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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影响(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4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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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英美陪审团制度得以延续到今天,且在其司法领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它的司法价值。正如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陪审团不仅影响着诉讼的结果,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命运自身,因而我们不能机械地将其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司法机构,而必须将其理解为一种作用重大的政治制度,并从这一角度去评估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基于这种观点,本文将深入研究和重点分析陪审团在政治和司法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展开比较性探究,旨在获得一些有价值的指导性结论。
  论文关键词 英美陪审团 中国人民陪审员 借鉴
  一、引言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
  1.政治参与价值
  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
  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
  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这种影响作用尤其体现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更能把职业法官的精神传播到社会上,从而使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这种精神并作出相应的行为习惯,很好地弘扬了自由精神。公民在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的前提下,会自发地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这两方面的价值,正是独立自主观念的核心所在,使其不至于沦为一种空喊的口号。”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价值
  1.有利于认定事实,化解纠纷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自于社会各层各界,他们集体的生活认识与经验积累远比一个单一的法官要丰富得多,因而其在认定事实、处理纠纷上的作用也就更加正确合理。
  2.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并会在案件判决后立刻解体, 各个成员既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官僚体制的控制与干涉,也无须听从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所以他们只需要以自身的内心确信为依据,来自由地行使各自的裁决权。这种制度既杜绝了其他力量控制、干涉司法过程与裁决结果, 又保证了陪审员们的人身安全, 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公开、公正。
  3.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陪审员的产生决定了其具有普遍代表性,他们对涉案事件和人员的态度与裁决倾向,是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期望的,因而陪审团的审判结果既顺应其他公民的意愿,又易于使当事人信服,进而便于执行相关判决结果。
  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不同
  英美陪审团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陪审团的制度在诉讼时有所区别,然而设计这两种制度的初衷来讲,所展现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观念是完全相同的。虽然都是“陪审”,中国陪审团制度就和中美国家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中国陪审制度相较于美国的,在对制度的演讲方面没有衔接,进而使得陪审的意识与理念比较欠缺。英国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基于追求民主的传统文化与个人主义而建立的,它追求的是个人的民主、权利、自由以及平等。在英国与美国的诉讼架构,控诉的两方公平对抗,法官和两方之间的司法距离是一样的。陪审团不归为控方,也不归为辩方,从而确保了陪审团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的公正和中立。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所造成的礼法方面的文化传统,忽视权利而着重义务,加上严格的制度等级,没有可能产生自由平等、民主权力等思想。我们国家的诉讼架构,人民陪审员是非司法机关和非被告的第三方。在这样的架构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局限的。


  第二,美国的陪审制度的陪审团与法官在分工上比较明确,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法官负责对法律的使用。然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在相关法院中执行任务时,享有的权力是和法官相同的,既可以对于案件的事实实行判定,还可以决定案件所牵涉的法律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理论上,我国的陪审员拥有审判员一样的权力,而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员对于法律认识比较弱,无法自己独立的思考,较易跟着审判员的想法,在案件的审理时,因为审判长一般是由专业的法官担当,并支持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所以,参与合议庭的陪审员无法表现出他的作用,而只是被动的去“听”。   (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眼下,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制度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陪而不审、只陪不审”。表面上,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陪审员在法律中位置是与审判员相同的,然而,在审理时,陪审员没有很好的倾听,在进行合议的时候,由于和法官的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进而不敢将自己的想法提出。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指出,假如合议庭的陪审员存在不一样的意见,仅仅只是记录这个意见,而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使得合议成了“合而不议”,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是表面上的合议制,而实际上是独任制的原因?
  此外,对于选任陪审员在广泛性方面不足,不容易做到真正的选任广泛,并且陪审员的任期不是“一案一选”制而是五年。这样就促使了陪审员持续的连任,变成了陪审专业户,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凑这个数,继而没有办法去实现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与公正性。
  四、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借鉴
  由于两种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使得它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作用和效果,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陪审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困难重重。所以,在本人来看,我国陪审制度建设应当学习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陪审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选拔考核规范。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司法部门要有选拔考核的具体操作方案,明确规定选拨名额、选拔条件以及考核办法,及时对外公布,同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形式,严格规范资质审核,报名、审查、笔试、面试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任命。人民陪审员选拨应优先考虑那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对于司法程序比较熟悉,相比没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来说,能够更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其次,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司法部门要把陪审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上,为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改变以往法官“一人说的算”现象,让陪审员更多参与司法审判,成为法庭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先定后审,保证司法审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搞形式主义。人民陪审员由审判委员会随机挑选任命,主审法官无权自行决定组建陪审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人民陪审员认为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存在问题的,可以当面向法官指出,要求立即解决这些问题,若法官不接受意见,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上报审判委员会以及相关司法部门;另外,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法官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积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素养。定期组织开展司法培训、观摩活动,让广大陪审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了解司法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职业素养,从而更好开展陪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培训活动,让人民陪审员高度重视陪审制度,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要求。
  另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陪审员行为监管。建立有关责任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假如陪审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司法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冤假错案审理,除了追究主审法官责任外,陪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陪审员一般失职行为,主要采取罚款措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免除其职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做好事实认定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拥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让人民陪审员去限制专业的主审法官,这样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审判客观性、公正性?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法官和陪审员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陷,两者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现优势互补。
  综上所述,我国十分有必要引进英美陪审团制度,当然, 如果要在中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除了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外, 还要进行模拟试验和实证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造,使之成为一项更加完善、具体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一项充满生命力的制度,在日后将得到立法者和实务者进一步的重视,从而促使各方共同努力,使这项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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