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故使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有无关系、有何关系一直在学术界存有争议。深入探讨、正确认识两者关系,进而形成科学态度尤为必要。
一、科技伦理道德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有机统一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到底有无关系呢?这就首先要弄清两者的定义。一方面,科学技术由既有明确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科学和技术两个概念组成。科学是指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体系。技术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科学与技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向,科学是技术的指导和总结,技术是科学的应用和发展,所以人们将科学和技术统称为科学技术。广义的科学技术是指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的总和,本文指自然科学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另一方面,伦理道德也是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组成。伦理指处理人们之间涉及人性、人伦等关系所应当遵循的规律和规则。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伦理侧重客观性,而道德侧重主观性。伦理与道德的共性在于两者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原则、规则,也正因此,伦理道德常被联系在一起。
由以上各自定义可以判断,单纯讲科学技术跟伦理道德,两者并无关系。那么,是什么将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联系在一起呢?这就是科技决策、科学研宄、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等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统称为科技活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性活动,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体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科技活动的本质属性是实践,这就使科技活动与伦理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原因在于:其一,科技活动的实践主体是人,而人都有自己的主观世界,有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用以指导其进行的科技活动,以期达到自己的实践目的。科技活动的价值取向与伦理道德分不开。其二,科技活动的实践主体都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实践活动,这就必然与其他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也就必须遵循社会的伦理道德。事实上,在科学研宄、技术开发的进行前、过程中和完成后,都会涉及到伦理道德。可以说,伦理道德对于科技活动是相伴始终的。在进行前的立项与决策会涉及到价值取向的问题,即为什么要选择这一研宄和开发?如为了获取非法之财而进行毒品的升级改进研宄,其结果是危害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科技活动中也会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如科研过程中使用活人进行细菌病毒试验,显然有违伦理道德。在科研成果出来后,如何利用更是与伦理道德分不开,如炸药的利用、核武器用于战争等。可见,科技伦理跟科学技术如影随形、密不可分。基于这一认识,就有助于我们能够厘清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解决人们在科技与伦理道德问题上的争议。
科技活动同其他行为一样会受伦理道德的影响,这样就出现了科技伦理道德这一概念。所谓科技伦理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时对于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人们在从事科技决策、科学研宄、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等科技活动时应恪守一定的伦理原则和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这体现了科技活动的本质要求和人们对科技活动主观愿求的统一。科技伦理道德既有一般伦理道德的共性、普遍性又有其个性、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跟科学技术的紧密相关。科技伦理道德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一定历史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作为科技进步与否的衡量尺度、评判标准,从而能够成为规范科技活动的行为准则。
需要指出的是,科学技术无国界,但科技伦理道德却有国界。尽管我们承认有些科技伦理道德具有普适性为全人类所适用,但有些科技伦理道德在不同国家、地区却有差异。之所以说科技伦理道德有国界,是因为:其一,受国家间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所决定。如某些经济欠发达国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尚处空白,就自然不存在经济发达国家进行的高科技所引发的科技伦理道德问题。其二,受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各不相同的伦理道德传统所影响。科技伦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而一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其自身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都会带有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影子。比如整容手术在某些国家备受推崇而在有些地方受民族、历史传统观念影响就不为人们所接受。其三,受有所差异的各国社会制度所制约。一国科技的战略选择、实现路径和应用领域必然受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所左右,伦理道德具有阶级性。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同制度环境当然会造成科技伦理道德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有所区别地对待,不盲从,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本国国情出发,以切合本国实际的科技伦理道德标准来促进、引导、规范、评价我们的科技活动。
二、以科学态度对待科学技术及其引发的科技伦理道德问题
科学技术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促使人类的物质文明有了长足的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但也引发一些危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象,甚至有些还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违背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由此产生了科技伦理道德问题。早在19世纪时,马克思就深刻地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它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日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日益成为别人或自身的卑劣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下闪耀。人类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和无庸争辩的事实。”进入20世纪以来,更多科技伦理道德问题涌现。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推动全球工业化进程一再提速,造成资源能源过度消耗、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污染加重,严重威胁人类栖息的家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生化武器等的发明和制造使地球面临瞬间毁灭之灾;转基因食品、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新兴高科技在不断挑战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计算机及因特网技术的开发和广泛应用衍生出信息盗窃、网络欺诈、舆论误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此等等,不胜枚举。