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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完善)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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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们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很多的做法,也进行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尝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形成新疆特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的社区矫正体系,将其改造成为明天的守法公民。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犯罪者 社区矫正

  在新疆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新疆违法犯罪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的传统矫正模式在新形势下遇到了严峻挑战。本文联系现状,剖析不足,论证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针对新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新疆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建议。

  一、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概念、理论依据及意义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最早起源于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是社区矫正的发源地之一。最初英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惩罚主义”,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罪犯特别是青少年,不能一味追求惩罚,而应转向教育感化,是他们能重新回到社会。我国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包括6种,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时予以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一定义的大体理念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趋势。
  (二)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
  1.刑法谦抑原则。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罚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罚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罚手段调整。该原则首先要求严格的收缩刑法干预的范围,其次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广泛适用刑罚替代措施,强调非刑罚化的内涵。
  2.刑罚人道主义。监禁刑的施行虽然有很多合理的理由,比如威慑、剥夺犯罪能力、矫正等等,但从本质上看来,其不符合人道主义。对于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的未成年犯来说,长久与社会隔离,出狱后将难以适应社会,增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与刑罚的目的是相背离的。
  3.重新获得资格的理论。麦克.夫阔尔科在《纪律和惩罚》一书中写道:公开宣布的惩罚已经给罪犯打上烙印并使其失去成为守法公民的资格,刑罚的过程应该能够推动罪犯返回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罪犯在矫正完成之后,不应被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回归社会,作个守法的公民。
  4.功利主义思想。无论刑罚对已发生之罪的事后报应多公正,都不可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恢复犯罪之前的原状,因而刑罚的报应是消极和徒劳的。刑罚只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价值。
  (三)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教育改造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是将犯罪者置于社会中,可以有效的减少犯罪者间的交叉感染。结合笔者的访谈、调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在服完监禁刑罚之后,都对社会难以适应,被社会标签化,并且必要的工作技能,在新的诱惑和在监狱中新学的犯罪技术的帮助下再次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将有力的解决这种交叉感染和工作技能问题。
  2.有利于体现人道化。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对生活环境熟悉,基本可以继续以往的社会关系,人身自由限制较少,并可以取得专门的思想、知识、技能的帮助,甚至便于其学业的继续。
  3.有利于提高未成年嫌疑人、罪犯改造质量。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容易使未成年罪犯对前途重拾希望,从而较好的消除了未成年罪犯的逆反心理,增加自我约束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提高改造质量。
  4.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矫正犯罪人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其再社会化。也就是一个人放弃原来不当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是全新的生活方式。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和强制的。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犯罪人从监狱中服刑到走向社会的不适应性。从监狱走向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间,社区矫正可以让被矫正者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避免心理上和人际交往上出现的较大反差,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

  二、新疆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
  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我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中外优秀的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范例,并结合我区未成年犯罪的成因、特点等诸因素,进行了许多的有益尝试,包括社会服务令、考察教育制度、暂缓起诉、暂缓判决、“中途之家”、“治疗沙盘”等等,这些制度虽各有侧重。总的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制度构建和具体实施上,我区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有特色,区别于成年罪犯的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由自卑、消沉、缺乏信心转变为服法、向上、自信,在思想、认知、行为等方面发生了较明显地变化,重新违法犯罪率很低。然而,由于我区尚未将社区矫正和未成年罪犯的处理规定分散于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所以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用性法律体系,对罪犯分类、分级处遇仍停留在粗浅阶段,以及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对弱小、部门间协调不畅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建立起专用性地方法规体系,加之没有相健全的考察、矫正制度,使这些好的做法在执行环节有所缺失,最后流于形式。


  (二)新疆未成年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我区尚未制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门的法规和配套措施,专门人员、金费投入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多为程序性、强制性,不符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要求。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内容与司法部的要求不符。从我区目前的矫正工作大多是材料交接、发放各种证明、简单职业教育等事项,基本没有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案矫治,矫治的自愿性体现严重不足,在教育内容上与司法部的要求有相当的差距。
  3.缺乏专门的、明确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专业的执行人员。我区目前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人员与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混同,没有建立起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队伍。

  三、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的矫正工作有所帮助。
  (一)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的队伍
  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社交愿望强烈、模仿力强、喜欢刺激、易受暗示、易冲动、可塑性强等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并以此为基本要求组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社区矫正队伍。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社区矫正地方立法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矫正的处理需要符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少年警察制度、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违反犯罪记录查阅制度、未成年罪犯科消灭制度、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调查制度等;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这些都需要地方立法具体落实。另外,还应注意修订既往地方立法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三)丰富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需要处理好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关系,不仅要体现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关爱,还要注意给予一定的惩戒——要让本人和其他人认识到违法犯罪反而获得免费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要合理尊重其个人意愿,充分利用个案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社区服务令”,完善“中途之家”的建设,在新疆尤其要注意强化未成年罪犯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结论

  未成年人是明天的成年人,因此,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就是就是维持未来的安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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