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属于法治社会建设大环境下的一种必然和趋势。有关方面工作开展的合理性、有效性、实用性将会直接影响行政主体职权形式、接受监督情况、行政主体内部关系建设等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提高重视,加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研究投入。本文在研究中,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探究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价值、原则、实施方法,并通过具体实施和保障策略制定,为这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法学具有精准性的特点,但也存在不严谨性的问题,这属于客观事实。尤其是一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属于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虽然为法律实施带来一定困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普遍性,有利于法律实施范围的拓展[1]。所以说,对于法律方面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应注重具体化处理,但必须保持在一定“尺度”之内,不能完全进行具体化。与此同时,还要保证其具体化的合理性,不能盲目进行具体化,这样将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所以,在有关方面研究工作开展,必须具有大局观,结合现状,针对性实施,做到法、理、道、情的融合与统一。
一、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价值
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概念主要包括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种形式,其中,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具有“非此即彼”的特点,相对较为明确。而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则具有“亦此亦彼”的特点,相对而言,具有不确定的特点。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不可或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需求,拓展其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2]。所以,本文认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可以基于发展和需求对其进行确定,但不能完全消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基于此分析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性。我国正在加快法制化国家建设的步伐,因此,对于法律制定和完善工作较为重视。在有关方面工作开展时,应对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适当”把控,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使其由不确定向确定性转化,从而避免不确定的尺度过大,导致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升,影响司法的公正性[3]。例如,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积极”应准确界定,否则无法判定是否积极,则影响管理工作开展;其二,有利于行政部门审查工作开展。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不仅影响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行,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树立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渠道对其加强管控[4]。在实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增强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作用,有利于审查工作开展。例如,不允许随意挪用公款,应对“随意”进行确定,否则难以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其三,完善行政法,提升其科学性、合理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皆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根据时代发展所需,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实际价值和作用[5]。我国行政法在颁行之后,有关不确定性概念问题备受关注,因此,应根据实施现状和需求,对其进行具体化处理。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势在必行,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工作的投入。
二、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原则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原则,保证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科学合理,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在具体研究中,结合我国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部门在有关方面的要求,确定其具体化原则如下所示:其一,针对性。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概念具体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个性化特征,主要因为在实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过程中,与立法和行政之间关系密切,并涉及到司法等工作,因此,在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必须体现针对性,综合考虑相关影响和需求,做到精准实施[6];其二,实用性。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职权履行和接受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此同时,还包括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总称。基于此分析,行政法的颁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相关行政人员的行为、为对其的监督审查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也要考虑上述目标的实现,遵循实用性的原则[7];其三,统筹性。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开展时,必须遵循统筹性的原则,即考虑相关概念具体化与其他概念、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及时调整,以免影响这一行政法的推行[8]。在后续研究中,有关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开展,应严格遵循上述原则,增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合理性。
三、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方法
经过总结,在对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过程中,相关的方法主要包括原则补充法、定量消除法、专家意见填补法等方法,下面对其详细介绍。
