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证据的类型及证人保护制度、延长了拘传、报捕的时间以及加强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修改了有关禁止犯罪嫌疑人强迫“自证其罪”、技术侦查、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重要环节,这些都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非法证据 证人保护 技术侦查
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一)证据类型的扩大
当前传统的侦查模式主要还是依赖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突破案件,然而实践中更多的会依赖电子信息的方式进行交流和沟通,新《刑事诉讼法》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列为法定证据,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侦破案件的需要,获取行贿者和受贿者进行与贿赂有关的交往的电子数据,或者通过获取侦查实验和辨认等的笔录,间接证明涉案者实施贿赂的可能性,至少可以将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作为对涉案者施加心理压力的砝码,敦促其如实交代犯罪;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规定扩大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取证范围,确实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二)证人保护制度
原有的证人作证制度由于证人存在害怕被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难以攻克,新《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保护制度,避免了证人因顾忌被报复而不敢作证的风险,从而有力的保障了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延长了拘传和报捕的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该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本的12小时内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时间压力,更加贴近实践中侦查工作的需要。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报捕时间的延长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为追诉犯罪提供了更合理的时间保障。
(四)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加强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改变了相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无法羁押而取保候审又可能出现串供等问题,使得监视居住成为一种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可变相关押的强制措施,实质是对过去侦查实践中存在的在特定场所实施监视居住的合法化,据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时,就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指定居所对涉案者实施监视居住,使其与外界隔离,以增强涉案者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交代犯罪事实,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医疗与恢复健康又确保了杜绝串供。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传统侦查模式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偏向于口供的取得,而新《刑事诉讼法》在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证据制度的同时也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的问题。
(一)禁止强迫自证有罪的优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的初衷在于更好地保障人权,然而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运用该权利,选择以沉默对待,拒绝回答有关的犯罪问题以期望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沉默权的行使对于有关贿赂犯罪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原因在于目前的贿赂犯罪主要还是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互相论证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强迫证明其有罪的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律师提前介入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取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取得口供成了至关重要的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取证作用,因此律师介入案件侦查,并在侦查阶段取得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存在律师被利益所诱惑,给犯罪嫌疑人等出谋划策以逃避问题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侦查人员顺利取得口供。
(三)证据要求更加严格,明确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新的辩护理由。当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不可避免的会在思想上、政策上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给予压力以期攻破其心理压力,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辩护中,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便会说成是侦查人员的威胁和引诱等,那就会使取得的言词证据有排除的可能性。 三、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一)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工作
一是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制定缜密的侦查方案计划,将外围工作做扎实,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三是充分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被调查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防止被调查人洞悉办案意图,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最终以达到成案的效果。
(二)转变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变为“由证到供”
一是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应该将取证工作理念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改变依赖口供的证据模式,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二是根据“两个证据规定”,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到主动证明证据合法的转变,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三是加强现代技术手段,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高侦查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依靠笔、嘴、腿的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实现“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
(三)提高侦查水平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泰蓝下,侦查人员的水平、业务素能关系到整个办案成果及效果,因此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集中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于证据及法律规则的把握能力,增强侦查人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意识,强化侦查人员对使用侦查权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体侦查员的理论素养,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对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准确把握刑事法律领域特别是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最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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