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国视角之下,纵观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其无论是在定罪量刑还在具体行刑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刑法》并没能给予未成年人万全的保护,在一些细节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和漏洞。本文将就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依法治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策略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在心理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成熟的地方,这也是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居于弱势群体范畴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当前这样一个开放且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随时都会受到各种威胁与侵害,而且未成年人因为自身的弱势,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诱导、教唆和利用,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力度,从法律层面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重视和保护,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至关重要。下文是就《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的阐述:
一、《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一)从定罪过程来分析
未成年人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什么是非犯罪化,顾名思义,即只要能不作犯罪处理的,便不判其有罪。非犯罪化适用于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行为[1]。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公检法全面协调适用非犯罪化政策,对于未成年人作出的一些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这一方面来看,《刑法》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争取了更多机会,待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之后更好地提升自己,回报社会。非犯罪化政策在一定层面上也体现出人性化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放纵。从宽政策未充分体现和落实。在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有着明确规定,其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分别制定出针对性的刑罚措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年龄段的划分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原《刑法》中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针对部分刑事犯罪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的确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但是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刑罚措施,我们也可以看出部分条例内容将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虽然未成年人年龄越大,生理和心理发展越成熟,可是他们与成年人还是有所区别的,《刑法》部分条例内容未考虑到这一点,这属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之处[3]。
(二)从量刑过程来分析
针对未成年犯罪主体,在刑罚量刑上是有着特殊考量的,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相对应的减免处罚政策。比如,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理,还有,针对未满18周岁的人,不可适用死刑的规定。其次,关于量刑过程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还体现在缓刑的判定上面。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尚小,思想价值尚未成熟,因此他们的可塑性要比成年人大很多,而且未成年人更容易认识错误,改过自新,所以我国在缓刑的规定上面也会有所侧重和考量。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只要犯罪情形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应适用缓刑。这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员来说无疑是一种保护。
(三)行刑过程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其中包含着非常深刻的内容。罪行不同、主观恶性不同,给予不同的差别性处理,其本质上也是在践行人人平等原则。未成年人,因为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局限,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在面对犯罪行为时的反抗能力也要弱于成年人,而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恶性或者在实际行为方面也会弱于成年人,所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对待与人人平等的法律本质是相符合的。行刑过程中,会给予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特殊性的表现,其体现的正是司法公正原则与精神,与行刑过程人人平等原则有着高度一致性。
二、《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一)为未成年被害人制定单独罪名及法定刑
我国《刑法》中,有诸多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规定,其将未成年人单独提出来便是对未成年人的高度重视,而且针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危害行为,要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4]。诸如,《刑法》条例中对猥亵、拐卖、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等罪名的处罚措施,均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而且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不仅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同时对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对强奸罪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和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进行加重处罚的两种情形。并且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这个罪的设立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在特殊监护职责人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被对方诱导和欺骗,因此从法律层面给予她们更高度的保护。从诸多罪名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特殊性在于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了诸多罪名的规定,以更加严峻的处罚措施来警示众人,这便是对于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5]。
(二)侵害未成年人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刑法》条例中,侵害未成年人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凡是有侵害到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为,都会因为侵害对象的特殊性而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而且都要根据处罚规定作出从重处罚。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从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奸淫幼女成为了犯罪惩罚从重的一个核心因素,幼女因为自身年龄以及身体条件局限,她们在面对犯罪行为无反抗招架之力,而且强奸行为对幼女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从法律层面给予这类犯罪行为更加严厉的处罚是无可厚非的,而且通过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幼女奸淫行为的发生,给大众以警示[6]。再比如,《刑法》中对教唆、利用、引诱、欺骗和强迫未成年人贩毒、吸毒的不法分子要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生理和心智发育都不成熟,成长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价值理念和体系随时可能被动摇和干扰,而且他们在是非辨别能力方面有着很大的不足,很容易上当受骗,被外界诱惑所诱导,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所以,我国《刑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被引诱、教唆、欺骗和利用所做出的犯罪行为作出特殊规定,从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的人,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间接保护,同时也是要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给予不良用心之人以警示和严惩,对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国家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和照顾。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未成年被害人都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但深入研究,《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有着非常大的完善空间,其在很多法律条文和内容上面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群体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创新和优化条文内容,给予未成年人更全方位的保护,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王丹丹.法治社会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冷思考——以大连10岁女孩被同龄人杀害案为切入点[J].法学(汉斯),2021,9(3):6.
[2]刘煜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分析[J].山东青年,2019(6):284-286.
[3]刘静.反家暴视角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探析[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9(9):108-109.
[4]佟卫冬.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刑法的社会定位及其回归路径[J].农家参谋,2020(11):209-210.
[5]石月姮.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教育研究,2021,3(12):131-132.
[6]徐玲.探讨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J].法制博览,2020(11):148-149.
作者:尹彦品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返回刑法论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