究。对于一些重要的刑法,尤其对于犯罪的界定上,进行了相应的茶树,更加系统,全面地分析了各种犯罪现状。同时,加大了对于刑罚上各种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设想和论证。
刑法学体系被认为是一种解释体系,因此,形成了注释刑法学。它是对刑法规范进行阐释,着重强调刑法的适应性以及刑法规范的适用价值。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刑事立法等问题也进行了重视和深入,并且逐渐成为了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与犯罪和刑罚形成处于同一理论分化中。刑事法学问题被纳入刑法学体系中,但是,在注释刑法学中,刑事法学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立法问题提供更多的思维空间,因此,就会造成刑法理论研究中的暂时停滞。
著名刑法学教育专家刘远曾在《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指出,刑法体系的分析模式具有浑沌性,逻辑结构的矛盾性,思维进路的封闭性。这些具体的缺陷是的刑法体系不能真正的发展起来,也造成中国刑法学体系整合出现的难题。一些刑法学仍在强调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的基本一致性,刑法学体系仍就是注释刑法学,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只是政治家的主管臆断,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的基本一致就表明了刑法学仅靠政治的依附。
三、刑法学体系的构建
刑法学存在的一些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对刑法学体系进行一个全新构建,不仅要规范刑法,还要以刑法的最终目的,把理论刑法学(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联系更相区别的子系统作为刑法学的构建体系。这有这样的构建,才能使刑法学体系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符合中国国情。
(一)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构建
以刑法鬼法为核心构建的刑法体系不仅能够反映刑法学研究的全部对象,促使刑法学研究向形式合理性的转变,也能够将刑法学从孤立、静止、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是指正确处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相互关系。
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构建的刑法学体系是指不仅将实质理性纳入刑法学,也将形式理性也纳入刑法学体系,并大幅度扩张刑法学体系的范围,使得整个刑法学的形式理性加强。实质理性是研究刑法规范的内容,而形式理性是研究刑法规范本身的基本原理。
形式理性是指刑法规范的基本原理,其主要有刑法规范的界定,刑法规范的体系阐述,刑法规范的性质,刑法规范的机能。刑法规范的价值,刑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立场,刑法规范的原则,刑法规范的结构,刑法规范的种类,刑,刑法规范的渊源,刑法规范的相互关系。形式理性对这些基本静态的原理进行详细的阐明后,也应对其相对应的动态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有刑法规范的创制,刑法规范的适用以及刑法规范的实现。
对于实质理性本文不加以阐述。
(二)以刑罚目的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
刑法学的理论一直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重视犯罪对刑罚的处决性,忽视了犯罪对刑罚的适用性。对于刑法学的没有从多方面进行设想,从而导致刑法学是惩罚的有利武器,而不是对于改善社会环境的根本手段。我国的五千年文化,崇尚儒家思想,以“仁”治天下,而不是以暴制暴,这与现行的犯罪形式政策时不相符的。中国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不能将将刑罚看作是犯罪的消极后果,应当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从刑罚的目的出发,思考如何才能有效的杜绝犯罪事件,思考刑法问题,改善刑法理论。从而完善中国刑法学体系对于一些犯罪现象的理论思考。强调刑罚对犯罪的明确规定,明确刑法对于犯罪的细则,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功能。
(三)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相结合
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是三个既相联系也相互区别,它们是刑法学体系的子系统。三者相互制约,相互补充。
理论刑法学是法与法律相区分的思想基础上,用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理论形态,它比规范刑法学历史悠久。理论刑法是为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的一种刑法学,并不具有技术指导性。人们有关刑法研究大多从一个主干分支到各个支干,各种刑法理论只对其中一部分进行阐述。
刑法在最初,具有三种特性:一是完全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二是刑法专治地位;三是刑法到的话。在现今的刑法中,刑法的三种特性也有了改变:一是刑罚权来源于权利,二是刑法作为宪法的子系统,三是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分离。
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分离,刑法表现出谦抑性。因此。刑法哲学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念都应从刑法的性质展开。刑法哲学应当对刑事立法能力和司法能力进行探讨。
立法刑法学为刑事立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双重指导,并且以技术指导为衷心。立法刑法学是由刑法基本原则论、犯罪构成设计论以及刑罚制度选择论三大部分组成。刑法基本原则论是以刑法哲学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是以罪刑法定主义、权利保护主义和责任主义为研究基本原则。在注释刑法学体系中,没有罪刑法定主义。刑法至上的理念影响着学者的思维,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对刑法中的子系统进行遵从,而犯罪构成设计也是其他刑法学体系无法解释的。
司法刑法学体系包括刑法解释论、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刑法解释论是刑法对于司法具体的解释细化,而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则直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指导。司法刑法学体系是理论刑法学和立法刑法学再一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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