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法视野;失信惩戒制度;权利救济制度
一、行政法视野下实施失信惩戒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失信惩戒主要包括失信和惩戒两部分共同组成,失信惩戒就是因为违反了信用行为而受到的惩罚,所以要想对失信惩戒制度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必须要探究起源。根据相关的文献记载,英国剑桥大学针对部分学生不遵守校纪的情况,将这些学生的名单予以公示,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让学生蒙羞。通过这样的手段强迫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纪律。失信惩戒制度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也逐渐形成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在现今社会,随着信用危机问题日益严重,只有构建社会信用,解决失信违约的问题,才能够真正提高失信惩戒的效果,有效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行政机关应用失信惩戒制度范围广泛,但却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性质更侧重于行政处罚,但我国“行政处罚法”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另外,由于失信惩戒制度的处罚程度仅高于警告,其与吊销资格处罚程度对等,因此部门规章制度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应再制定失信惩戒制度。
(二)缺失相关程序规范
在失信惩戒制度实际实施过程中,任何时期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为行政主体提供基本保障。由于失信惩戒制度应用广泛,且实施方式针对不同社会性事件具有多样性,因此行政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制度时需要利用严格的程序规范实现保障作用。一旦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未受到有效的约束规范,极容易造成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不良局面,无形中降低失信惩戒制度可信度,对政府公信力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行政相对人法定义务以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
(三)未形成统一的认证标准
在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制度认证标准主要是由相关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标准进行认证,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能自由进入市场,并开展相应的经济交易活动。失信惩戒制度认证标准其根本作用在于最大限度上避免社会公共效益遭受经济损失,严禁认证标准不达标的行政相对人进入市场,同时取消行政相对人准入市场的资格,而对于符合认证标准的行政相对人则倡导其进入市场开展经济交易活动。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认证标准制度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严格处罚具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还能为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树立社会公信力,强化失信惩戒制度自身对社会失信行为的威慑作用。
(四)权力救济制度不完善
在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缺乏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在实施失信惩戒制度的基础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最终行政赔偿。但实际上在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前,其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却存在显著缺失的不良弊端。另一方面,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后相关撤销制度也存在缺失问题,这种缺失间接导致失信惩戒实施后未进行后续展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跟踪反馈环节,而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产生进退两难的尴尬。最后,撤销机制的缺失还会导致行政机关出现违法行为时无法第一时间被及时纠正和改进,无形中降低行政相对人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自主能动性。
二、行政法视野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基于行政法视野,在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的同时还应构建科学严谨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将失信惩戒制度融合应用进行政处罚中。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的行政主体、权力制度、相关法律责任、认证标准等基本项目,对于已建立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则应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执行工作,而未建立有效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应尽快完善与落实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同时针对失信惩戒制度采取有效规范策略,将失信惩戒制度从部门规章制度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排除,进一步保证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相关程序规范
在行政法视野下行政机关应设立预先通知程序。由于失信惩戒制度主要用于约束行政相对人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失信行为等现象,为行政相对人保留个人享有的权利。基于此,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和义务,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进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足的余地和应对时间。
在行政法视野下行政机关应设立复核程序,保证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具有准确性。失信惩戒公布的失信人员名单一旦出现错误,不但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情感伤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因此,行政机关应在投入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合理引进专家开展核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公布错误名单的几率,有效确保失信惩戒制度实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行政法视野下行政机关应设置撤销制度。失信惩戒撤销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及时撤销己确切证实过的违法或错误惩戒。第二方面,在定期监察失信行政相对人行为规范时,对已改过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重新给予机会,并撤销行政相对人在失信名单中的名字。在失信惩戒制度中撤销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權力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采取科学手段积极实施撤销制度能高效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问形成友好关联。
(三)统一认证标准
行政机关统一认证标准有助于保证纪律处分的精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主体人员的公信力。当前在我国现行标准认证制度实践中仍存在系列问题和不足,对行政主体以及标准认证的规范工作迫在眉睫,这就需要行政机关立即针对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统一认证标准,将我国当前认证标准与国际认定标准进行科学对比,从而积极改进存在缺陷与不足的认证标准。失信惩戒在法律层面能够更好地挽救社会信用,但是失信惩戒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与行政处罚比较类似。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行政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行为规范进行分析,所以行政处罚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惩戒性的特色。在当今社会,随着失信惩戒制度的不断落实,有资格限制、剥夺、自由限制、声誉不利、提醒告诫等多种惩戒措施,可以让人们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风气,而在互联网络中,信用对人更加关键,通过利用各种信息技术能够快速获取他人信息状况,决定是否与之交往,失信惩戒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制度,能够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构建权利救济制度
在行政法视野下实施失信惩戒前应优先建立预防性诉讼制度。预防性行政诉讼主要是指自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案件。法律原本就具有预防性,在自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精神伤害时,可以积极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这同样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机关判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失信惩戒中预防性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利益。
在新时期,通過构建失信惩戒制度,可以有效挽救社会信用,因为一旦社会信用失控,不仅会导致社会发展受到影响,甚至还会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例如医闹问题,教育问题,金融市场问题,如果信用缺失就会快速蔓延开来,这种危机的出现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对社会和国家发展也造成了负面干扰,通过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加完善,失信惩戒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模式,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时,通过失信惩戒能够对违反社会规则的失信者,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尽量降低失信者的社会信用,从而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失信惩戒制度还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只有注重诚信,才能够进入社会市场,而且通过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也能够创新社会治理的水平。失信惩戒作为社会比较新颖的管理模式能较好地解决社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惩戒失信、褒奖表现,使社会生活丰富多彩,透明度显著提升,减少社会交往的风险,避免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五)引进相关辅助制度
在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制度无法充分实现统筹公平公正与实施效率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引进相关辅助制度共同监督。其中相关辅助制度主要可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听证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行政相对人为主体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确保行政相对人享有辩护权的行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应配合参与听证程序,从而明确失信惩戒实施措施,以听证会审核结果作为失信名单的最终根据。第二种,征信制度。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过漫长时期的稳步发展,逐渐构成以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信用体系,通过管理信用体系能实时掌握企业与个人综合信用数据,有效贯彻落实预先监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社会责任以及诚信行为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积极将失信惩戒制度与行政管理信用体系进行有机结合,最大化实现信息共享目标,进一步推动失信惩戒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失信惩戒制度实际上是违背了这一原则与方向。失信惩戒制度导致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失信”,从而剥夺了失信者以后永久的机会与资格。换种角度来讲,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没有做到合理行政,考虑了无关因素,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三、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其征信制度整体上尚不完善,而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基础,本身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与缺失等弊端,对市场交易等社会性信用事件无法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无形中加大决策失误等安全隐患的几率。针对这种现状,在行政法视野下可以采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序规范、统一认证标准、构建权力救济制度、积极引进相关辅助制度等有效措施,从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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