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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投资和出口一起被人们并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外部经济环境阶段性恶化的情况下,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变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对我国居民消费特征的分析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 一、从现时消费向前瞻式消费过渡 从消费理论发展来看,是由现时或当下消费向前瞻式消费过渡。从理论分析的角度上说,当下的消费由凯恩斯的绝对收入理论和杜森贝里的相对收入理论主导,而前瞻式消费由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理论、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以及霍尔的随机游走理论等所支持,考虑的是个体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行一生可供消费资源与消费支出之间的整体规划。 前瞻式消费极大地依赖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及金融体系的发展,如失业、医疗、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稳定消费者的预期,能够更为理性地、平滑地规划自身的消费路径,从宏观的角度看有利于熨平由消费波动诱发的经济波动。 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将沉淀的财富变得流转起来可资消费,使未来资源可以通过适当的金融制度安排,实现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的统一考量。正规的金融消费安排比如按揭贷款、消费信用贷款等,而非正规的金融消费安排,比如金融互助组织、亲友之间礼尚往来的“随礼”等,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金融安排,都能使消费跨时间、跨状态地进行资源融通,从而有可能实现资源更优的配置,通过消费行为提高所获得的效用。 二、由家庭组织式消费到个体式消费再到家庭功能式消费 家庭在传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知识社会)中,都或多或少地具有组织生产和分配消费的经济功能,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传统农业社会,物质生产力比较低下,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较强,家庭消费资源由家庭权威进行分配。在工业社会,个体的自由逐步得到彰显,消费的自主性得到加强,个体主观消费获得释放。而发展到知识社会,知识的局部性和碎片化使个体之间的关系性再次得到强调,不同于农业社会的关系性,这是在确认个人主体性基础上的关系性,家庭作为社会单位也在消费资源分配中发生作用,可以称之为家庭功能式消费,以有别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组织式消费。 1.消费的生命周期代际交叠的特征明显 在生命周期内,经济个体始终要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或然发生的疾病、交通或工作事故等也会引发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子女抚养、嫁娶、盖房购房、赡养父母等这些大开支项目。当在文化背景影响之下代际之间发生收入转移时,如父母在子女婚嫁中购房的支持,就形成了典型的生命周期代际交叠的特征,这是两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结合在一起做消费和储蓄的规划。在我国大中城市房价和收入之比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下,住房需求为什么还能持续地支撑供给?原因是一个家庭中的多代人在购买和供养一套房产。这样,在高房价下存在可以实现的刚性需求这一问题就可以理解了。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上代人对下代人生活状态的关怀并与之相伴的收入代际转移是不尽相同的。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东亚文化圈中,上代人对下代人的遗赠,下代人对上代人的赡养,都为消费生命周期代际交叠提供了具体的行为模式。 2.消费体现了社会关系性和结构性特征 消费作为一种经济行动,也是社会行动的特定类型。消费行为具有社会性的定位,要充分考虑消费行为其所嵌入的具体的、持续的社会关系的特征,而消费——储蓄模式是社会构建的。比如,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养老、商业基金养老等具体养老模式的形成,是不同经济社会互动的结果。 社会关系对消费等经济行动的影响不能与非理性相混淆,储蓄和消费行为极大地依赖于社会关系网络以及由社会关系网络凝固成的制度。行动者可能为了自己的消费和储蓄占用他人的社会关系,这种占用可能是弱关系,也可能是强关系,弱关系往往与高信息差异、低信任度相联系,强关系往往与低信息差异、高信任度相联系。因此,占用他人的社会关系,是信息和信任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综合考量的结果。当社会关系可能有经济活动产生时,社会关系比经济活动的结果更为重要。 三、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濡化下的消费模式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之中,其中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产生、持续和变迁,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模式选择。这从正规和非正规制度两个层面产生影响。正规制度涉及正式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消费税、利息税、资本所得税等一系列有关消费和储蓄安排的税制结构。非正规制度涉及到养老、失业、医疗的支撑安排,这些社会保障安排的社会化程度及其对家庭内经济功能的替代,构成了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东亚文化中,深含勤勉、节俭、重亲情等文化因素,这些文化因素长期濡化人们的经济行为包括消费和储蓄行为,从而形成了所谓“重积累、轻消费”的传统格局。儒家文化所包含的这些特征,实质上体现了现收现付(pay-as-you-go)养老模式,并且它的范围是局限于家庭内部的,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这种养老模式已不能保证老年人的消费需求量。另外,如果把老龄化进程当做一个因素纳入经济的不确定性中时,以人口负担结构为基础的养老模式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不具备持续性。将儒家文化承载的养老保障的经济功能分离出去,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体系,推动完全个人积累(full-funded)制度。当然,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多层次的,在多层次的需求中,合理的做法是将可以市场化的基本经济保险和保障从家庭功能中分离出去,同时也使得更高层次的情感需求更加纯粹和稳定。 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信念体系等非正规制度,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很大影响。非正规制度和正规制度之间是相互补充或相互替代的,在某种情形下也可能会是互动的。它们之间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别是对违犯行为的惩罚问题,违犯正规制度往往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惩罚也是第三方实施的。而非正规制度却几乎全都不能被第三方所验证,违犯惩罚只能是自我实施的。例如,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家作为一种养老安排的载体,当产生子女不孝、不承担赡养责任等违犯行为,除了自我谴责,很少负法律责任;或者是第二方实施,不承担赡养责任,因父母在亲友圈的信息披露,使该子女声誉受损,从而经济交往受到限制。而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则有相关的金融和保险法律、法规来规制各当事人的行为,违犯行为的惩罚由法律权威部门强制实施。 养老体系的社会构建,需要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现状的文化模式,其中,必须重建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儒家文化体系。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等非正规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市场作用方向的影响。市场是一个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市场似乎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行为,实质上市场背后受该经济体文化伦理、价值观念和文明程度的制约。一定的非正规制度结构约束了市场结构,并且引导市场按照一种隐性的、默示的程序来运行。其二是对市场作用空间的约束。市场空间的扩大既是社会经济增长的结果,也是人们文化价值理念变迁的后果。在中国,长期以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非市场伦理,不仅使市场纵深发展缓慢,而且使其空间也被大大限制。如在政治、文化、社会关系乃至家庭组织中,市场空间非常狭小。其实,并不是这些领域的市场条件不足,而是人们的市场理念以及与市场经济兼容的文化价值观缺失。 长时期地将养老保险及保障局限于家庭范围内,在理论逻辑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不过,这绝不是说要抛弃儒家文化;相反,滥觞于农耕文明的儒家文化,可以激励出更多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正规和非正规制度因素,并使得这些制度的交易成本降低到非常低的水平。当前,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庞大经济体中,加强市场化进程,加强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可以替代家庭养老保险的主体地位;同时还必须提倡和光大儒家文化,使家庭保险模式作为市场保障模式的重要补充,形成市场和家庭的两种保障模式相得益彰的格局。本文的观点是要完善和强化市场保险模式,从而使它占相对的主体地位,不是要取消家庭保险,也不是否定儒家文化在金融学意义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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