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法人和组织;第二,认为受到的损害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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