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证券市场也会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变化。法治经济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其立法要能够持续性的监管就必须要做到与当前保持一致。证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贴合了证券市场相关的基础制度的需求,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根据证券法的修订,结合市场监管理论,探讨证券市场监管中仍有待完善之处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市场监管;行业自律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一)证券市场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包含的种类有许多,最常见的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证券市场是使得这些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和空间。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三要素形成。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价值交换、权利交换、风险承担自始为证券市场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证券市场还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首先是筹资功能,筹资者在证券市场投放证券,是为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资金升值,也乐意为筹资者提供资金。第二是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也是资本市场,证券价格也是所代表的资本的反应,因此市场需求与定价也是正相关,即资本具有定价功能。证券市场还有着进行资本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作为市场,自然具有市场的某些共同点。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和有价证券,由价值和需求度决定证券资本配置的基本走向。证券市场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监管必要性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些共性。这其中就存在市场失灵的可能。证券市场本应流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出现垄断、信息偏在等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激发出该有的活力或造成了资源浪费等问题,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才能尽力克服市场失灵问题,做好发展市场经济的准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在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深化,落实到证券业就是建设好证券业法律体系,稳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保护相关方及市场的利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也是为证券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一重要方面。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论基础
(一)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理论是最早提出的市场监管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应该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对市场进行监管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市场失灵状态,提高市场资源利用率从而增加人民的福利。此理论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市场本身有缺陷且不可克服,市场单独发挥作用不利于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二是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的,可以消除市场失灵状态。在公共利益理论中,政府作为监管方的干预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矫正市场失灵并优化资源配置。该理论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探讨,强调政府可以施加干预措施以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低效率和配置资源的不合理问题,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发展,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对于公共利益理论的质疑也是存在的,公共利益理论是为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使得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如何从公民的诉求过渡到政府的监管职能是该理论并未阐释的。如何确定市场失灵的问题点,如何从问题点过渡到市场监管的关注点也未阐释清楚。另外,政府的监管权能具有扩张性,如何保证政府掌控不会代替市场监管也是该理论需要阐述的问题。
(二)俘虏论
俘虏论,或被称为捕获论,该理论从监管机构本身出发,探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俘虏论认为监管机构设立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利益集团寻租现象的产生,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收获一定的利益,从而不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而可能借监管的名义,沦为某一或者某几利益集团的敛财工具,即是监管部门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捕获)。在俘虏论中,被监管主体会寻求机会找到监管漏洞,并利用漏洞为自己牟利,这迫使监管者提高立法水平,不断完善规则,在此期间双方对规则的认识程度都会提高。俘虏论中对监管机构持消极态度,认为监管中存在道德风险,监管反而可能会造成垄断。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规现状与突出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现状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相较于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旧证券法)而言,对证券交易的内容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现行证券法明确了在证券交易中,证券上市行为的规范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现行证券法较之前对上市行为和禁止性行为的笼统归类,在形式上做出了完善。新增的两节内容符合证券法的结构体系,将证券交易行为中的上市行为细分出来,这样就为上市公司做出了可衡量的心理建设。规定了不受保护的证券交易行为,为证券交易行为画出了明确的底线。现行证券法新增两章———里面的内容做到了跟进证券市场的步伐,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标题为信息披露,此章内容意义重大。相较于旧证券法中的类似条款中仅说明了要求信息要做到符合一系列形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现行证券法有较大的改进,在它的基础上新增了“简明清晰”和“通俗易懂”的描述。这表明,所披露的信息在完善做到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尽量缩小篇幅,要求尽量使用非专业化词语或者大众了解度高的专业化术语来披露。这意味着国家众多证券市场参与者乃至普通民众对相关证券披露信息有足够的认识。现行证券法新增了第三款条文,要求上市公司即信息披露者如果也在国外上市,相关证券或者财务信息也应及时披露到相关官方网站或者其他能够被公众所及时了解到的公共刊物上。这无疑是对公司信息披露所做的一个强有力的披露措施。现行证券法中相较于旧证券法中新增的第六章是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投资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部分组成。第八十九条指出根据相关财产、金融、专业和投资能力等因素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其中指出专业投资者如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由国务院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即证券法中主要保护的是普通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在此章里,法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义务、投资者相关权利,以及投资者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和相关程序。除此之外,九十条中提出有相关证券票据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证券公司代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其中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则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二)突出问题
旧证券法中第八条指出证券业协会,在国家的相应的统筹监督,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可以实行自律性管理。现行证券法中可以看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为第七条。该条文删掉了“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相关表述。立法者在修订证券法时或认为作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之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并没有在证券市场中发挥出它应有的功效。其所实行的自律性管理并不能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由此在立法中删去其职责。在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和行业中自律监管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理论,政府监管会为证券市场中的大多数主体谋求福利,但也要警惕俘虏论中类似于监管机构成为被监管者的牟利工具现象的出现,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然状态下行业自律并不完善,但需朝着应然状态下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前进。由此推导出第二个突出问题,立法中去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的权力。证监会等政府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若不能从市场上得到正确的反馈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或者会造成能够低效率的监管。在法条中指出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仅与其他国务院机构进行信息共享,未能面向市场,有“闭门造车”的错觉。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也指出了相关部门应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在通常情况下,证监会在进行调查时已经处于一种相对于落后的状态了,此时所耗费的资源就多于一开始面向市场的资源。在这种状态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之间会出现矛盾,这种矛盾的出现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完善
“法律监管”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归属,健康有序的市场应该是在法律约束下运行的市场而不是权力约束下的市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完善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经济的完善,虽然证券法的修订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有需要改进的方面。首先,立法上应给与证券业协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让该协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相关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的,这样既使得对证券市场的监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发挥了证券从业机构的相关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券监管的权力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我国立法将证券行业自律的法律地位删掉是基于我国国情的考量,但是法律具有稳定性,行业自律的在应然状态下具有法律地位,提高其监管能力才是证券市场监管所要考虑的方向,而非漠视行业自律监管。其次,应当拓展证监会信息共享渠道。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确实提出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然而这里只是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范围并不是十分广泛。若有相关信息不适用于共享,则可以建立起临时的信息共享渠道,由此保证证监会可以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相关动态。不至于由于滞后性而浪费资源。证监会也应建立机制,确立工作人员去主动积极了解证券市场相关行情变动的机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加强证监会的积极性。再次,证券市场监管虽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为保护证券市场主体的相关利益,相关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譬如诉讼、调解也应当发展和完善。现行证券法中并未对证券纠纷的解决做出规定,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证券市场问题,发挥证券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在面对证券市场的纠纷中,政府监管机构可适当放手,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最后,转变监管观念。公众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其中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关心程度也是相当高的。互联网时代,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应当善于利用互联网思维,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参与到证券市场的监督中去,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利用数据加工或者相关算法进行预判,从而更加高效地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按市场规律进行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有序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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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灵知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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