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
(一)经济法之界定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
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是在法律社会化运动中产生的具有公私法交融特点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并从狭义的角度,假定社会法与经济法是并行的部门法。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法等。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一)二者都强调国家干预
比较分析一下经济法和社会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产生于19世纪以及20世纪,而这一时期正是发生重大社会变迁的时段,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兴起,生产力高度发展,资本主义也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并且之前一度盛行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完全市场经济自由,已经产生了诸多积弊,如社会矛盾激化,民不聊生,这种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这一时期,因为激烈的竞争、高度的垄断,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得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制度无法有序运转以及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亟需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新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重整、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分配,但是无论是现有的民商法还是道德、习惯对此都无能为力。因此在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改变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转变其对市场经济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必须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
相应地,在社会领域,无法否认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底层人民的贫困。资本家越发疯狂地剥削底层劳动人民,这些困苦的劳动人民不能获得与劳动相等价的报酬。因而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不断加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经济领域日益加深的矛盾造成的后果一致,现有的社会秩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政府因此也要转变其职能,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并且需要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在市场及政府无法有效运转时,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时代赋予它们的使命就是强调国家干预,以调整强调市场自由背景下混乱的经济及市场秩序。
(二)二者都是社会本位法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组对应的名词,也就是说它更加趋向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的个体利益,它更加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发展,它更加追求社会范围内效率的提升,以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与集体主义思想有相通之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
经济法就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本位行不通时产生的,它是适应时代发展产生的,因此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化的时代需要。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保障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及效率。与个人本位不同,它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处理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并不局限于某一阶层的利益,它能真正地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
而社会法顾名思义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通俗地讲社会法更加关注的是民生问题、社会秩序问题。与之对应的,社会法的一个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它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可见其也是社会本位法。
(三)二者功能有相通之处
法律虽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但是法律也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适应时代变化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地,它们的产生也必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因此,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有推动社会进步、时代变革的作用。
学界有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功能相通之处。具体而言就是说,社会法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效,而经济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效,二者一个着眼于社会静态运行,一个着眼于社会动态运行,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良好运行。
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的手段介入经济领域,从而防止市场经济高度自由所固有的弊端。社会法则旨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只有社会法而没有经济法,必将导致垄断盛行,经济秩序混乱,从而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致使整个社会面临危机;同样如果只有经济法没有社会法,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调和及解决,那么也必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十分复杂,甚至在广义的社会法中,包括经济法,但是这并不表示二者只有共同点而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划分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细化二者研究领域,从而使得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经济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能够得到有区别的、有偏重的、系统的处理。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二者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经济性,主要表现在: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这是指经济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并直接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这是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主要侧重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效率与秩序。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所以经济法的运行是为了使市场经济有序运行,这也体现了经济法运行机制的经济性。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经济法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是否发挥作用,需要看其运行后发挥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其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社会法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社会性是其重要特征。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1.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社会法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2.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这与经济法的所发挥的经济效益相对应,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这些指标与经济法所指向的经济效益并不相同。
(二)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有诸多相通之处,甚至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也是相同的,即都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自由而引起社会混乱的大背景之下,但是,经济法与社会法调整对象也有很大区别。社会法调整的是社会分配领域和劳资关系领域的关系,它侧重于调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二者宗旨不同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故障,推进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有序发展,从而协调并保障经济法主体的利益。而社会法,从其调整对象来看,其宗旨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缓和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基本正义和秩序。经济法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四)二者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差别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都以国际干预为其重要特征,但二者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却存在差别。社会法所涉及的国家干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协商、监督、设立保障弱势群体的团体性组织等为主要手段;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规制手段和调控手段之分,这两种手段都十分繁复,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还会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作者:晏赟博 来源:现代交际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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