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权利的保障建立在权利的细分基础上。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依赖于对农民新市民权利的范畴和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尤其要对市民权利进行一致的界定。农民新市民权利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需要明确其范畴和内涵,综合多各部门法规范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实现综合性的保障。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权利的立法确认,第二层次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同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保护+救济”二者并重的权利保障模式,一改目前重视权利确认,忽视有效救济的权利保障模式。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是城镇化进程中的课题,需要回
归到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中,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规划中寻求解决。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农民 新市民 权利
一、新型城镇化和新市民
从历史进程上看,城镇化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城镇化又是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伴随着劳动力从农村向城镇转移、土地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国有土地、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等过程。城镇化本应是市场在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结果,使得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土地资源在价值的衡量下得到最佳的配置。但是,在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人为割裂、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政策层面的倾斜等因素的影响,城镇化进程凸显了城乡之间在自然要素禀赋、人力资本流动、社会保障强度等方便的差异和矛盾。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是由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新市民是指不具有所在城市或城镇户籍、在该城市从事特定职业、有经常居住地的当地社会新成员。农民新市民主要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整户从农村迁入城市或城镇定居的人员。其中,前者主要是户籍和住所仍为农村而暂住城镇中从事特定职业的群体;后者,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或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而迁入城镇居住并生活的群体。针对农民新市民所处的现状,此处更多的是关注在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征收等原因丧失土地而迁入城镇居住并生活的群体。
二、农民新市民权利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农民新市民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规定》等,另外,《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对新市民在就业、教育等方面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也存在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新市民的身份缺乏有效的法律确认。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户籍制度是城乡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城镇居民享有市民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护依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或立法为该群体的身份提供有效的法律确认。
第二,农民新市民权利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界定农民新市民权利或相关权利的法律规范存在空白。将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过程中一些列权利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避免政策调整的多变性,保障征地补偿权、劳动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等,有待法律的完善。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农民的补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补偿款项落实上纠纷频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安置费用截留时有发生。
第三,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缺乏高效、便民的救济渠道和制度设计。在涉及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中,诉讼承担了主要的纠纷解决功能。诉讼中,权利的救济以其较高的物质和人力成本为代价。现实中的纠纷多为小额纠纷,付诸诉讼,在成本比较上会使相当一大部分人放弃寻求权利救济。
三、农民新市民权利的地位
第一,尊重并确认农民新市民权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既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更是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前提。
第二,建立并完善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法制体系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保证。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完善法制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第三,保障并实现农民新市民权利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权利的侵害往往发生在弱势群体。农民新市民群体由于在物质、心理等多方面存在与原有城镇居民较大的差距,相比之下属于弱势一方。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所带来的次生影响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第四,保障并实现农民新市民权利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新型城镇化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人的城镇化。对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有利于促进城乡人口的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第五,保障并实现农民新市民权利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特定社会群体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僵局是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合理规范、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农民新市民群体利益纠纷,是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四、农民新市民权利的内容
新市民权利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其中既有财产性利益,也有与市民身份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一,平等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内容。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新市民群体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面临着较多的差别待遇,因此,在对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方面,最根本的是要保护该群体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第二,平等的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劳动和就业的权利是农民新市民权利最直接的表现。在城镇化进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民新市民群体在劳动和就业上同等价值量的劳动成果不应被差别对待。
第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农民新市民权利最重要的内容。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 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 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家人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形下给予物质帮助, 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着不同的社会保障形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也是一种承担着保障功能的“农村福利”。而在城镇中,居民享受的是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权利。那么,对于在城镇化过程中,由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过度中的农民新市民脱离了原有依靠土地的社会保障后,需要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这种诉求是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变革产物。
第四,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是农民新市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权利不仅应当及于农民新市民中的劳动者,而且应该及于他们的家庭成员。
第五,平等的个人发展的权利。个人发展的权利是农民新市民权利的重要延展内容。尤其农民新市民中的劳动者,更应享受到职业和技能等方面的提升和发展的权利。
五、农民新市民权利的基础
新市民权利是《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农民新市民是城镇化过程中处于由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过渡阶段的特殊群体。对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护是对《宪法》公民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制。
新市民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深化改革、社会转型、利益重构的大背景下,保障农民新市民权利是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责任的重要内容。“基本人权是维持人类生存、平等、尊严、基本自由和发展的不可剥夺的起码的普遍权利。”生命的存在时自然人享有人权的基础。在生命的延续过程中,人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年老、疾病、伤残等危机人的生命权的情况。当这种威胁出现时,作为一种综合保障性质的新市民权利,是对人的对自然人最根本的权利生命权的保障,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实现。
新市民权利是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权利、利益的存在意味着义务、责任、职责与之相伴而生。公民权利的对立面是国家义务。农民新市民权利的存在意味着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承担着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作为第一层次的义务;同时,为了对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国家还承担着保障农民新市民权利得意实现的义务,此为第二层次的义务。二者共同构成了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的国家职责,其基础是国家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权和职责。
新市民权利是契约社会对社会成员基本保障的重要对象。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的路径还包括社会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体对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社会力量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职责的重要补充。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力量重要代表,其在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障上的作用不可忽视。
六、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制度建设首要在于户籍改革。完善户籍立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户籍制度与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改革土地和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维护并实现农民新市民的财产权和补偿权。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立法,提高补偿标准,保证补偿落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在土地补偿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法制进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与城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衔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公民权利均等化,把农民新市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地保护该群体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新市民对脆弱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而要在法律层面规范并创新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机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在新型城镇化的趋势下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覆盖日益增多的农民新市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资金支持。
完善农民新市民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保证各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农民新市民权利上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整合诉讼、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制度间的相互衔接,为农民新市民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农民新市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其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关乎能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应对和处理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问题上,我们应当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新市民群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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