科学技术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生产和生存,大有主宰人类命运之势。如何看待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这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如何分析科技伦理道德问题责任归属、如何更充分地利用科学技术的积极正面作用和规避科学技术所引发的负面影响,都成为科技伦理道德研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如何看待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观察事物、看问题要用矛盾分析法,要一分为二看问题,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主流和支流。看待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这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亦不例外。事实上,科学技术的积极正面作用是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主要方面;而科学技术带来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即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次要方面。
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一再证明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以迄今为止人类经历的四次科技革命为例,我们可以看出科学技术使生产力数次实现质的飞跃,像具有神奇魔力般使世界一次次变脸。由18世纪60年代蒸汽动力的应用到19世纪70年代电力的广泛应用、内燃机和新交通工具的创制、新通讯手段的发明,再到20世纪40、50年代以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为代表,包括人工合成材料、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高新技术;又到20世纪后期细胞与分子的系统科学与工程研宄,形成了生物能源、生物信息与生物材料的全方位生物产业革命。数百年的科技发展创造了惊人的巨大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人们的衣食越发丰足、居住越发舒适、交通越发便捷、通讯越发发达。联想到中国科技发展的历史,中华儿女不会忘记,正是由于清朝统治时期的旧中国错过了前两次世界科技革命的良机,使曾经强大的中国国力日衰逐渐落伍于世界,以致最后遭到全球列强的欺侮、侵略、瓜分,给中华民族带来长久且沉重的灾难。痛彻心扉的血泪历史昭示:不紧跟时代潮流大力发展科技就会落后,而落后就要挨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科学技术。
另一方面,无可否认的事实说明科技发展的同时也确实带来很多消极负面影响。如许多科技应用于军事武器领域,导弹、原子弹、氢弹、生化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时刻威胁人类文明的进步。又如科技推动了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却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能源浪费、温室气体排放过量等,严重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还有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克隆技术等引起人们沉重的忧虑。再如人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甲醛、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绿、瘦肉精、一滴香、面粉增白剂等的研制与非法使用,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
辩证唯物主义提醒人们,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事物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此,在充分肯定科学技术的强大功能同时也必须时刻关注科学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那么到底应当以什么科学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解放思想。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科技伦理道德属上层建筑,科技是不断发展着的,而科技伦理道德在一定历史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科技的发展总是先于科技伦理道德的变化,原有道德观念、固有思维定势往往易于成为构建新的伦理道德的羁绊、桎梏。有些人因循守旧,一看到新科技的出现就认为是离经叛道,如临大敌、惶恐不安,排斥甚至反对,成为科技进步的阻碍,历史上有名的“马拉火车”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面对科技新发展就必须首先要解放思想,勇于接受新鲜事物,敢于直面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不是盲目排斥。其次,要实事求是。对科技负面影响要作全面、细致、深入地考察和理性分析,准确把握其负面影响程度,区别对待之,对于具有较小副作用的科学技术应抱着支持、宽容、理解的态度,正所谓瑕不掩瑜;对于确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危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应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地反对、谴责与批判。再次,还要与时俱进。科技发展在当今时代一日千里,伦理道德属意识形态领域,很容易滞后于科技发展,所以要与时俱进地推动科技伦理道德的转变与革新,才能给科技活动以正确促进、引导和规范。
2.如何看待科技伦理道德问题责任归属。到底应该谁来承担科技伦理道德问题之责任呢?这是科技伦理道德研宄须认真回答的核心问题之一。伦理有标准、道德有底线,科技活动触动了标准和底线就出现了责任承担问题。谁是责任承担主体要分情况来讨论。显然,科学研宄、技术改进的主体是科研人员,他们与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脱不了干系。但我们必须仔细甄别带有负面影响的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的主观目的的达到还是其自己所不能左右的客观结果,即科学研宄、技术改进的实践动机的价值取向是善还是恶的问题。其一,如果科技人员的科研实践价值取向是善的,那么其客观结果即便是带来消极作用而引发的伦理道德责任也不应由科技人员来承担,不应成为科技伦理的批判谴责对象。反之则不然,如某人钻研设计网络病毒、木马程序以赚取私利,其实践动机价值取向就违背了伦理道德,应该承担伦理道德责任。其二,由于社会大分工的发展以及维持个人生存的必要,科技人员像其他劳动者一样要使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所支配,这样科研活动不再是一种纯个人行为,而成为其职业,因此科研实践动机就不只是科技人员一方的事了。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科技人员确切知晓科技研发的结果会带来恶果但为了个人利益而最终参与进行这项研宄活动,那么这就跟其劳动力支配者形成意志共同体,扮演同犯角色,这自然应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和批判。二是科技人员不知晓科研成果之最终用途或难以预见科研成果之善恶,仅作为在科技专业领域的一种求真求知探索客观规律的从业人员,那么科研人员就不必承担科技伦理道德责任。三是科技人员迫于压力或威胁,如为了自身生命安全,而不得不进行自己明确知晓会带来恶果的科研活动,这是无奈的非主动的科研行为,是身不由己的违心活动,那么过分苛刻地对科技人员进行道德谴责亦有些不妥。
