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由重大意义。重大性标准,系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其认定更是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对重大性概念的理解出发,确定我国证券法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应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证券法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证券法; 信息披露; 重大性标准
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保证证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或公布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而且还能在市场效率、投资者保护、政府行为评价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信息披露并非一切信息都予以披露。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与发行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难免产生矛盾。因此如何认定"重大性"便能起到协调投资者、发行人和公共市场的利益需求的作用。
一、概述
信息披露具有其自身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即: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只有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而重大性概念属于完整性标准的范畴。实际上,重大性概念不仅仅是信息披露有效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渗透于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
重大性标准的认定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重大性标准越低,表示应当披露的信息越多;重大性标准越高,表示应当披露的信息越少。由于一个信息是否"重大",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同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重大性标准持有不同的视角,故此,各国证券法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一,采取的形式也多样。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也就不能一概而论。
二、重大性标准的概念认定
综合各国证券立法,在涉及具体披露要求的规则之中,"重大性"这一概念,针对不同的披露制度,可以在三个不同语境层次下使用。
(一)重大事实
重大事实是最为常见的使用方法,它通常是指既存的一个或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若公开披露这些静态事实,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将产生影响,这就有可能认定该事实为重大事实。一项事实是否为重大事实,判断标准在于该事实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该事实必定是与投资决策有关。从这一点来说,重大事实在某一程度上构成了投资决策的基础,因而这个层面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多体现在证券发行阶段,通常表现为招股说明书、募股说明书等文件所表达的信息内容。这一披露保证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具有合理的基础。
(二)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与重大信息相反,是从动态层面对披露事实的阐述,指的是一种既定的事实或状况所发生的重大改变。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说,主要是发行人经营、资产或所有权的变化,进而使投资者可以预计到该变化对发行人证券价格所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变化更多的属于持续性信息披露或及时披露的范畴,所关注的问题是保证有关发行人最新状况的披露,不断地修正和排除滞后信息,确保投资者的决策是建立在掌握相关发行人状况变化的基础之上。
(三)重大信息
重大事实和重大变化虽有区别,但从字面角度而言,二者的含义相差不大,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十分困难。因事实和变化的外延有时可以相互涵盖,这就要求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能够进行补充,因而产生了第三个概念--重大信息。
由于重大信息的产生是为了弥补重大事实与重大变化之间的重叠或漏洞,重大信息的概念应当是同时涵盖重大事实和重大变化。在重大性标准上,重大信息可以沿用重大事实和重大变化的相关原则。此外,其还应当考虑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其他因素,如市场传言、猜测等所引起的价格非理性震荡,以及充分考虑作出披露或要求披露的具体场合的要求。
由此,理论界对重大性概念提出了双重标准,即同时将"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标准"和"影响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同时作为重大性的判定标准。只要符合其一,信息披露义务就得以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也可以予以适用。
三、我国证券法中的重大性标准
在我国的证券立法中,重大性概念在整个信息披露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则中反复且多次强调,信息披露应该遵循"重要性"原则。
在重大性标准的认定方面,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多元的标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发起的初始信息披露阶段,同时也适用于持续的信息披露阶段。因而,法律要求判断者必须从理性投资者角度出发来进行考虑。如果说一项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深远意义,那么该项信息就是重大的,对此,就应当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披露。
2、"价格敏感"标准:这一标准是以该事实对于证券价格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出发,作为该事实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价格敏感标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
3、"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这一标准是以有关事实是否对反映发行人综合本质的指标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来判断是否具有重大性。该标准主要是针对发行人的风险披露要求,典型的代表是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风险提示规则。一旦某个信息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品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就符合了重大性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
四、我国证券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当前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应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具体到实践中,笔者拟提出了以下三条建议。
(一)完善"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中对于虚假陈述的表述为"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仅仅对遗漏有重大性的要求,遗漏了一般性、对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就不能成立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而从公开原则出发,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也应该具有重大性的要求,即只有当虚假陈述及误导性陈述达到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程度,才能够构成虚假陈述,并依法承担责任,以平衡信息公开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保护真正被侵害的利益。①
(二)强调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及时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善、及时是证券信息披露所采取的有效标准②,保证了信息的这四性,才会实现信息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重大性标准的认定也存在于完整性(全面性)的要求之中。真实性要求披露义务人应当客观地披露事实;全面性要求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必须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准确性要求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含义,内容应尽量通俗易懂,或作出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的陈述;及时性要求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要符合时效性要求,交付披露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正确认识重大性的信息
对于重大性的信息的判断,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一是在信息重大性的判断上,我国证券法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并非以法律规定者为限;二是信息的重大性,应从整体角度出发,检查该信息是否虚假并致人误解,而不应该把各条信息分开加以认定;三是信息的重大性的考虑,不仅仅只有其重大经济价值,还需考虑其性质上的重大性,因性质上的重大性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短期或长期的经济损失;最后,应当严格按照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则的方式进行披露,做到信息披露的适时高效。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的认定,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即"投资者决策"标准、"价格敏感"标准以及"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三者结合,共同发挥作用。随着市场有效性的逐渐加强,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的相关证券法律制度必然会逐渐完善,从而为建成一个规范、有序、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市场提供强有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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