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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土地权益调查汇报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98人 

  近几年,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妇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一现象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两年来,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10件,涉及20余人,从我们收集到的案例来看,主要表现为离婚女、出嫁女、农嫁非、招婿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几种情况

  1、“离婚女”被取消村民待遇。有的妇女离婚后将户口留在男方村,但村委不承认其是该村村民;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村民待遇;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承认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如孔目江办事处杨某2005离婚,没有再婚,户口一直男方村委,但村委会认为她已离婚,不属于该村村民,没有给她发补偿款。城南办李某2006年结婚,2008离婚,户口一直在娘家。村里分得土地补偿款,村里认为只要结过婚,不管什么原因离婚,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河下村简某反映其离婚后,户口在男方村,村委在分配土地补偿时认为在前妻和后妻里只能分给一个人补偿款,因此她得不到补偿。

  2、出嫁不出村妇女难享村民待遇。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一些妇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其丈夫、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的传统习俗,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补偿款。如堆上村王某、孔目江办事处廖某两人的丈夫都是外地人,结婚后一直生活在本村,村里分配宅基地时她俩都没有,原因是她们已结婚,不再是本村村民。

  3、“农嫁非”妇女权益受侵害。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其本人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一直在娘家,但娘家村认为她已经结婚,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利益分配。如广东胡某反映其妻子婚后户口一直在孔目江办事处娘家,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其妻子没有,理由是她已结婚,不再属于本村村民。

  4、招婿女土地权益被侵害。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但有的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取消招婿妇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如袁河办张某无兄弟,姐妹四个,三个已外嫁,张某丈夫是上门女婿,但村里安排宅基地时她没有,理由是男方不是本村人。经妇联组织做工作后,张某已获得宅基地。

  5、性别歧视政策。有的地方实行“测婚测嫁”制度,即到一定年龄的未婚女子要被剥夺拆迁安置房或宅基地分配资格,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获得利益分配资格;也有的地方在分配利益时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政策。如堆上村规定,男孩只要年满22岁,就可立户分房,女孩要满20岁已结婚,并且在该村已落户才能分房。万某已35岁但未婚,因方案规定而不能参与分房。夏某反映分宜界桥垦殖场规定只有男职工及其儿子每人可分宅基地,经妇联介入后,又规定女职工可参与分配,但女职工小孩不参与分配。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1、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一些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较深,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2、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不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办事处,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找到妇联,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者主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从宏观上创造了维权的良好氛围,为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奠定了基础。但是不能否认,这一国策远没有像对人口、环境、资源等国策那样深入人心,贯彻得力。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教育,特别是将国策传导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男女平等意识,将男女性别意识纳入决策者主流。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2、提高妇女进入农村权力机构的比例。经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我市99.5%村妇代会主任进入“两委”班子,但“两委”中女性比例还是不到20%,担任正职的比例仅为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女性的比例也偏低。由于妇女在农村权力机构比例偏少,再加上女性参政的层次偏低,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有必要出台有关规定,改变妇女参政结构,促进妇女参政从边缘向主流的转化,扩大妇女参政的影响力和代表性。要增加正职比例,让女性在政治决策中,不至于处在从属地位;要进一步明确妇女在农村权力机构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村集体在分配土地权益时,一般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已经形成的村规民约和习惯法,再加上农村一直采用的男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家庭治理模式,致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饱受村规民约的侵害,所以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规范,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彻底的清理,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土政策”彻底予以清理废止,责成当地按照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4、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尽管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一重要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这也是目前大量引发农村妇女以及其他迁入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利益纠纷且司法保护不力的原因。如何纠正村民自治中的违法现象问题,都是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各地应加紧制定、尽快出台有关文件,对于实践中土地如何分配、妇女土地权益如何保护,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离婚妇女等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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