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东东,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15-02
一、概念的提出
“目的”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为“人们所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即目的是主体行动前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宋英辉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以观念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需要和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概念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然而诉讼活动是由不同的诉讼主体参加的活动,而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有所不同,简单的认为“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似有不妥。理由有三:(1)刑事诉讼由控、辩、审三方组成,只有在公诉案件中的控方的诉讼目的才可以勉强说是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而辩、审双方的目的,可能就不是或不完全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由于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职能、地位不同,其所代表的利益也就不同:控方即追诉方其代表国家(公诉中)或个人(自诉)进行犯罪的追诉,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给犯罪分子处以刑罚;辩方则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其进行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审方即法院,其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其扮演着纠纷解决者、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故其虽由国家设立但并不一定总代表国家的利益,不是国家的代言人,它以法律和事实为裁判的依据,可见法院参加诉讼的目的并不见得是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2)国家过于抽象,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指那个或哪几个机关,抑或那个机关就能代表国家指代不明。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抑或是法院?(3)此概念中只强调了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目的,有以偏代全之嫌。笔者以为诉讼的目的应该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和结果。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及简析
(一)惩罚犯罪
该观点主张刑诉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单方面强调打击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忽略了刑事诉讼的其它目的,现在已基本被学界所抛弃。
(二)保障人权
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社会大众的人权。该理论把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界定为保障社会公民的整体人权,与诉讼的特性,尤其是刑事诉讼的特性不相符合。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人权保障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这是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而定的。过于强调保护人权,会放纵犯罪,导致犯罪横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理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
该目的理论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对立、相依存,一味强调保护,轻视惩罚,难免使保护成为放纵;一味强调惩罚,忽视保护,势必使惩罚成为滥罚。该理论最让人诟病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个背道而驰的目的,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四)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该理论主张:(1)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事业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始终把人和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目的。(2)刑事诉讼是程序法,程序的正当性同样是刑诉法所追求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该观点犯了循环解释的毛病。正当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利,保障人权,并不是程序自己;并且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上,把两者并列起来似有不妥。
(五)“纠纷解决说”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刑事诉讼的目的既不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亦非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这些不过是在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附随的任务或可能达到的附随性结果。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其他。
(六)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黄东熊明确提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
四、动态的多元的目的观提出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向前的过程,而我国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进程则更好的体现了这个动态的向前的过程,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条流水线上的重要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诉讼参加者,每个诉讼参加者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有不尽相同的诉讼目的,故此笔者拟从诉讼的动态向前的各个阶段分析每个刑事诉讼参加人的目的。
(一)立案阶段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启阶段,设立立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无辜的人被牵涉进刑事程序。立案阶段的主要参加者是报案人、公安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其各自参加诉讼的目的如下:(1)公安、司法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诉讼目的有二:其一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二是防止刑事程序的轻易开启,防止无辜的人被牵涉进刑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2)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唯一的目的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法合法权利,其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沉默权,辩护权,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控告权,上诉权等。辩护人也是帮助犯罪嫌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故此辩方在诉讼中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下文不在赘述。(3)报案人是在发现或知道犯罪事实或犯罪嫌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诉的人,其告诉的目的就是要求查明事实,惩罚犯罪人。被害人是报案人中特殊的一类,被害人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才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主体,他在诉讼中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被害人的权利被侵害,其有强烈的权利保护的渴望;其二惩罚犯罪人,因为被害人的权利被侵害,其同时也有强烈的惩罚犯罪的要求。被害人在诉讼的目的也是始终如一,故此下文不在分析。
(二)侦查阶段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机关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运用种种侦查措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查获犯罪嫌疑人。由此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提起公诉做准备。犯罪事实是指用证据证明的律事实,即侦查机关根据调查所收集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而不是过去在现实中发生的客观事实。侦查机关在收集犯罪证据时要全面客观的搜集,既要搜集有关犯罪的事实又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并不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择手段,不计代价的,该目的受到保证人权条款的限制的。
(三)起诉阶段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
刑事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阶段是在侦查的基础之上,在已查明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证明犯罪。公诉机关在此阶段的目的有二:一是公诉人的任务和目的就是代表国家求刑,用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起诉所要求的条件,是否需要起诉,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过这是公诉机关的自相证明即自己向自己证明。同侦查阶段一样这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样也要受到保障人权条款的制约。二是保证人权,我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有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权力是指在在现有证据和事实之下,对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作出决定,此程序可以使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免于诉累,从而提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四)审判阶段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审判阶段是控、辩、审三方都参加的一个阶段。(1)公诉人在审判阶段的目的有二:其一,证明案件事实,即是运用搜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尽量还原案件事实,为法官裁量提供依据;其二,要求法院制裁犯罪,即在已经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条件下,要求法院给被告处以刑罚。(2)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所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故此法院在审判阶段的目的有二:其一,查明案件事实;其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解决被告人与国家、被害人之间的纠纷。
刑法的执行阶段,刑罚执行机关在此阶段的目的为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现代刑法不在以单纯的打击犯罪为目的,重在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由此可知,在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从立案到审判阶段,始终如一即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保证人权。其它主体在不同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不能笼统的泛泛而谈,要具体阶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只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2]杨正万,杨影.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反思.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1).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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