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337条款;中小企业;策略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美国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两国间的贸易量逐渐增加,同时美国对我国开展的关税法337条款的调查也在增多,显著影响了我国对美国的出口,特别是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受到很大的伤害。如果能够在产品出口到美国之前,做好各项规避措施,避免关税法337条款对产品进行调查,企业就会在美国有很好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现状
从1986年12月29日美国针对我国进行第一例“337调查”开始,以后逐年增多,目前我国已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调查的案件中,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最多,其次是以侵犯商标权、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版权、以商业外观为由的调查,甚至一些商业秘密都可能被调查,受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已经从机电类辐射至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行业和产品,外国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赔偿费越来越多。wWw.133229.cOm如以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和割草机涉嫌侵犯美国公司专利为由、宁波贝发集团等4家
在产品出口前进行产品所涉专利的检索工作,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嫌疑,可以与专利权所有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也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技术来避开侵权,同时利用自己的专利组合找出对方的缺陷,控诉美国企业,造成两个公司互相侵权的结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互相不用付钱。
当不能确定所出口的产品是否有侵权时,企业应积极主动地跟美国的进口方、承销商以及分销商等协商;授权使用方保证其中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等没有假冒、仿冒或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存在,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对于那些经调查有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重大嫌疑的,甚至可以要求美国的进口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避免一旦涉诉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遵循wto规则,选择仲裁协议
337条款与wto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引言(禁止导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和关贸总协定第20条(d)款(这些调查是否是“必需的”)规则,在理论上,美国337条款的规定并不符合wto有关原则规定,这为我们提供了反驳337条款调查的依据。337条款调查一旦成立,不论是原产地生产商还是尚未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一切符合特征的进口商品均会被普遍适用禁令,这和国内民事诉讼中对侵权产品的处罚与特定侵权人挂钩的做法完全不一样。还有一些337条款的调查只是针对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侵犯了涉案企业的应诉权利,损害了涉案企业的利益,是一种歧视性贸易,而且是不必需的。337条款对进口企业产品的认定是一种现象,哪怕只是很少数量、非商业行为也认定为侵权。wto体制对危害定义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是重大全面减损,要求必须有确凿证据,而非靠推测、可能的指控。不难看出,337条款和wto规则存在着不一致,甚至严重冲突。作为wto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循其规定,中小企业应积极利用wto多边争议解决体制来对抗337条款的调查。
作为规避措施,中小企业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出口协议中,在wto体制内,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确定双方将来可能出现争议时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基本处于对等地位,较有可能取得公正的裁决结果。例如,美国进口商与整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戴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贸易问题,2006.2.
[2]周孜冶,廖圣强,陈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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