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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研究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149人 

  [摘要]评价体系的建构对于法学实务类课程的合理化、系统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课程的教学要建立行业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及以学生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评价模式,在目的性、导向性、科学性及客观性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建构多元化的教学质量观,网络化的教学管理模式,立体化、多样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动态的过程性考核机制最终形成完整的评价体系,同时,可依此体系运行机制,建构科学的评价模型。

  [关键词]法学;实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c求为导向,以应用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成为法学专业内涵建设的重要举措,教学质量评价成为其监控教师教学质量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尽管目前大多院校都形成了以评价主体、方式、内容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但现有的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完整的、规范的及操作性较强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让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科学化和有效化,进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等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实务类课程质量评价体系建构的瓶颈与问题

  (一)实务类课程质量评价主体单一实务类课程质量评价主体单一,缺少社会环节参与。目前法学课堂教学和实务教学的质量监控主体主要以学校为主,且监控职能附属于教务处,企业、社会团体,尤其是与法律专业相关联的诸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相对较少,缺乏相对稳定的制度保障或流程机制。转型背景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实践教学是重点,但目前该环节中缺乏企业、社会的参与,致使学生实践环节的监控流于形式。(二)实务课程内容设置评价标准多元实务课程内容设置评价标准多元,不具合理性。对于法学专业,其实务类教材是少之又少,比较权威的教材几乎没有。由于没有权威教材的指引,实务类课程在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时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指引,实务课程内容的设置标准形态各异:有的按照理论课程的内容设置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在案例的选取上对应理论教学的内容;有的认为实务课程就是讲案例,案例不必与理论课程的章节相对应,教学的内容主要是案例分析、模拟实训;有的认为只要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就可以习得实务能力及分析案例的思维能力;有的认为实务课程的设置不能以单个学科科目来设置,应该将理论课程和实务课程结合起来。(三)缺乏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监控。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大多数学校比较重视对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及效果的监控,但却忽视或放松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控,从而使学生学习习惯、学习思维、自我约束等能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提高。法学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材料分析、语言表达、归纳推理得以表现,因此实务课程的考核一定是细化的、具体的,能够对学生在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表现给予科学及时的评价,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自我能力的优势和不足。这就要求学校在对教师进行教学监控的同时,应加大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监控,强化对学生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专业技能基础的考查、评价。(四)评估过程信息化手段滞后。网络智能时代,对于学生校内校外实务教学、校内课堂教学以及日常行为都可以通过系统的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这有利于全面了解和评估每一个学生学习基础和特长。但目前法学实务课程课堂教学环节与培养能力对应不精准,实务教学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滞后,现代化技术应用不足,致使收集、反馈学生信息不及时,缺乏对学生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应有的监控。(五)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要求,法学专任教师队伍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专家。尽管目前许多高校十分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但由于高水平技术和技能人才在企业中的待遇高于学校,学校引进全职“双师型”教师极为困难。为了能满足专业转型发展的需要,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只能由在职的理论课教师分担,这种理论课教师与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师同一的现象,让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建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目的主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具体讲就是法学专业建设中专业的定位、培养层次、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需要与国家、学校法学专业定位一致,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与行业发展相兼顾。因此,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构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要能满足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及专业内涵发展的需要。(二)导向性原则。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构是推动法学专业人才质量不断提升的保障,也是促进法学专业转型发展的动力源泉,该体系的建立要体现引导和鼓励被评价对象、参与评价的人员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三)科学性原则。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构建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构要将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能体现严谨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并且要具有很好的实践操作性,能够客观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抓住评价的实质,体现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规范性和便利性等特点。(四)多元性原则。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涉及面广的工作,鉴于不同的考核对象和培养过程,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可以使用校内、校外两个考核体系。校内主要是教师评价、教学管理、学生学习评价、学生评教、同行专家评价等;校外主要是学生实习所在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对学生进行评价。也可以采用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考核体系,或者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学生、管理者等多元性的评价内容,形成一个系统的评价体系。

  三、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模型建构

  (一)制订科学制订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规范化的评价指标是建构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和依据,该评价指标的建构必须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客观性、可量化的原则,充分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因此,在法学实务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构过程中,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教育教学的发展和要求,对已经建构好的评价指标进行适当修正,逐步完善可以量化的评估指标,将无法量化的评估指标逐步予以量化,最终形成一个能充分体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质量,对学生实践能力、学识、素养及未来发展潜力进行评价的较为系统、完善的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本科法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我们将评价指标细分为三级,并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法结合专家赋值法确定每一项指标的权重(权重属统计学中的概念,其反映某一层指标因素相对于上一层指标重要程度的量值,表现对诸多因素的权衡,本质是一个结构相对数,一般以比例相对数形式出现,应满足两个条件:(1)权重在0至1之间取值,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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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静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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