(一)定量消除法
定量消除方法,是以实际为出发点,使用相应的科学方法,实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可观察化。经过实践验证,这一方法的确定性相对较为突出,所以,在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概念具体化时,可以使用这一方法,增强具体化效果[9]。在使用这一方法过程中,首先,相关部门应通过实际调研了解不确定性概念具体化的需求,作为概念及具体化的依据;然后,对于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解,加强对其的理解和认识,将其作为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的依据,增强专业性和规范性;接下来,综合考虑立法的目的、原则、现状、需求等因素,使用量化模式确定行政量裁标准建立,保证量裁权责明晰,要求精准[10]。例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域之中将进行管线铺设设计与施工时,对于未经许可的管线铺设行为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基于行政量裁基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细化,明确其原因、产生的影响、管线铺设长度等内容,并针对性确定罚款额度。
(二)原则补充法
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过程中,原则补充法属于一种常用方法,这一方法注重案件定性,并对价值衡量准确性较为关注,实现以价值评定结果为依据的法律概念原则和价值补充。与此同时,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在有关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实践对原则补充法进行拓展分析,原则补充是在在原有的原则基础之上,适当增加、改进,从而使一些法律概念更加明确[11]。简而言之,原则补充则是改变了约束条件。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而言,包涵的内容较为复杂,例如,重大事件、污染问题、公共利益等,这些概念与其他概念存在差异,难以确定。使用原则补充法,能够增强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清晰化程度。有关原则补充法的应用流程如下:首先,了解相关秩序和原则,并对社会发展和道德观念进行分析,保持协调性。例如,当前背景下,对于民众朴素情感较为关注,在使用原则时应考虑民众的朴素情感,这也是我国立法和执法方面的要求;其次,对于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等进行明确,主要以一般性价值观和相关法律法规目标为依据,适当拓展法律概念的内核;最后,还需要分析客观状况与评价部分之间的统筹性和协调性,保证法律概念客观金标准。
(三)专家意见填补法
通过实践研究,在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过程中,专家意见填补法也较为实用,且能够对其产生一定的促进效果。对于专家意见填补法,是指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注重对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意见进行征询,并分析专业人士的意见,适当融入其中,从而增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合理性[12]。有关这一工作开展,关键在于专家意见将获取和应用,必须保证专家选择合理,意见应用理性。例如,在对“旅行安全风险”界定时,相关部门与旅游方面的高校专业人士、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等联系,听取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细节划分,针对性填补。使用专家意见填补法时,应注重材料审核工作开展,增强材料审核的严谨性,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基于此,通过专家意见获取和讨论明确问题,实施概念填补。除此以外,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强化专家填补法的效果,可以在实施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模式,获取专家意见,并排除一些极端意见,经过多次获取意见和讨论得出最终结果,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依据。本文认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方法应用过程中,为了强化实际效果,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联合使用的模式,避免单一使用某一种方法导致具体化工作效果较差的问题出现。与此同时,还要注重不同方法使用的规范性,对其使用过程严加管理,并对应用结果进行评价,及时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新时期,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体现动态化思想,结合实际需求及时改进。但在有关方面工作开展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相关方面波动较大,也会影响法律的推行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因此,做到适宜即可。
四、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实践
当前,行政法上不确定概念主要包括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两种类型,在对其实施具体化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不确定性概念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其中,对于经验性概念,在形式方面,将现实世界作为基础,完成相应的经验化指向,这一工作开展对于经验积累依赖较强。例如,有关白天的判断,噪音的指向等,皆可以通过经验来实现。简而言之,一些可以通过经验解决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皆可以被认定为经验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价值性概念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法律适用对象对其进行补充评价,例如,一些可信度较低的判断、重大过失的判断等,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问题。下面根据经验性概念与价值性概念的特点,进行法律概念具体化,详细情况如下:
(一)经验性法律概念具体化
当前,学术界有关经验性法律概念具体化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因为经验性法律概念受到相关人员实际经验的影响,存在真假之分,加之经验性概念与价值性概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界定较为困难,所以,当前有关价值性法律概念具体化方面的研究较多,因此,应在有关方面加强研究投入。通过相关方面文献资料查阅,有关经验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采取下定义模式实施具体化;其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基于不同类别实施具体化。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经验性概念对实施的判定,需要以价值衡量结果结果作为依据,必须在价值预设下完成这一工作,例如,在机动车驾驶员醉酒与饮酒方面的判定,只要机动车驾驶员饮酒便可以定为酒驾。而对于醉酒的定性,则需要经过检测之后才能确定,只有在驾驶员饮酒量超过一定数量,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数值才可以判定为醉酒,这样做更加精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且有利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但是,此种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的实施,对一些特殊情况考虑不足。例如,每个人的酒量各有不同,一些人员虽然饮酒之后的酒精浓度较低,未达到酒醉的标准,但其已经处于酒醉状态,安全隐患较大,仅定位酒后驾驶进行相应处罚,是不科学的。
