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云南 舆论监督
近一年多来,因为“躲猫猫”、“小学生卖淫”等事件,云南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社会舆论对政府监狱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而新闻媒体在事件发生期间,发挥着协助政府及时公开信息、填充细节、还原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作用,因此,新一届云南省政府上任伊始,即推出两项“舆论监督新规”:一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纳入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1]二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2]
云南的“舆论监督新规”一出台,立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3]
新规定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政府部门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实质上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知政权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依法享有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只有尊重公众知情权、懂得公众关注点、并依法如实公开信息的政府机构,才能有敢说真话的合格的新闻发言人;一个或“无可奉告”,或官话连篇,或闪烁其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新闻发言人,他所在的政府机构也一定不会有真诚面对公众的意愿。[4]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起到规范和制约行政权、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体现出政府对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WWW.lunwen.net.cn《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云南舆论监督的新规定表现出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姿态。
新规定是对公众监督权的维护
在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治官,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部门所行使的公权力是代表广大公众去行使的,公权力的运作一定要有透明度,要公开,要在阳光下运行,否则会滋生腐败。另外,监督法治化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将保障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权力的运行将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公民而言,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新规定展示了政府的胸怀和魄力
我们在处于一个趋向开放、走向法治的社会,舆论监督在积极干预现实生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政府官员要正确地认识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传媒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一个地方的工作情况,无论是成绩、经验还是问题、偏差、错误,及至少数干部违法犯罪情况,都是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不是要和谁过不去。正如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曾指出:“新闻媒体就是我们的‘保健医生’。新闻媒体的保健功能,就在于能够及时发现权力机体的病变,防微杜渐,避免养痈遗患。”[5]实践证明,重视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党和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政和行政效率、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途径。领导干部对待舆论监督,应该有宽广的胸襟。
新规定体现了创新精神
执政创新是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要求,是对现行制度的改革。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阶层的不同利益需求,创新就意味着要形成新的关系和新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传统习惯势力和一些权威的反对。云南新规定创新意义在于,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舆论监督的神圣权利,这是我国《宪法》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约束相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必要之举。这不仅是一种制度创新,更是一种观念创新。从单纯地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变为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新闻报道权,昆明市此举,在观念上的创新远大于在制度上的创新。[6]
新规定搭建了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
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包括故意推诿、拒不接受采访、抢砸记者的采访设备,甚至对记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等。昆明市设立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颁发的《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新闻记者也要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应用法律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
尽管很多媒体称此举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7]、“破冰之举”、是值得称道的“试水之举”。[8]其实,政府主动出台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办法早已有之,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上起到了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提高办事效率的作用。
1999年,珠海市政府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媒体采访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由市委办、宣传部牵头,各媒体选派记者组成“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对该市机关作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他们的实践也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有益探索。
2004年中共长治市委宣传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暂行办法》,对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如:实事求是,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说话,让执法执纪机关的专家说话,力求客观公正,不偏颇、不偏激、不偏袒,不当裁判员,不妄下结论。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可以针对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行为;要求凡是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除涉及到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一切公务活动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郑州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郑州地方法规首次重申了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强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以此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以实现公权力的透明运作。
……
从以上几个地方性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出:当前仍有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缺乏基本的理解和尊重,只愿报喜不报忧。在实际工作中既不重视,也不支持,更不配合,或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抵触记者采访,或直接滥用权力压制批评,干涉舆论监督。一些领导干部不但不认真反思自身问题,积极整改,反而千方百计掩盖真相,推卸责任,对举报者打击报复。凡此种种,尽管表现在极少数人身上,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大省,云南能在全国舆论的普遍关注中即时出台舆论监督的新规定实属不易。任何一种社会行为、一项社会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将触及到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像舆论监督,由于它具有群众性、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连续性、道义性和服务性等诸多特征,因此常常被认为是影响巨大、“杀伤力”很强的行为、活动,更为人们所特别关注。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利,应该在不同的地域和领域都受到尊重和维护,地方法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舆论监督提供保障和条件。
[注释]
[1]张文凌:云南将媒体舆论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28日
[2]海内外热议云南舆论监督制度化,深圳特区报,2008年2月20日
[3]昆明拟将保障舆论监督写入地方法规引关注,人民日报(北京) ,2009年8月17日
[4]政府应尊重公众知情权,新京报,2007年12月29日
[5]曾革楠:云南昆明市拟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8月19日
[6]同上
[7]云南广开言路打造“透明政府”,西部时报,2008年2月23日
[8]陈丽伟:舆论监督法制化春城试水,上海侨报,200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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