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核和卫生学评价是卫生许可的一项重要的前置内容,也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评价,为预防性卫生审核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使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更加合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贝则>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由于目前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还没有完整的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几年来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情况,现就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核及卫生学评价内容和要点作一些综合分析。
1.审核、评价依据
1.1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彳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贝|J»、《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1.2标准、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2006)、《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200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审核、评价内容
包括选址、布局,建筑卫生学,卫生与消毒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2.1审核、评价要点
2.1.1选址、布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一般周围25m内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流程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要求的功能区间。
2.1.2建筑卫生学建筑物的净高、采光、照明、通风和基本卫生设施等方面应根据场所性质充分满足卫生指标的要求。
2.1.2.1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212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排风口设施合理、要有独立的送风管道和排风管道,不得直接向天花顶排风(抽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并设有防护设施;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排风口应远离新风口,并应设置在下风向。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①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②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③空气净化消毒装置,④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的可开闭窗口。
2.1.2.1.2非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有直接向外排风的装置或管道向外排风装置,密闭的场所要有鲜风口或鲜风管,其余参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1.2.1.3微小气候、新风量要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GB16153-1996、GB9663~9673—1996)。
2.1.2.2二次供水设施和建筑装修材料二次供水求,工程的建筑、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111,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2.1.3清洗消毒设施
2.1.3.1洗消间(清洗消毒间)住宿业、沐浴场所以及提供饮具的场所要有专用清洗消毒间(洗消间),内设洗涤池、消毒设施、过水池、操作平台、消毒柜、保洁柜;住宿业和沐浴场所如使用非一次性拖鞋还要设拖鞋洗涤、消毒设施、拖鞋架(凉干),地面与墙壁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材料,墙裙不低于1.5m。
2.1.3.2布草房住宿业和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布草房,设有密闭的布草柜,物品分类存放,有三防设施。
2.1.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锅炉房、车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应有噪声控制、防毒、防尘等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如属于职业病危害项目还要提供职业病危害单位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2各类场所审核、评价内容221住宿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宾馆酒店类要每层或隔层设一间),洗消间设置符合要求,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坐厕和洗浴池的清洁工具要分开;要设置专用的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能满足布草物品摆放要求,要有布草柜分类存放,布草柜有门;洗衣房布局流程和功能分区要符合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物品入口、洁净物品出口要分设;给排水设施要完善,如供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直接相通要有防止向市政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通风排气设施符合要求(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客房通风、采光、照明、隔声良好;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客房净高不能低于2.4m,每床面积不低于4m2131;客房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2歌舞厅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要设置专用洗消间,且符合卫生要求;如有水果制作,应设置水果制作间,符合卫生要求;应有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排气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歌舞厅要设置吸烟间(区)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要求。
2.2.3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7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泳客按照更衣室—强制淋浴室(或通道)—浸脚池—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必须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式淋浴设施,浸脚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141;新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入设施。
2.2.洗浴场所(公共浴室)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间)、卫生间、消毒间、布草房等功能区间设置与布局符合要求;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①设置饮具清洗消毒间,有洗消设施和保洁设施。②浴巾、毛巾、浴衣裤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专用清洗消毒间和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如外洗应提供洗消合同。③设置拖鞋消毒设施。④设置浸脚工具、梳剪等消毒设施;布草房、布草柜符合要求、物品分类存放,布草柜有门;设置污物布草回收间;浴池有循环过滤装置和池水消毒设施;有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顾客就浴标志;通风排气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2.2.理发店、美容店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在室内,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应小于10m2,兼营美容和美发的场所应分隔设置美容、美发操作区域;经营面积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小于50m2的应设烫、染工作区(间),烫、染工作区(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清洗消毒间。
3.讨论
3.1意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工作从科学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进行审核,力求完善和符合卫生要求,减少和避免健康危害事故发生,也避免了因设计不合理所带来的卫生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
3.2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促进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的开展。
3.3 完善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评价体系 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工作规范及评价技术体系,也未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因而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国内一些学者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也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开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或检测。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使卫生学评价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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