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这一职业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基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而出现的重要行政机关。城管执法的出现对于维护城市秩序、保护人们的利益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由于城管与人民息息相关的工作地位,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
一.城管和城管执法
(一)城管
城管是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其他执法主体存在的重大区别在于它更加充分的体现为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对于城管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赋予的社会责任也更加沉重。城管综合执法的产生,一方面体现了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也传达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机关及时通过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城管执法的历史沿革
1、产生阶段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其中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同一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和职权配置。该法颁布之后,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开展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的首个试点,标志着城管执法这一新型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巨大创新。
2、发展阶段
伴随北京宣武区作为城管执法试点工作的成功运行之后,迅速在全国各大省市推广和宣传,各地区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城管这一职能机构。在此阶段,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4个设区单位。截止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均有设立城管。
3、强化阶段
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给以地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该决定的发布对于全国有效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城管综合执法的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该决定是我国城管工作迈向现代化、专业化和持久化的重要根基,是力保城管工作正常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城管执法出现的困境
我国城管工作经过20多年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化体制,同时配备了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的工作队伍。但是,城管工作与民为伴、与民为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发展障碍。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各种社会事业处在发展时期,相关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及时有效实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相关困境:
1、暴力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城管治理游商及查扣商品,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容易形成逃避相关处罚的心理,进而采取逃跑等免责行为。城管执法人员不是通过合理和合法的手段来实施相关法律职能,而是通过采取超越法律权限的暴力行为侵害人民的权益,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带来重大损害。由暴力执法所衍生出来的暴力抗法构成了城管综合执法的恶性循环,同时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其实是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赋予了城管工作人员相关的社会管理权力,某些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违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引诱和诱惑合法公民犯罪,进而对其所犯的行为予以勒索要价,以公谋私。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大大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参差不齐
新的社会发展时期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更健全的道德修养。我国城管的执法人员培养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构成复杂。很大部分执法人员在上岗之前并没有接受相关的系统的法律课程和岗位基本素质学习。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能存在有很大的主观判断性,无法从严格的法律框架和传统的社会道德体系下来实施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能。由于执法人员的非法作为,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降低了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玷污了"以人为本"的政府形象。
(二)体制障碍
相比于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而言,城管部门的管理体制相对薄弱,截止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城管综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自由性。城管行使职能的权限和行使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执法人员留了法律空隙,也正是这么多得法律空隙造成了时下城管不受人们待见的根本原因。就目前城管执法效果而言,到底城管该管什么,怎么管,至今在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解答。有些部门甚至认为"城市管理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都把难以解决的问题交给城管去解决,无形中增加了城管工作的难度。过重的工作负担造成了城管执法事倍功半,降低了城管设立的原始效用。
(三)执法难度大
城管面对的工作对象是广大公民,尤其是外来城市流动人口。大量的外来人员充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各种小摊小贩拥挤在狭窄的街道。加上这些外来人口容易形成团体,营造集体经营之势,给城管的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城管在管理这些没有经营执照的小商贩容易碰到集体抗法的现象,给调查取证和现场制止营造了不可能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城管所受理的问题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很难上诉到法院去解决,只能给以该违法行为以小惩,达不到抑制的目的。
三.解决我国城管执法困境的主要手段
(一)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机制
我国城管建设起步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必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填补城管执法的法律空白,遏制寻觅法律空隙的不良行为。因此,我国需要及时推出一部具有明确的法律,有效保障行为当事人和城管工作人员的权益,压缩城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提高城管的执法水平。
在推进法律建设的同时,还要依法强调法律执行程序的行为。城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准确无误的执行相关职能。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行为当事人能够相互充分的理解,在宽松和谐的执法背景下做出处罚行为,减少城管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相互间的摩擦,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有序的程序环境。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暴力执法或钓鱼执法等很多违法的执法行为都是由于城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缺失所造成的,对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城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锻炼,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对人们的社会认同感。要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把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过渡到"民本位" 的根基上来,从根本上促使城管工作人员都能够尽心尽力的为人民服务。
(三)完善问责机制
完善问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城管工作的监督,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人民才是社会的发展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政府必须把人民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境地,通过让人们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来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是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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