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2012年7月1日,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这是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也并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资源的依赖,路上开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有海上钻井平台37座,而这些庞然大物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更有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潜在威胁。2010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的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的破坏是巨大的,而天价罚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避免天价罚单使得企业破产而破坏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避免法律不健全使得经济损失迟迟不能弥补。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论文关键词]海上钻井平台 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一、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意义的背景研究
从1897年世界上第一口海上钻井近海石油的勘探开发距今关于海上钻井平台石油开采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截至2009年9月海上钻井平台已由当年的一部发展至1249部,世界石油开采重点已经慢慢由内陆转为海洋。海洋油气总产量占全球油气总产量的比例已从1997年的20%上升到目前的40%以上,其中深海油气产量约占海洋油气产量的30%以上。在世界已发现的油气可采储量中,海洋油气约占41%。由此可见海洋石油储备量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环境的破坏,石油一旦发生泄漏无疑对生态产生严重的破坏。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等一系列重大漏油事件告诉我们,海上钻井平台发生漏油事故其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一旦发生漏油其可回收的部分仅仅占漏油总量很少的一部分,海洋自然降解效率也是微乎其微。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会对附近的水产品养殖户及渔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污染的周边水域又不利于养殖,所以经济上的损失是持续性的。同时又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由于海洋覆盖大范围的油膜使得海洋内氧气含量剧减,需氧型生物的生存必将受到威胁,同时厌氧型生物会大量繁殖使得海洋基层食物链条发生改变,自下而上的影响整个食物链条。也同时由于油膜的存在,对于附近的水鸟栖息同样产生影响,食物短缺,觅食沾染油污等等都会对整个生态造成破坏。由于科技的限制,我们目前无法零风险地进行海上作业,所以合理配套的应对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商法》等,但是对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都没有明显的表述。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必然实施的是《刑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惩罚措施,针对性较差。又或者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加入国际公约范畴。所以以上这些条例都不能很好地满足当下需求。另一方面若是采取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纷争,往往都是在外国仲裁,由于司法不健全,仲裁公信度不高使得有关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这一方面都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
由于诉讼时间长,遭受经济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如果发生在旅游胜地、海水浴场附近等等甚至对旅游业也造成冲击,这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其造成的后果可能对整个周边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对于环境破坏的补救不能以迅速有效的方式进行,使得生态破坏不能控制在最小的方面。同时又由于诉讼理赔金额低,不足以弥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仲裁金额不定甚至大到企业负担不起,可能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如果损害赔偿迟迟不能到账,而最后的烂摊子只能由国家协同处理,没有专款专用只能由国家拨款浪费纳税人的钱。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关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呼之欲出。
二、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实施研究
我国已有非常完善的船舶油污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只是其包含范围未覆盖至海上钻井平台。完全照搬照用不免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因此部分内容应相应进行修改,例如征收对象部分的修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象为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所有人或代理人也就是实际收益人。但是海上钻井平台不同,其面积之大,危害之强是船舶不能比拟的。另一方面海上钻井平台不参与运输,本身就是开采设备有直接经济利益基础,所以海上钻井平台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应为海上钻井平台经济利益的直接关系群体或个人,如海上钻井平台所属公司等等。
再有征收标准的更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定的标准为每吨持久油类物质收0.3元。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原油产量为1.8368亿吨,这还是多年前的数据,排除2008年以来世界经济危机对石油需求的下滑,我国未来的石油产量应该还会增加。而海上钻井平台占整个石油开采的30%左右,因此其每年也至少有千亿吨的石油产量,由于石油开采环节处于经济链条的最底层,为了公平原则其征收价格应为每吨0.03元至0.05元。这样其征收款总价就约为每千万吨30到50亿元,估计总价格全年超百亿元。
其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可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置相同款项也都缴纳国库,其征收细则可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但在使用金额的限度上应大大放宽上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放款上限为每次不超过3000万元。但由于海上钻井平台漏油危害性比船舶油污损害大造成后果更加严重,3000万元的上限是完全不够用的。因此可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上限设定为30亿元,这样可以保证在事件的开始阶段
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保证损失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而法律责任部分也可使用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相关条款。
最后一方面,由于海上钻井平台漏油的危害性极其巨大,但其有一定的作业范围,位置相对固定,有提前预警的条件。因此可以由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以及对于相关地质的考察发现问题的及时更改,设备陈旧的迅速更新。如果企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可向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资金贷款,而其利息应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一经审核通过立即放款。这样有利于企业资金盘活、设备更新,又能对漏油的损害进行提前预防。符合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意义,防患于未然。
三、结语
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类似的相关基金组织及有关国际公约在世界范围内是存在的,我国可以加入国际公约组织,亦可根据外国基金模式进行本土化移植,或根据我国现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行修改。建立完善的法律及相关办法才是保证海上钻井平台能够持久运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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