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洛克那里,政治哲学的理论不仅仅只有认识论的基础,而且还有另外一个哲学基础,即是人性论的基础。从人的财产的角度,洛克不但对于人的自我保存进行了论证,同时重要的是洛克指出这种自我保存与人的自由息息相关。
在洛克那里,政治哲学的理论不仅仅只有认识论的基础,而且还有另外一个哲学基础,即是人性论的基础。如果说古典思想家假定人类拥有某种善或者目的的同时,所有具体的政治事务都应该根据符合这些善或者目的的程度加以判断的话,那么,像他的前辈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 现代 政治事务的主体和客体理解为存在于 自然 状态之中的一个个体。所以在这种意义上,人的生存是第一重要的,可以说人的生存或者生命是一切生活的基础。从人的财产的角度,洛克不但对于人的自我保存进行了论证,同时重要的是洛克指出这种自我保存与人的自由息息相关。由于洛克对于人的自我保存、人的生命的珍视是从对于财产的论证开始的,所以如果要恰切地理解人性论的内容,首先就需要对洛克的财产概念有一个清晰而又全面的了解。
洛克在论证父权的时候说,自然给予父母的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取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洛克所谓的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这就说明,洛克所强调的是财产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而且也一样包括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财产不但是物质、金钱方面,而且是指向人的生命、自由的。wwW.lunwen.net.cn“每一个人生下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他人没有权利加以支配的,而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与其他人相比较,他和他的弟兄最先享有继承他的父亲的财物的权利。”此处的自由很明显是人身的自由,而非政治的或 经济 的。所以,广义的财产不但包括钱财等物质方面的东西,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也包括了人的自由和生命。洛克对于财产权的另一个定义也就是狭义上的定义是对于万物的权利,即是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的低级生物,专门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这种狭义的财产上,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所以在某些时候对于洛克而言,这种财产由于是为人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属于他们所有,所以把财产理解成为物质有时候也是合适的。
作为人的财产之一的自我保存,洛克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生俱来的,并且洛克坚信只要人们有了这一自我保存的信念,人类的生活就会出现一个欣欣向荣的景象。“实际上,如果全人类的保存,在每个人的心目中成为其坚定的信念,真正地把它当作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调节我们的宗教、政治和道德的真正原则,那么,这个世界将会比现在的状况更加恬静、更加自然。”就是说,由于自我保存不但可以调节宗教的纷乱事务,也可以调节政治或者道德等等那些纷至沓来的混乱和盲目。所以,人的自我保存至关重要,以至于人们可以为此而享有关于支配他物的权利。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人的生命是最为珍贵的,任何人不但不能随意地毁灭他人的生命,同时他也没有权利毁灭自己的生命,因为这是超出他的权利之外的。由于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于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所以他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利。上帝既然创造了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能够照着上帝的旨意,使得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长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即使是对于一个儿童来说,这样的自我保存也是同样合理的。自我保存的心理很快会使得一个幼童听从理性的建议,除非有别的情感促使他们变得鲁莽冲动,没有判断力,没有思维力。讨厌灾祸的情感对于人类的天性来说是如此地自然,以至于洛克认为,没有人可以不对它心存畏惧。畏惧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担心我们不喜欢的东西降临到头上,因而带来一种不安的感觉。因此如果有谁一味的蛮横以至于以身涉险,我们可以说,那一定是出于无知或者因为某种其他的紧急的情感支配,使其做出的举动。没有谁会如此地作践自己,自愿地遭遇灾祸,为冒险而去冒险。“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的时候,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者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者物品的事物。”
但是自我保存绝对不是“自爱”的同义词。人们最初的行为更多地出于自爱的指示,而非出于理性和反思的指导,因此,不足为怪的是,有些幼童很容易偏离是非的正当的标准,这一标准恰好是心智当中理性进步和严肃思索的结果。幼童越是容易在这一标准上弄错,就越应该对他们加以严格的监视,但是洛克又有另一方面的告诫,要及时地教他去爱别人,善待别人,从而为他成为一个诚实的人而早早打好坚实的基础。一切不公正通常是源于我们太爱自己,而不太爱别人的缘故,生命不能被剥夺,“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对世界上的特殊一部分的这种所有权,倒是给予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产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正当的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宗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在其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仁爱也给予每个人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在洛克看来,上帝给予了人类以自我保存的绝对之权利。因为上帝既然已经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不能不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也就是说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所以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活生命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的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所以,人们要勇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可以使得我们忍耐我们所担心的危险和所感觉到的灾祸,它对于我们危机四伏的人生而言,无疑是大有用处的一笔财富。“人生所遭遇的众多磨难要求我们不能对每一个细微伤害都过于紧张。我们的心灵不屈服的事物只能给我们留下轻微的印象,同时也只能给我们造成很小的伤害,惟有精神所遭遇的磨难才会给我们带来痛苦,而且会延续这种痛苦。心灵的强健和坚定(insensib小ty)是我们所能拥有的、对付生命中的一般邪恶和意外事件的最好武器。”同时,洛克对于财产的狭义的使用上,有时候是专指物质上的财产,但是这一财产的看法如果与以前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洛克将财产的内容明确地与人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只要一个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渗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所以,洛克在论述关于父权的时候,从财产的角度批评了菲尔麦的理由和观点,认为他的论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就亚当的嗣子而言,其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像洛克的对手菲尔美所说的那样——或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就变成空话了。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_即根据一切恶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_有权支配万物,所以,对于这种财产权,任何一个人都是享有的,就是亚当的子女也有着和他本人一样的权利。既然这一财产权为大家所共同享有,那么一个人就有应该把自己的财产遗传给自己的子女们,如果没有什么正式的授予而做其他的安排的话,它就没有理由不传给自己的下一代。
