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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还有什么罪(故意伤害罪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5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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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古老而多发的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故意伤害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故意伤害罪理论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在长期刑法理论研究中,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已有较为深入的探讨,故意伤害罪通常被认定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复杂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此作了长期的研究,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观点。但由于伤害案件的多发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伤害案件存在争议,还有许多问题函待解决。
  一、故意伤害罪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所谓数个罪名是指一个行为同时在形式上或外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而数罪名是否必须是异种罪名,刑法理论界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意见。一般认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即使是侵犯数个被害人的权益,仍然只是一个罪名。2
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想象竞合犯,就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这里至少要有一个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作为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比如行为人甲想伤害乙,开一枪打伤乙,同时又打伤乙身旁的丙,丙也受重伤,此种情形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又如,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指向特定对象实施放火、爆炸的行为,但都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在多数情况下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想象竞合犯还有很多,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的罪适用刑罚。3具体来说,有学者认为“从一重处断”就是按照所触犯的数罪名中的重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或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与最重之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应的刑罚,同时将所触犯的其他轻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实质就是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加重处罚,其基本构成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构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的伤害行为,但由于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将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在内的一些犯罪加以区分。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同时,由于主观上又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内容,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且还有致人轻伤、重伤、致死、伤残等结果。因此,这类犯罪可以完全包含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这类犯罪,有的犯罪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含在基本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将重伤、致死、伤残的伤害结果作为其加重形态。对于这些犯罪,其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作为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形态,直接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处理,而不另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且行为人都有可能实施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都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心理态度上都有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轻信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白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都对他人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基础上,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一种混合的心理态度,即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是故意,是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则是不追求、不放任的,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双无的心理态度,既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而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单纯的过失,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时,往往还需要注意行为人具体的伤害行为。如前所述,殴打行为是包含了一般殴打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内的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是殴打行为的特殊形式,殴打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的上位概念。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却因过失而导致死亡的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认定;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一般殴打行为,并无伤害的故意,却由于过失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语:
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犯罪,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本文笔者仅就故意伤害罪的某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故意伤害罪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不断的探讨,在探索的过程中,使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立法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齐凯军. 浅议故意伤害罪的几个问题[J]. 人民司法, 1992,(06)
[2] 曾月英.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初探[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8,(04)
[3] 陈剑. 唆使殴打同监犯该定何罪[J]. 人民公安, 1994,(02)
[4] 戴瑞春. 酒后闹事伤人为何不属故意伤害罪[J]. 当代广西, 2008,(10)
[5] 杨师. 庭审纪实——大脑诉锰故意伤害罪案[J]. 金属世界, 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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