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范文 > 证券论文

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的有效衔接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612人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以注册制取代审核制的发行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之重大变革。为了与《证券法》的修改相衔接,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已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转的核心。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要义即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势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将此部分内容作为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中之重。为了与修订后的《证券法》保持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将打击证券犯罪“零容忍”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刑法修正案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规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责任主体,运用刑罚手段对中介组织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有力惩治,回应了注册制改革对刑事立法的现实需求。此外,在责任主体方面,为了与《证券法》保持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在该罪项下同样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条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于其特定地位,有着组织、指使相关人员虚报、隐瞒、违规披露信息的能力,强化对其追责,符合现实逻辑,也能形成与《证券法》相关条文的有机联动。

  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注册制要求证券发行主体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上市并规范披露信息。这就必然要求发行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信证明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不可或缺的。压实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是施行注册制极为关键的内容。为了与修订后的《证券法》保持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扩大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使得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制的范围更加广泛。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82条第一款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描述中增加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表述,并将原条文各项列举性规定中的类似表述予以删除。这是因为从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情况来看,操纵市场行为的最根本特征,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不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价和量”,由此造成对市场其他投资者的误导和严重不公。《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提至“总括”位置,同时为衔接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增加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增强了该条的适用性和体系性。修改后,《刑法》第182条与《证券法》第55条紧密衔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专业性的特点。随着证券市场规模和相关配套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刑法条文中对相关罪名的罪状加以明确描述并保留了兜底条款,预留出刑罚惩治空间。如此修改,有助于依法惩治证券犯罪,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对上述证券犯罪行为规定的修改,是在《证券法》完成较大规模的修改与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完成的。综合而言,修改内容从四个方面对《刑法》的规定予以完善,实现了与《证券法》的有效衔接:一是对证券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为强化行政监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对《证券法》的修改予以及时回应,补齐了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十分清晰,就是为了着重解决实践中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提高法定刑,对潜在犯罪人释放明确的信号,表明国家对此类行为坚决的否定立场,以此达到威慑潜在犯罪行为人、阻遏其实施犯罪的目的。二是更好地实现了“行刑衔接”。此次《刑法》修改,亦为“行刑衔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证券犯罪均为法定犯、行政犯,兼具行政不法、刑事不法的双重特征。亦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犯是否成立,首先需考察是否违反前置性的法律法规。这次《刑法》修正,在成立要件上,注重刑法规范与前置的行政法规定的协调。例如,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文件中还包括保荐书等内容,因此,刑法修正案相应地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发行文件的范围作了扩充;再例如,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模式的扩充,也体现了与《证券法》第55条的协调。对于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制度而言,民事、行政或刑事追责,均不可或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责的标准和价值追求存在很大差异。民事责任的威慑有限,惩罚性力度不大。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证券违法行为可以起到相应的惩罚、警示作用。但是,对于严重侵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必须动用刑罚惩处。修改后,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证券犯罪)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蔚然成型。这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市场运行制度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机制。三是有利于打击“关键少数”责任主体。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规定,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相关行为作出了有效回应,也有利于强化其对发行证券、披露信息的责任与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实践中许多欺诈发行行为都是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因此,刑法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时实行“双罚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实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此次修正,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规制范围,并强化了责任追究,无疑具有现实必要性。四是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刑法修正案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加以规制。这有利于防范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参与相关犯罪。注册制背景下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要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这就要在监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把修订后《证券法》所明确的保荐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刑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被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之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被压实了,法网更加严密了。正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发文所言,“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刑法》将与《证券法》同频共振,从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的不同维度,精准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为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阮传胜 赵润东

返回证券论文列表
展开剩余(
证券数字化营销引擎与应用上一篇: 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法律规制探讨下一篇:

继续阅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