父权是存在的,但是人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利可以扩大到使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正如他们不能对别人操有这种权利一样;也不能用任何借口来证明,当儿童业已长大成人之时,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受制于他的父母的意志,超过儿女由于受到父母的生育教养而负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由此可见,父权虽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理范围之内,父权决不涉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正是上帝在人类的身上种下了这种最为根本和最为强烈的要求,即是自我保存的要求,这就使得每一个人享有了维持个人的生存和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同时,上帝又在人们的心里面扎下了延续后代的强烈要求。这两种要求都使得财产权显得十分的重要:作为一个个人,他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这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情,这与人们的自我保存一样,人们依据同一的义务就有责任保存自己的后代,他们的后代自然地就享有他们父母的所有的财产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子女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 法律 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所以,即使是一家之中的长子,他也没有独占这些财产的权利或者特殊的权利,他和他的诸多兄弟是有着同样的权利享有其父母的财产的。
但是,洛克也设置了一种“专制权力”,这种专制权力不是自然所授予的,因为自然在人们之间没有做出什么区别;同时这也不是什么以契约为基础的权力,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既然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然就不能给予另一个人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但是,洛克并非认为人们可以以此为借口损害他人的生命,所以这种专制权“只是侵犯者在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放弃自己生命权利的结果”。因为这种人放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所以对于人们来说,他已经脱离了使得人们联结成为一个社会或集体的共同的约束,放弃了理性所指明的和平道路。他想用蛮横的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于另一个人的不正义的目的,这样他就背离了人类而自动沦为野兽,所以他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的法律所惩罚的对象。正是由于整个的人类不能与他共同生活,和他在一起生活就不能得到安全。所以,专制的权力是以保护人的生命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只有在正义和合法的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也就是说,这种权力既不是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共同的契约,同时也不能订立任何的契约,它只是非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继续。所以,随着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订立契约的开始,它就可以寿终正寝了,因为此时只有人们共同同意的契约担起了保护人们生命的职责。
不管是父权、政治权力抑或是专制权力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而存在的,虽然人们都可以意识到父权不如政治权力,同时专制权力又有着更大的权力,但是所有的一切权力,不管是由什么人掌握着,都是为着这一目的而言的。父权只是在儿童未成年而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并且,对于绝对的权力来说,不管是被任何一个人掌握了,那么这一社会就绝对不会是一种公民社会,而是一种奴役的社会,其与公民社会的内在本质是格格不入的,正如同奴役地位和人们的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最后,由于侵略而造成的政府同样没有权利对于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任意地加以毁灭。征服者可以对于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利的生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实际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同时,征服者有权支配的只是那些实际上帮助、同意那些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而对于他人是没有支配权利的。他没有权利统治那一个国家的对于他没有造成伤害的人民,也就是说,这些人们是无辜的,他们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如果他愿意就可以随意毁灭这个人,但并不因此享有一个占有和使用其产业的权利。”对于征服的权利只可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其他的人则不能包括在内。还有一点就是,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在征服者在其统治期间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他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
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这句话不但在广义的财产定义上而且在狭义财产定义上同样有效。由于财产在洛克的思想之中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可以说洛克的财产观念,其实是走第三条道路,既不同于柏拉图和卢梭式的对私有财产的完全的排斥,也不同于中世纪皇室对于自由财产的完全的占有,而是一个适中的拥有。就是对于这种适中的狭义上的财产,它也是和人的生命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在某种意义上,私有财产的占有是人的生命的根本,洛克对于遗产的论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尽管洛克不同意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诸多描述,但是在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康 发展 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霍布斯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和平就是政治社会的目的,可是和平本身又不是目的,因为和平的基础或者其合理性是需要自我的生命保存加以证实的。但是,由于洛克不能认同霍布斯对于人们追求和平的原因的看法——人们需要和平,那是因为战争保存和平,和平摧毁生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洛克那里,自由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的自由与和平一起分享了在霍布斯那里和平一人所独占的崇高地位。洛克这一思路被卢梭所继承,甚至可以说,在卢梭那里和平已经没有了昔日的辉煌,政治的自由取代了和平,成为政治社会的唯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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