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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马克翻译理论介绍(纽马克翻译理论国内外研究)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4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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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翻译涉及了两个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英国的普通法系和我国的大陆法系。十年的翻译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难题值得深入探讨。然而迄今为止也没有系统和专门的法学理论指导翻译。作者结合理论以及在整理香港法律语料时搜集的实例,讨论纽马克在其著作《翻译问题探讨》中提出的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方法在香港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一、引言

  香港于1987年制定了《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该条例规定所有新法例必须以中英文两种法定语文制定[1]。1997年初,香港完成整套香港法律翻译,花费十年。法例规定中英文本的法例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文应当正确表达与英文原文应该完全相同的精神概念,文义和效力。

  纽马克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了重要的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理论用于指导实践。他强调“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看成一个整体,不能孤立使用,而是侧重点不同”[2]在香港法律翻译中,二者缺一不可。但是纽马克并没有给出一定的在法律运用自己的翻译理论的实例,将其理论应用在香港法律翻译中,仍然具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二、纽马克的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理论

  2.1 西方翻译法中的二元论

  二元论是一种哲学倾向,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精神和物质两个实体,是一种企图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哲学主张[3]。在翻译理论中二元论也被广泛应用[4]表现为二分法。如奈达,韦努蒂等等提出的翻译理论都体现了二分法。纽马克为了缩小二分法的一些说法,在《翻译问题探讨》(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一书中提出他“对普通翻译理论最主要的贡献”[5]——两种翻译方法: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两者相辅相成。(Newmark,2001:39)

  2.2 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

  纽马克将文本的意义大体分为认知意义、交际意义和联想意义,在这些意义之下可以再细分为若干类[6]。根据雅各布森和布勒的语言学理论,他将文本分为抒发功能、信息功能、呼唤功能、审美功能、应酬功能和元语言功能。[7]

  为了达到效果等值,不同文本功能的差异使得在翻译过程中翻译原则和方法应不同。纽马克提出了极有影响的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

  纽马克认为,交际翻译是试图使读者阅读译文所得到的效果尽可能接近原文所得到的效果。语义翻译是在目的语的语义和句法结构尽可能容许的情况下,译出原文确切的上下文义。(Newmark,2001,39)由此可见,交际翻译主要是要读者能够看懂,领会作者的所想传达的主旨,使得文章不是那么晦涩难懂,该翻译方法是以读者为中心的。而语义翻译重在表达原文的信息,并非注重读者的理解,而以原作者为中心。


  三、纽马克交际翻译理论应用下的香港法律翻译

  3.1 语义翻译

  在跨法系法律术语翻译在法律移植中的意义远非文字技巧问题,能否按立法意图继受外国法律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翻译方法。[8]

  语义翻译不能忽视向读者传达信息,在术语翻译中,如果没有能够充分准确传达立法者移植某项制度时的意图的中文词汇,则可创造生词,如古应佳先生的文章提到:“可以由于中文常用词汇不及英文的多,往往是不敷应用的,因此便要以创造新词作为解决办法之一。至今创造的新词包括“信纳” “容受” “押记” “管有”“契诺”等等[9]。

  3.2 交际翻译

  英语重结构,汉语重语义。在英语法律文件中多为逻辑关系外化的英语句子,而中文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大多呈隐性,并且其中的语法关系需要通过语用环境来体现。并且,英语多前重心,汉语多后重心。所谓前重心是先说结果后说细节。后重心则是先说细节后说结果。由于汉语多把重心放在后面,在将香港法律英语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不仅要符合中文法律的表达习惯,还要使读者阅读译文所得到的效果尽可能接近原文所得到的效果。

  四.结语

  目前,跨法系的法律翻译变得越来越普遍,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着讨论了纽马克的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在香港法律翻译中的应用。纽马克提出的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在香港法律翻译中缺一不可,使其表达与英文原文应该完全相同的精神概念,文义和效力,不仅有利于维护海峡两岸的统一,保障香港法律的严肃、准确、正式和规范,还有利于提高显香港市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懂法守法。

  作者:钱源 来源:剑南文学·经典教苑 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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