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的颁布让中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但其分编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通过从目的性、时代性、体系化和科学性等不同视角对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编的做法进行检视,知识产权法需先行完成自身体系的构建,如私权的确立、逻辑层级的关系厘清、获得与民法话事的权力,再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基点,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化,协调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话语体系,按照两步走的策略让知识产权成为为大众服务的法典,才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分编;检视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77-03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对过往法律发展历程中出现的公权法、私权法等要做统一的编纂,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模式,体现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认定,起到宣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范畴的功用。但是宣示不等同于实现,在诸多学者长久以来呼吁知識产权法应该独立“成编入典”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却在实用性与规范性上“千呼万唤难出来”。因此,对此次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编的做法进行检视和反思,对未来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指导意义是深远的。
一、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法入典的检视
(一)目的性检视
法律是目的性事业,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活动中建立的工具。因而拥有一般的工具属性,如回应社会的各种需求与愿望、约束人类的行为,使得人类的个体目标和由此集结的社会目标最终实现,也因此让立法目的成为法律建构的最重要标准。
用目的性原则审视知识产权法的设置,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是私权性。作为一个私法,它更强调的是人的“私能”,因为人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知识产权的目的必然是多元化的。但是作为预备入典的法律,是需要先按照一个相对约定俗成的标准进行组合的,这就使得私权并不能满足所有的目的,私权的属性由此丧失。因此,要想“成编入典”,必须首先构建一个围绕自体且具备科学性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够详尽地阐述该法律所承担的共有使命,完成从私有到共有的“约束”,知识产权法体系才有可能入典。由此看来,目的性是知识产权法入典的前提。
(二)时代性检视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将成熟的民事内容单行立法、分散规范,按权利位阶及概念层级编纂成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该法典的特征是将成熟的民事内容单行立法、分散规范,按权利位阶及概念层级编纂成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国的民法典为了实现科学完整的目标,从近代就开始了编纂的工作,编纂的内容大致分成“财”与“物”两部分,对应了“物权—债权”的关系,这正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的编纂与民法典几乎同步,但是与民法典中规定的物品财产权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它更多扮演的是民事活动的社会工具。简单来说,就是把人的行为“物化”,根据物化的程度决定社会工具的使用程度。不过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于短暂,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根本不可能完全阐述出“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这就是自20世纪下半叶,虽然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竭尽所能想要将知识产权纳入到本国现代民法典的编纂之中,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
(三)体系化检视
知识产权法虽然不能完全阐述“物权—债权”体系,但是它预见了未来社会除了“物权—债权”体系之外,还会出现新的责权体系。仅从这一点来说,这个发现就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事实证明,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创造的财富的确已经超过了既往所有权责关系创造的财富的总和,成为判断人的主体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做出明确的回应,但并不代表它现阶段可以将知识产权法吸纳进来。因为两者在属性上的本质区别,民法作为一种公权体系,需要满足的是普适性的人群,知识产权则对人的个体特性而言是一种发挥渠道,两种法权在体系上建立的难易程度也变得显而易见。在曹新明的“链接式”论断中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法律规范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典应当统一管辖这个法律,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征,民法典也不宜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到民法典中。这个论断从两者的属性出发,具备客观性,对知识产权最终成功入典提出了一些调整思路,而且知识产权必须积极面对调整,否则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它不断地分化下去,私权属性愈加明显,最终会变成服务于不同人群,与民法性质完全相悖的法律,失去大部分价值。
(四)科学性检视
我国法律的大规模兴起始于自然科学的发展,法律承担了“比肩自然科学”的使命,让人们能够以一种理性的方式看待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其具备法律伦理的同时,还能在科学监督之下行使职能。换言之,法学的科学性是在用另一种方式为法律正名,使尚处于碎片化的知识产权法得到一种体系化的验证。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验证并没有坚实的基础,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的“比证关系”。但是对“比证关系”的关注容易抑制对知识产权法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让知识产权法变成一种“即时性”法律,甚至被新的时代特征所取代。这对于本身就处于变动中的知识产权法来说,绝不是危言耸听。一旦这样的本体消失后,再去探讨民法典将其排除在外的原因,也就无的放矢了。如果可以用科学的角度去认识和学习知识产权法,人们自觉地对知识产权法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冲突进行主观调和与纠偏,完成既有知识产权法除弊革新任务的意愿就会加强,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能够顺应并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法律进程的重要节点就来到了。
二、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法入典的反思
(一)民法典为传统法律提供了一种整合范式
法典化意味着法律的变革①。我国的《民法典》颁布施行得比较晚,在2021年才正式实施。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结构布局上看,我国的民法典最终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一共六编的定则。其中人格权的加入,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这是因为人格权已经接近于人的精神领域,它更符合法律为人们服务的工具性能。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等更早诞生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形成六编的结构布局,可见我国的《民法典》能够形成六编的格局,其思想之先进、整合程度之深切,已经弥补了因起步晚而衍生出的很多不足。按照这样的结构布局对知识产权法的编纂做一些观览,会发现尚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只有先行整合自身在私权领域的非物质化革命成果,才能有机会实现私权体系化构建的目标。