上面的分析己经表明:科技人员并不是所有科技伦理问题的责任承担者,雇佣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宄、技术改进的资本所有者、科技活动的决策者以及科研成果的使用者亦是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承担者。其根本原因在于,科技活动己经主体多元化,必然相应地责任承担主体多元化。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科技项目投资者、决策者、科技人员以及科技成果应用者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为了给人们带来福祉,但仍有可能会带来科技伦理道德问题。如核能应用于发电,其意图在于节省日益紧缺的资源能源,应对日益加剧的能源危机以及化石能源发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污染等问题。相对说来,核能是清洁、高效的,可今年3月在日本发生的9级地震引发了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虽有防震安全设计,但地震规模超出预期,仍酿成悲剧。此种情形下,责任恐怕只能归于地震抑或核设施设计的安全系数不足。痛定思痛,人们需要做的,要么就此停止核能的利用,如瑞士、德国在5月份相继宣布分别于2034年和2022年后不再使用核能,要么是继续发展科学、改进技术,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遇到的问题,以使核能的开发利用更加高效和安全。
三、加强科技伦理道德建设以应对科技伦理道德问题
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科学技术的积极正面作用和有效地规避科学技术所引发的负面影响,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科技伦理道德建设。
1.加强科技伦理道德研宄。马克思曾经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_首先要有“批判的武器”,所以科技伦理道德研宄十分必要。由于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地突飞猛进,相应地日益涌现出科技伦理道德问题,因此仅靠某些人自发地观察然后进行伦理道德思考是远远不够的,亟需建立一支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研宄的专业理论队伍。进行科技伦理道德研宄的人员既需有科技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又需有对伦理道德比较丰富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还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科技伦理道德研宄,就是要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坐标,通过全面考察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正、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深入分析,科学、理性地做出判断,从而确定哪些科技活动需要大力支持、哪些科技活动需要经慎重论证后而为、哪些科技活动需改进后再继续进行、哪些科技活动应列入禁止行列等。需再次强调的是,在这一研宄中必须秉持前文所述的科学态度。
2.增强责任意识。科技活动参与人员包括投资者、科技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等都应增强责任意识,这是一种自觉、自律行为。此责任意识并非进行科技活动的工作责任,而是专指科技活动中应承担的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是指参加科技活动的个体及群体应当对科技活动所关联的自然及社会所履行的恪守伦理原则和遵循道德规范的责任。自觉履行这一责任,要靠坚定的内心信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这是每位科技活动参与者均应具备的优秀品质。比如,当科学家、技术人员在科技活动中一旦发现或意识到正在研发的项目有可能产生某种危害时,就应或主动告知相关部门或设法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责任意识薄弱或缺失是导致科技伦理道德问题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增强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意识呢?一靠教育,即在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开展相关教育,不断培养、提升他们的自觉性。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意识源自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应作为责任意识教育的首要内容。要在教育中大力学习和宣传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科学家的科技伦理道德观,如对爱因斯坦的科技伦理观就应不遗余力地宣扬,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精神力量能够感动人、吸引人、塑造人和鼓舞人。还要注重教育方式,避免枯燥无味的单纯说教,而应通过真实案例、纪实影像、实地考察等使受教育者真正感同身受到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唤醒其灵魂深处的良知,激起他们强烈的责任感。二靠学习,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在的教育必须转化为内在的真正领悟才能发挥实效。通过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意识才会有坚实的思想基础。还要主动、积极学习科技界的道德楷模,将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行动指导,培养起自身的责任意识。更要注意多关注、考察因科技的负面影响而引发的诸多违背伦理道德的问题和现象,增强对这些问题的感性认识。
3.充分发挥舆论、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第一,科技伦理道德研宄提供了针对科技负面影响的“批判的武器”,进而就要进行“武器的批判”。对此,应该占据舆论、宣传阵地以发挥舆论的监督导向功能,即以科技伦理道德明确的价值观念和理想信念,对科技活动参与人员的思维和言行发挥正确监督与引导作用。这一功能既是显而易见的又是潜移默化的。因此就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客观地向人们通告有违科技伦理道德的科技研发项目,以给科技活动的决策者、实践者施加舆论压力,必要时发动群众对危害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抵制和斗争。第二,强化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意识是朝向科技活动主体自身提出的要求,是一种自觉自律行为,但对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利欲熏心的人来说是不起丝毫作用的,只有问责制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所以必须健全问责制的制度体系及相关机构,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定责、问责、追责等规章及相关惩治措施,使之长期地、稳定地、有效地发挥作用。第三,道德的底线是法律,科技伦理道德亦有底线。这就要加强有关科技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立。法律、法规有滞后性,一般而言,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科技,只有在某些科技的负面影响明显显露出来且造成一些既定损害性后果之后才会被引起重视,继而再形成法律、法规。虽属亡羊补牢之举,但却仍不失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比如法律对毒品研制的禁止、对某些有害食品添加剂的禁用等。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宄,加大对那些进行违法科技活动人员的惩治力度,提升其违法成本,让法律法规成为真正的“高压线”,以维护科研秩序,引导、规范科技活动参与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束语
科学技术与科技伦理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技术是第一位的,科技伦理道德是第二位的,科学技术决定科技伦理道德的形成,科技伦理道德具有反作用,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人认为,讲科技伦理道德会阻碍科技进步,给科技工作者背上沉重的伦理道德包袱,会扼杀科研自由和创造力,束缚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功能发挥。这完全是由于对科技伦理道德认识不足而导致的误解,恰恰相反的是,科技伦理道德是促进、引导、规范科技进步的不可或缺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果没有科技伦理道德的引导与约束,更多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威胁人们的生存环境、给子孙后代潜藏无穷后患。因此,科技伦理道德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使科学技术朝着“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的方向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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