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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研究(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4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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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通过,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通过,2001年6月19日印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通过,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过,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

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三)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已经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79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为止已有6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为止已有7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9、《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2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7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9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参加该《条约》。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4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参加该《条约》。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5个成员国。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为止,已有147个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应包括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当属中美之间的一系列协议。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审结和处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308487件,比上一年的252631件增长22.1%,其中国内申请251238件,比上一年的205396件增长22.3%,占总量的81.4%;国外申请57249件,比上一年的47236件增加21.2%,占总量的18.6%.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发明105318件,比上一年的80233件增长31.3%,占总量的34.1%;实用新型109115件,比上一年的93139件增长17.2%,占总量的35.4%;外观设计94054件,比上一年的79260件增长18.7%,占总量的30.5%.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931125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184件,占82.6%,国外申请335941件,占17.4%;发明申请575571件,占29.8%,实用新型申请876111件,占45.4%,外观设计479443件,占24.8%.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182226件,比上一年的132399件增长37.6%,其中国内专利149588件,占82.1%,比上一年的112103件增长33.4%,国外专利32638件,占17.9%,比上一年的20296件增长60.8%;发明专利37154件,占20.4%,比上一年的21476件增长73.0%;实用新型68906件,占37.8%,比上一年的57483件增加19.9%;外观设计76166件,占41.8%,比上一年的53442件增长42.5%.到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共授予专利权1065264件,其中国内专利941918件,占88.4%,国外专利123346件,占11.6%;发明专利136056件,占12.8%,实用新型580600件,占54.5%,外观设计348608件,占32.7%.

  2003年专利申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三种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16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接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31.3%,远高于其它两类。二是8年来发明专利国内申请数量首次超过国外申请。我国自1994年成为PCT成员国以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剧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2003年发明专利国内申请达5.7万件,国外申请4.9万件。三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外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这缘于国内职务申请的迅猛增长(较上年增长26.1%),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2%),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申请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8.8%),使得国内的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总量的四成多。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31,118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415件,国外申请335,703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2.6%和17.4%。累计授权专利总量为1,065,261件,其中:国内941,940件,国外123,321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8.4%和11.6%。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试点城市28个,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5个,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基地6个,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60个,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73个。

  2003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为193件,发证204件。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以来,到2003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438件,登记公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66件。

  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连续几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再创新高,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452,095件,比2002年增加8万多件,增幅为21.6%,其中,国内申请405,620件,比2002年增加26.3%,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33,912件,占总申请量的7.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2,563件,占总申请量的2.8%。是我国历史上申请量

最多的一年。这一商标申请量打破了美国2000年年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从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起,中国商标年申请量从2万件到20万件用了21年时间,从20万件到40万件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

  2003年,商标局全年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3万多件,比2002年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8万件,其中初步审定245737件,驳回或者部分驳回89514件,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变更34,37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1,36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18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2,653件,办理商标用许可合同备案12,886件。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截至2003年底,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已增至840多家。

  2003年,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为48件,较2002年的17件增加了31件,增幅达182%。国外申请量为35件,占全年申请总量的94.5%,创下了5年来国外申请的历史新高,占到过去5年国外申请总量的76.1%。在全年48件申请中,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为37件,占总数的77.1%。2003年授予品种权7件。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继2000年第一批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设立后,2003年,经过评审,又新批了北京、上海、广东等13个省市16个单位为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

  2003年,我国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567件,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96%,创下了历年来申请的最高记录;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261件。截至2003年,农业部共发布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除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外,还有蔬菜、果树和观赏类植物。公布保护的属和种达到41个。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大关,达到1304件,授予品种权428件。其中包括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品种权申请13件。改革开放前的30年,全国选育仅5000多个植物新品种,而现在每年选育的新品种就有近千个,其中品种权申请有500多个。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第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属、种11个,至此,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41个。

  2003年,中国软件登记和发证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软件登记申请1.136万件,审查批准发证量为1.3626万件。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各类登记5000多件,包括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等登记工作。

  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共受理1517件专利纠纷案件、结案1237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1873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64件。

  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8745.50万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违法物品5754.92吨,罚款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共52人。

  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三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市场2万个、摊点6.7万个,检查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收缴各类盗版制品1,290万件(张),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取缔非法商家1,981家。

  2003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6倍,结案22,429件,结案率为97.46%,其中做出行政处罚21,032起,调解1173起,移送司法机关224起,受理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广西、河南、江苏、福建。

  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56起,案值6,797万元。其中进口案件9宗,案值27万元;出口案件747宗,案值6,770万元。侵犯商标权案件741宗,案值6,693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14宗,案值104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1宗。

  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共123件,其中已经公告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有49件,已经公告受理的有41件。

  截止2004年6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251个,原产国标记保护的产品达217个。

  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有233件,已经核准注册的有100件。到2004年5月底,核准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有110件。

  最高人民法院把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目前有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官司可以在全国4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区级法院审理,而有关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的案子只授权了3个区级法院、4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31个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的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从1998年??2002年的5年间,人民法院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万件,比前5年上升40%。

  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其中: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专利权纠纷案件2110件,同比上升1.39%;技术合同案件1105件,下降16.16%;商标权案件926件,同比上升30.98%;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49件。一审结案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案标的金额14.94亿元,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件,仅占1.4%,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受理一审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167件(其中专利无效行政案件161件,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6件)。

  截止2004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8700万,上网计算机总数3630万台,CN下注册域名数量达到382216个,WWW站点总数为626600个,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53941M,我国大陆IPv4地址总数为49421824个,IPv6地址总数为11/32+/48个。

  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了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网民数量是衡量互联网络发展的重要指标,它是客观衡量深入应用互联网所必需的基础。但在衡量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程度时,它是一个必要数据而非充分数据。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约占人口总量的6.7%.而以互联网发展程度较高的美国和日本为例,同样的比例项目,美国约为70%,日本约为45%.网民与总人口数量比例的意义在于,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关联的网络应用才能出现相互促进式的增长,网络经济才可能繁荣。

  据专家推算,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网站占网站总数的50%以上,互联网出版信息量占互联网信息总量的40%以上。新闻出版总署审核、考查、批准设立了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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