首先,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民法典能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实现对社会的“一般规范”,其突破口很大可能取决于知识产权法的入典。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已经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它诞生于工业社会,在知识经济时代得到了发展,伴随着传统社会财产结构的变化,实时地发生着变化,最终形成了符合时代特征的新型财产形态。这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态是一致的,与社会现实形成了相互映照,法律和时代的辩证关系,为知识产权法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其次,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法被编纂进入民法典,将会是民法现代化的客观趋势。我国虽然属于法治后发社会,但是制度的构建与大国的治理是相互伴生的,顺应国际趋势也好、顺应国内的发展形势也好,知识产权的“成编入典”,都更有利于我国在政经文社等各个领域与国际社会接轨与融合。另外,我国先于其他法治先发国将人格权编入民法典,这种“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意识上的领先性,也奠定了知识产权能够成编入典的意识形态基础。
(二)因地制宜的思考技术性障碍
在前文的叙述中已经明晰了,只有克服以下障碍,才能使入典成为可能:第一是知识产权总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纳入到民法典中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第二是知识产权法偏重于行政法和程序法,与民法主张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有所不同。第三是知识产权涉及到的范围宽广、内容驳杂,很难提炼出一般性的规则。但是又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所面临的各种变化,并不是它的主要性质,以客体性质侵占主体性质,显然是“因噎废食”。而将私权的附属性规范遮掩住法律服务的本质,是一种狭隘的偏见。
正确的认识是将知识产权制度看作是私权革命创新的产物,逐步缩短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的阻隔,为知识产权学者和民法学者建立一个畅通的通道,力求从局部的、碎片化的研究中“突出重围”。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大致有两种探索方向:第一,搜集碎片化的素材,统合到知识产权体系下,以哲学研究的大局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做预判;第二,相关领域的主体人主动弥合知识产权和民法之间的隔膜,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和研究者承认知识产权法居于民法体系之下,话语体系主动参照民法的话语体系。民法学者需要放弃自身的优越感,将知识产权与公权法置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实现主动性带动客观性的进展。
三、知识产权体系纳入民法典分编的展望
(一)基于人性的体系化构建
黄茂荣将人性的特质之一描述成“永恒追求至善至美”。李琛的言论认为“体系化思维终将成为人类理解世界的一种表现。”两人分别从人类的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两个方向阐述了一个共同的课题:首先,人类最终会走向更加完善的境地。那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人文性上的倾向就会显露出来,经过向法典化进化的过程,成为民法典的“新历史坐标”,这是由知识产权体系化的私有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的私有属性使其更加关注的是“人”本身,法律从“人”处诞生,又从“人”处归因,“人”成为第一价值标准,那么在这个私权属性下就会诞生两个层级:理论体系和人性体系。传统的研究认为人性体系需要服从私权体系,但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精神价值被逐渐纳入到民法体系中(人格权编),两者不再是“母子关系”,而成为“兄友关系”。把两者的关系调整清晰后,亦不至于再出现知识产权法每每“成编入典”的失败。其次,财产权属于私权体系的中心,这是与人创造的价值相互依存的,人创造了财富,财富又进一步判断了人的价值。在这一点上,财产权也可以直接被纳入到民法中,与民法形成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中的任何一个部分的内容,都有可能直接与民法形成链接,那么,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就是与民法平行推进的。这种以局部带动整体的方法,也不失为让知识产权体系入编民法典的有效办法。
(二)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成编入典”与“独立成典”的阶段演进
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所以要求将它在民法典中“成编入典”或是“独立成典”的倡议很容易演变成为一种社会运动。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理论尚有诸多需要论证之处,在与外部环境相结合后,又会发挥出自身的易变性,所以,直接“独立成典”的现实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所谓“欲速则不达”,如果将“二步走”合并成为“一步到位”,即是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反而会造成知识产权和民法典的分崩离析。尤其是在《民法总则》重新修订出台后,只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独立成编后,民法和知识产权的“纷争”之声就愈加难以平息。这让知识产权的“独立成典”或是“成编入典”必须遵循社会学中的规律,渐进性地完成演进工作,才不致于让两个领域发生激烈冲突。笔者在实践中认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更适宜采用“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实现知识产权“成编入典”,这一步是确定知识产权法私权属性;第二步是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完成知识产权的最终整理工作。这是因为,在理论体系上看,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下的特别权力,这种特别性如果不做厘清,就匆忙地建立知识产权的民法体系,是违背“先民法典后知识产权法典之法典化之逻辑”的。其次,国内的民法典形成的六编结构布局,为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典中做了一个非常好的示范,只要是知识产权率先完成自己内部体系的整合、主动调试内部结构及内容,使自己与民法体系的精神相契合,那么,知识产权最终是会与民法典安全对接的。
总而言之,法典化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最终目标。不单单是这一个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经历从碎片化到类型化再到体系化的过程,我们可以简单地称其为法典化。它造就了一个“和而同之”的局面,即所有的法律体系最终都会被纳入到某一部法典中,或是独立成为一部法典,这种趋势是不会以某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既然我国《民法典》编纂格局已定,当下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应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为基点,以其知识产权自身逻辑属性及便于法律适用的目的,及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率先完成知识产权体系化任务。至于整合知识产权以构建一统的私权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成编入典”的目标则必须要经历漫长的自我演变过程。
结论
文章对民法典分编未将知识产权体系纳入进来,进行了检视与反思,但是以逻辑学的观点来判断,也可以预见,其“成编入典”的必然性。不过,前提是知识产权法必须先完成自身體系的构建,如私权的确立、逻辑层级的关系厘清、获得与民法话事的权力,才不至于重蹈覆辙。总而言之,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基点,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化,协调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话语体系,按照两步走的策略让知识产权成为为大众服务的法典,应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必由之径。
作者简介:尹怡萱(2002—),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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