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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稀土出口败诉(中国稀土案件)

2022-11-10  本文已影响 5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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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中国稀土出口案的始末,抓住案件中争议焦点,发现WTO规则虽然以法学法律规范调整其主要成员的经济行为,但同时也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引发对主权国家如何平衡经济主权原则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之关系的讨论。本文认为坚定我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同时处理好两大原则的关系才能做到在国际社会上长远发展。

  稀土资源是当今世界“21世纪的新材料宝库”,实际应用于新能源和新材料的开发、石油与化工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等各个领域。中国稀土储量占世界36%,每年的产量却占世界比例高达90%。而其中法国、日本和美国大量集中进口我国的稀土冶炼产品。常年的过度开发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且这一战略资源的快速流失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必要的管制措施。

  一、 中国出口稀土案始末

  (一)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措施

  从2003年开始,中国政府对稀土资源的出口实行了配额制。2005年起,中国政府不仅减少了拥有出口配额的企业名额,还取消了稀土出口退税政策。2006年4月,稀土矿开采许可证发放工作被中国国土资源部停止。2008年为了控制供应,中国对轻稀土征收15%的资源税,以及对重稀土征收25%资源税。同时将41种稀土产品被列入禁止贸易的品种。2012年初,中国工信部颁布措施,对包括稀土等九种原材料出口进行管制,减少美国,墨西哥,欧盟等国的稀土配额,这也直接导致了这场稀土贸易战的爆发。

  (二)争议焦点

  美、欧、日认为中方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不符合 WTO 的相关规则,大概有五个方面:政策违反了公开、透明原则:限制出口关税;限制出口数量:主要量存在出口配额的形式;有关出口许可证。豍 争议主要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仅需要遵守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一般性的法律文件,还要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入世工作组报告》等优于一般法的特别规定,这是经过入世谈判,中国对其享有的权利与应该履行的义务的具体承诺。因此我们采用《入世议定书》中的内容去抗辩GATT的规定。但上诉机构认为中国的取消出口税承诺不受公共政策的限制,这个特定的入世承诺未明确的与WTO其他协议之间建立联系。

  国际世贸组织运用大幅度削减关税的措施,希望消除对经济水平不同的各成员国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共同发展,同时使全球资源实现流动保证可持续发展。但近几年随着各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出口限制制度的弊端开始显现。各国自然资源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在现代国际社会上,相互合作促进国际发展是每个国家的义务,但人们往往会出于本能将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出口视为国家主权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在WTO的体制之下,WTO规则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和家经济主权原则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豎各国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行使权利是一国拥有的经济主权重要内容。从广义上来说,经济主权体现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本国的经济制度,在参与和协调重大经济问题上有着最高的、独立的决策权。从狭义上看,经济主权则是指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体现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2条的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以行使此项权利。”因此中国制定的针对稀土出口数量的管制措施,是国家针对现阶段国情的考虑和未来的长远发展所制定的, 体现了经济主权的原则。

  从稀土出口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发展自由贸易可能会对自然环境和资源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过度采取资源保护措施又会对贸易形成壁垒限制发展。我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矛盾。而WTO的专家组在否定我国限制出口措施的同时也承认,中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至少在这一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我国有法可依:我国对于本国的进出口经济贸易有权利管理和控制:在自身发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合理的开发并处置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所以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进行自然资源方面的管理规制,是在经济主权原则之下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安全的合法措施。

  三、WTO规则下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达成的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并行使权利。除非发生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条约约束的当事人也不得违背条约宗旨和目的行事,更不得随意违反条约的规定。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条约、经济协定、国际惯例等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起到制约和限制的作用。即使各成员方通过协商确定了WTO规则并实施,但不能避免他们在实际贸易交流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博弈。因此,对于成员国来说,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做到条约必须遵守,一切贸易活动以共同签订的条约为基础,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国家间事务,减少可以预见的利益冲突。

  在中国稀土出口案中,我们与争端解决机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争议,就是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下展开的。我国每当签订一个国际条约,除非对于某些条款提出明确保留,为了更好的适应条约的履行,我国会对国内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或者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这正是在践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诚然,中国现在的困境源于入世时对出口税作出的大规模承诺,雪上加霜的是这些承诺存在不可变更性。 所以我们的相关措施会一定程度上受制于GATT第11.1条,该条禁止我国以数量或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对出口进行限制。此外我国一定程度上为了发展国内工业,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也不符合GATT对该条设置的例外条件。

  四、条约必须遵守下坚持经济主权原则的建议

  经济基础的独立是一个主权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同时,我们在发展中还面临着复杂繁多的区域性条约、双边条约、国际组织统一规定等,这充分表明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各种条约规则的限制。

  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规则都是不同国家反复博弈的产物,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国际经济规则大多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并未跻身于发达国家之列的情况下,要想同时实现自然资源环境维护的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就要灵活运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具体体现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工作,援用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从根本上通过法律来保护经济主权。

  另一方面,如今我国在世界上拥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较高的国际地位,尤其在加入WTO等各种国际性经济、政治组织之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离不开在坚持经济主权条件下我国实现经济增长的现状。为了起到表率作用,带领周边国家共同进步,我国也更应该坚持独立自主的经济主权原则。毕竟参与制定规则并不能杜绝争端的出现,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面对国际经济交往纠纷,我国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积极交涉、以及对症下策对国内相关行业的采取合理政策管理等方式解决问题。

  五、结论

  此次中国关于稀土产品的出口争端并不出乎意料。各国对我国的稀土资源虎视眈眈,而我国在保护措施上缺乏多样性和效果。对入世承诺未经严禁考虑、不能结合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更好的履行 WTO 法律性文件规定的内容都是我们所存在的弊端。中国出口稀土案的败诉,引发了我们对国家经济主权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思考,如何平衡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才是我国今后亟需解决的问题。当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并不是一味强调国家经济主权的绝对化,我国坚持的经济主权的内容应是随着国际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的法律权利义务通过条约不断被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变的是各国应该调整自身行使经济主权的方式,公平互利,共同的发展。

  作者:黄晶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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