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末以来,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化转型之路,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律法的现代化之路。清政府效仿西方“六法”体系,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现代司法制度。然而,清末修律一味照搬照抄西方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完成法制主义的思想移植,导致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隐患。我国当下的法学法制改革应立足历史,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充分了解我国国情,才能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升华出适合中国的法治文化。
十九世纪中后叶的清末修律是清政府主导的一场意义重大的法律变革,它促使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向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转型。清末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列强以己国法律破坏我国统一法权,试图将我国变成殖民地的过程中,西方法律对我国传统法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西方法律文化的流入,最先冲击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落后观念,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积极传播西方文化,从而在中国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思想改良浪潮。①虽然在过去的几千年里,清朝虽然有《大清律例》,但并没有像西方一样在高度统一的法治理念下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所以,清末时期,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渗入,传统法律理念逐渐遭到摒弃,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西方法律文化理念在人民中传播推广,渴求自由、平等的想法促使西方先进的法律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面对内部矛盾的不断激化和外国列强的不断入侵,清廷不得不组织修律来维持其专制统治,并试图通过修律来与西方列强的法制接轨以收回被侵略者严重破坏的统一法权。然而,清末修律虽然复制了大量西方的先进法律法规,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但只是徒有其表,而缺失了精神实质。清廷一边想要与西方接轨,引进先进文化实现国家富强,一边想要维持自己的封建统治,所以清末最初的修律并没有得到广泛群众的支持,人们也完全不能自觉遵循。另一方面,而清廷不仅大量引进西方先进思想和法律而且完全原封不动机械化的照抄照搬,不考虑能否在中国适用的问题,因此当时中西合体的法律并没有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真正的融合起来。
曾经,清末变法修律曾被定性为一场骗局。但用我们当下的眼光来看待历史,时隔百余年,当下中国正在进行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用借鉴和总结历史经验的眼光重新看待清末修律就有了一种当下的意义。
现在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也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不断模仿西方特有的制度和法文化,试图完成我国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升级”,但这些模仿却难以在我国发挥所期待的作用,甚至有些不伦不类。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不难在历史中找到答案。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不能发现,要实现法律的转型需要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清本国国情。法律是文化中的一部分,不同的民族文化就会诞生不同的法律存在,所以如果把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轻易的移植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当中,是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对法律的改革要遵循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实际以及听取人们对外国的立法经验,不能一味照抄照搬,清末修律其实就是我国法律改革史上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在我们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中国当下的真实国情,了解司法环境中切实需要改进的区域;充分尊重我国的传统法文化,不能一味“崇洋媚外”,对西方法律体系一概说好,要清楚的认识到西方社会与我国社会的不同,深度挖掘和阐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智慧,从而升华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如果一味的效仿西方法律制度,不能构建真正属于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就会丧失话语权,不能进行平等的法律对话。②
其次,在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同步的法律文化。制度的变革需要思想的变革为先导,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作依赖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但法律文化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的有效引导和扶持。清末修律时,国民虽然对于西方民主平等自由的社会充满了向往,但是本身思想还是封建的,不自制的,所以当清廷引入西方先进法律时并没有得到广泛民众的支持和遵守。也正如我们现在努力创建法治国家,首先要普及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树立起尊法、守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最后,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存在以及源源不断的优秀法律活动也是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③这一点,我们可以在清末时期看到众多有识之士翻译和传播了大量的外国法律典籍,为清政府提供了大量的修律法律样本;众多政法留学生在这一时期掀起了“留学热潮”,他们在西方所接受的教育和对法治的启发,使得他们在归国之际为法制变革和清末修律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储备。我们当今社会一系列的法官制度改革、行政法的日趋完善、对法律学生的持续培养、全面普及法治观念,这也势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人才基础。
作者:齐文毓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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