(二)价值性法律概念具体化
在对价值性法律概念实施具体化时,与经验性法律概念具体化存在差异,无需考虑真实性问题,应重点考虑具体化的合理性。与此同时,在相关工作开展时,需要对社会实际情况详细了解,做到符合社会现状,将客观伦理秩序作为基础,严格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实施,并考虑道德方面的要求,更好的为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则是在有关方面的工作开展必须体现动态化思维,能够与社会保持同步,这样的法律概念具体化才具有现实意义。价值性法律概念具体化必须有效解决其随意性问题,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投入:其一,准确实施价值化,转化为具有经验性的内容;其二,对于无法实施价值化的部分,采取价值判断或者补充模式。例如,违法属于价值性概念,但如何判断是否违法,需要对其进行分解,形成多个部分,具体包括犯罪主体、被侵犯的客体、行为等,需要借助经验进行每个部分判定与鉴别,从而将违法直接转化成经验性概念。
五、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实施保障
在实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为了增强其效果,保证这一工作优质高效开展,建立如下保障措施:
(一)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
社会属于行政法实施的大环境,更是行政法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工作的依据获取之源,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应加强对社会需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民意调研、实施环境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工作的开展,形成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依据。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动态化的管理机制,即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进行不确定法律概念调整。还有一点值得思考,则是不同区域的现状各有不同,在实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应体现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可以基于每个区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体现区域特色。例如,在西藏阿里地区,人口密度较低,经济发展滞后,民众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淡薄,在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必须结合实际,不能一概而论。
(二)采取联合实施的模式
本文认为,在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时,单纯的依靠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应考虑其实施的主体、客体、服务的对象、与之相关的利益群体等,采取联合进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这样可以反映相关方的意志,增强其合理性。仍然以酒后驾驶方面的定性为例,在进行相关法律概念具体化时,可以通过对一些在有关方面存在酒后驾驶,且被处罚的人员进行调研,了解其在有关方面的建议,这样更具有现实意义。除此以外,本文认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实施,必须基于行政法的特点进行,不能对所有的不确定概念皆实施具体化,要保留行政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做到满足需求即可。
(三)加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审核
在开展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对具体化之后的概念加强审核,确定其是否合理,并给出审核建议,针对性改进和完善。有关方面的审核工作可以由法律制定单位、相关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员等组成,只有通过审核的法律概念才可以被应用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与此同时,为了强化审核效果,可以采取试验性实施的模式,通过实践分析其是否合理。例如,依然以酒驾相关概念的具体化为例,可以分析在概念具体化之后,事故发生率情况,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并对民意进行调研,了解概念具体化是否合理。
六、结语
综上所述,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属于一种必然,是在社会发展和法制社会建设背景下的“产物”和“趋势”,对于法律体系完善和行政工作开展意义重大,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投入。具体操作时,应结合行政法的实际特点、社会需求、不确定性概念的类型,选择针对性的方法,实施具体化工作,并加强这一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保障措施制定,使其能够优质高效实施,做到科学、合理、准确。
参考文献:
[1]李蒙,侯嘉淳.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权衡方式[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01):113-114.
[2]曹瑞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01):10-12.
[3]郑智航.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J].政治与法律,2018(05):111-121.
[4]王朋立.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究[J].法制与社会:旬刊,2020(12):2.
[5]邹惠.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J].法制博览,2020(01):135-136.
[6]朱志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4):6-9.
[7]李雪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9(12):245.
[8]杨悠.行政法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D].大连海事大学,2020.
[9]刘志峰.论行政法规范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审查——基于相关案例的分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06):99-105.
[10]呼旭光,薛悟娟.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强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41(06):89-92.
[11]王鹏森.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J].法制博览,2018(24):207.
[12]薛悟娟.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强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8.
作者:梅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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