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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色与创新(民法课程实践报告)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6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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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民法学》课程的抽象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谈到民法时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里则强调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应用的广泛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民法学本身体系较为庞大,内容丰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规范过于抽象、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但是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因此,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民法是权利法也得以印证。理解了民法的内在逻辑性就能顺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细枝末节的知识点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机的体系。

  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需要占据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三个学期的学习才能完成。如何引导学生学好民法学,将民法这样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教授给学生,把看似杂乱无章的知识点条理化、清晰化,使学生能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与缜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民法学》课程的实践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如庞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们富有特色的学说、思想和技术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一个案件中的正义似乎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的进行。”

  虽然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断,但却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实践性格;法律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民法理论在法律实务中闪烁着灵活、微妙、自治的灵光。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是一门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紧密、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民法学中所蕴含的抽象法理来源于人们具体而又复杂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难以数计的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让学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边的法律”的意义,进而追求体系化民法的“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功能目标以及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神圣的价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实践是建立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时间中,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又要强化实践性教学,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学方式与手段方面予以创新的。


  二、《民法学》课堂教学面临的问题

  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是灌输方式,它的缺陷在于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而非引导学生去批判和思考。结果就是让学生只知道继承不知道如何去变和发展,进一步的限制或是灭杀了学生求新求精的创造性思维。这种方法确有一定优势,即强化知识记忆、适应理论体系化。但是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这种模式的学习愈发显得枯燥、呆板,学生缺乏主动;教师的“主导”几乎完全代替了学生的“主体”,使课堂教学缺乏活力,学生缺乏创新精神,这显然与素质教育的宗旨相悖。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基本素质的训练,注重渗透性的教育、养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体验、内化过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内容广泛、丰富、复杂。学生本身生活经验缺乏,仅靠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方法,学生对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离民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尚有差距。民法理论的学习,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而且研习民法,不能抽象简单的背诵、记忆条文,要融会贯通,对民法学进行整体把握,对民法学内在逻辑体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是内容的体系化,即通过一段时期的教学,应让学生掌握一个明晰的民法理论体系。同时,在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还应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民法课堂教学中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是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进行教学。从案例开始进入,借助课堂内的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角色入位、角色替换去体会专业知识。同时,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过程实施等方面,重视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体系化和逻辑化教学。案例的分析、讨论都是为了引出理论知识,将个案与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启发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学会发现问题、主动寻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应用,从而强化和巩固学生对原理知识的理解。这样,在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

  “探究型”的教学方法改变了目前“教师先阐述原理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分析”的教学模式,建立起“教师提出案例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综合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认识进行原理阐述一学生根据教师阐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断标准,升华对原理形成的社会原因、原理蕴涵的价值理念、原理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的教学模式,解决了民法学习因体系庞杂而入门难的问题。“实例·原理·应用”的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将教学与学生就业需求相衔接,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导,师生互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够真正开动脑筋,达到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民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证技巧。

  为了适应民法学广泛性、抽象性的特点,满足学生对书本之外的法学知识的,教学本身也应该有一些理论的应用和前沿的扩充,让学生真正得法于课内,增加课外的拓展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实践的应用能力仅仅局限于课堂内的训练也是远远不够的。以课堂外的观摩民事审判、仿真民事法庭、法律诊所等手段,不断加强实践环节的探索,将专业学习与职业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这样,就实现了课堂学习向课外学习的延伸,实现了学生原理知识的拓展,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实践

  民法学课程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培养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自治思维、权利观念和公平竞争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理念,以适应时代的信息化、全球化和现代化发展要求。作为这一教学理念的反映,民法学课程应采取多元化、信息化的教学模式。

  (一)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

  单一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系统的讲授就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有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民法学也不例外。没有关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呢?如果没有系统的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那么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又从何谈起呢?。

  因而,对《民法学》的探究型教学必须保留系统讲授的方法,只是应当对讲授的时间和内容做出合理的安排。具体而言,在《民法学》课程的教授中,加大案例教学和分析的力度,强调教师主持、学生主动的平等式的教学互动和相互促进;普遍推行讨论式、辩论式和以案说法的教学方法,以交流、质疑、辩论、互动、体验、探索等主动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出发点,引导学生知识体系的形成,使整个课堂教学形成问题和知识两条主线。

  由于案例教学以学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进行案例的探讨和分析,所占的课时比例不能过多,所以教师应结合案例将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讲解清楚,然后再分析案例,而通过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学生对民法概念和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加深理解,这样就实现了案例、原理的融合,使得民法理论不再显得那么抽象和枯燥,也克服了民法的教学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

  (二)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后,结合自身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较为薄弱或较为感兴趣的环节,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网络课堂的建立,解决了优质教学资源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如何共享、扩招后的资源如何高效利用等问题,使学生可以不受民法教学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随时随地的学习。同时,也解决了专业课程容量的有限性与素质教育和各种能力要求层出不穷、实践教学环节的强化与整合的问题和要求增加教学内容的矛盾。一方面,利用学校的局域网创建民法网络教学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可以有效地开展在线教学、在线辅导、在线交流,建立包括教学改革、教学条件、科研成果、教学团队、教研信息、课程简介、实训教学资料、试题库、教学过程展示等多个版块,实现资源共享,凸现了该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互动性、开放性。另一方面,利用网络链接,延伸学习。为扩大学生的视野,应有一些知识理论前沿的扩充。利用网络链接,学生可以浏览到民法学的相关网络资源,鼓励、督促、帮助学生开展适度自学。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

  古罗马法学家说,法学是一门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如何把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公平正义的法学价值理念运用到实践中,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为配合课堂教学、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应采用课堂以外与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组织、指导学生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补充教学环节包括:1、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案件的处理,开展如演讲、辩论、解释法律规定等活动,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例,直面社会冲突和纠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树立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3、通过实训基地为法律专业人才实战能力的培养提供综合训练和创新平台。实训基地除了校外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外,校内可以分批建立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商事仲裁庭和模拟公司等机构,为学生全面、全过程体验法律职业角色提供条件,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审判实务及日常工作的仿真训练,以“做”带学,力求提升参与人员的法学专业理论能力及业务操作能力,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进入社会提供实践平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学术精英人才。

  总之,民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四年不断线的教学体系。这种崭新的课程定位和学习理念,既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益于个体精神世界的丰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作者:贾爱玲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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