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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其中第48条提出要“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同时在第1条中又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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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必须既要推进国际化又要保持中国特色,处理好这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极为重要的。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内容十分广泛,近年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很多,这些论述从人员交流、课程改革、引进外国教材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仅仅从制度建设角度进行一些讨论。
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目的是什么?还是引用《纲要》来回答。《纲要》第48条在提出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后指出:其目的是“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已经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到2020年,在校研究生将达到200万人,成为一个研究生教育大国是毫无悬念的,但是要成为研究生强国,要对外国留学生有吸引力,必须大幅度提高国际化水平才行。
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早期的学分制;从1999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到近年推广专业学位和最近的工程博士学位试点;从强调硕士是一个独立学位到开展直接攻博;培养机制改革以及扩大应用型硕士的比例等等,都是提高国际化水平的结果。其他方面诸如扩大政府间的学历学位互认、人员包括教师和研究生的交流、中外学位联授(如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学院与美国密歇根大学机械系等),直至美国纽约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在上海联合办学等,都是提高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成果。这类例子不胜枚举。总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大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力度。从当前来看,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一、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改革
早在198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本厦就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他说“目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工科为2.5年,其他学科为3年,一般反映长了一些,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如果能够认真总结经验,对硕士生课程的设置和内容加以规范化和科学化,适当调整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并大力改善硕士生的实验和研究条件,在基本保持现有硕士生要求的前提下,逐步缩短硕士生的学习年限是有可能的”。从国际上看,在全世界具有一定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国家里,中国是攻读硕士学位费时最多的国家,极大地妨碍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步伐。为了吸引外国留学生,教育部不得不作出“内外有别”的规定。1990年我国政府对接受留学生的办法实施改革,明确提出“高层次、短学制、高效益”的方针,也就是说外国留学生的修业年限可以缩短。从经济实力上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教育经费的投入远不如发达国家,显然在硕士学位上过多投资是不合算的。如果保持现有资源不变,只要将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从3年改成2年,就可扩招50%的硕士生,这就可以给学士学位获得者提供更多的深造机会,对调整硕博士生比例从而扩大博士生生源都是有利的。也可将一部分经费用于扩招硕士生,一部分用于提高博士生教育的投入,以取得更好的效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有的硕士生大部分是两年半完成学业,而招生却是一年一次,造成部分教学资源闲置,是非常可惜的。
为什么这项改革步履维艰呢?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浙江大学校长杨卫院士曾说:“对于硕士两年毕业,比较难以认同的就是导师。”研究生是导师科研团队中的生力军,对无权招收博士生的导师而言,更是如此,从三年改为两年,对导师的科研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导师的困难是应该解决的,也是可以设法解决的。硕士生修业年限缩短后,硕士生招生规模会适当扩大,每位导师招的硕士生人数会有所增加,可以弥补一些对科研团队的影响;硕士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可以采用“接力”的办法,一人因三改二未能做完的课题由下一年级的硕士生继续做;也可用组成团队的办法,几名硕士生各自分担同一课题的不同部分;实行导师资助制后,确有大量课题的导师还可以用提供额外资助的办法,要求硕士生提前进入课题组,利用假期进行科研。
二、证书改革
我国研究生教育有两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这是一项令人费解的制度,在国际上是绝无仅有的。在这种制度下就出现了一些人拿到了学位却没有毕业,一些人毕业了却没有学位的怪现象。估计有些领导对之也有疑问,为此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谢桂华1998年专门给有关领导写了一份材料,解释这件事。据笔者回忆,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是全国统一并与学历挂钩2的,当时有一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攻读研究生并且获得了学位,但单位没有加工资的指标,所以将这些人列为“有学位、无学历”,只发学位证书不发毕业证书,解决了不给他们加工资的问题。这种中国人都看不懂,外国人更搞不清的事,现在无论如何应该改革了。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取消毕业证书,只发学位证书。对那些修过课程成绩及格但没做论文或论文答辩没通过的人,出具真实的书面证明即可。
我国的学位证书都带有庄严的国徽,表明我国的学位与其他国家不同,是国家学位。这在当今的研究生教育规模较大的国家中也是绝无仅有的,其实国家根本不可能为某一个授予单位授予的某个学位提供“质量保证”。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但也只是每年随机抽检5%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约2500~3000份),何况每年还要授予45~50万个硕士学位,根本不可能进行抽检。总之,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研究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里,国家要监督这么多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是不可能的。还不如由各授予单位自己印发学位证书,对本单位授予的学位的质量负责。这样做也有利于各单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提高本单位的声誉开展竞争。这样的改革还有助于适度提高研究生教育的淘汰率,从而提高培养质量。众所周知,过低的淘汰率是当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障碍之一,除了文化上的原因外,被一个单位淘汰的研究生无法转到另一个标准较低的单位去继续攻读学位,也是造成一些导师不敢严格要求的原因之一。你我都是授予国家学位的单位,我当然没有依据接受你不要的研究生。其实转学在欧美国家是司空见惯的事,在一所高水平大学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如果自己感到不适应,就可转到另一所水平较低的大学去继续攻读,还可带走一定数量的学分。宽松的学术氛围使得转学的研究生不感到有过大的压力,导师们也可以较为大胆地严格要求研究生,这对保证高水平大学的教育质量有很大的好处,我们不妨借鉴。
三、导师资助制度改革
《纲要》第19条指出“要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可见资助研究生的责任主要应由导师通过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的项目经费来承担。在世界上其他研究生教育规模较大的国家,对一部分研究生主要是通过助教和助研岗位来进行资助的。前者从院系的教学经费中开支,后者则完全由导师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对科研经费较少的人文学科和部分基础学科,则由大学进行一定的补助。这样的资助制度已行之百年,当然也会有些副作用,例如我们最担心的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应该说没有一个办法能做到十全十美,实践证明这种资助模式是可行的。为什么这些国家的研究生导师能提供数额较大的资助呢?大家都知道这些国家的科研经费中都包含“人工费”,比例最高时可达到近50%,我国目前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提供15%的“人工费”外,其他途径获得的科研经费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导师们自然就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全额承担研究生的资助费用,只得由培养单位从主管部门拨付的培养经费中支付,这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反正都是国家的钱。等到有一天理顺了这个关系,所有课题费中都要包括人工费时,导师们也就有能力又乐于承担起这个责任了。目前可以将现在用于资助研究生的那笔钱,根据导师上年度的实到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各学科不同)直接拨给导师,由导师通过助研岗位资助其指导的研究生。按科研经费的多少进行分配,是符合“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精神的。至于对担任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的研究生的资助,则仍按原有渠道运作。主管研究生教育的职能部门基本上可以摆脱这方面的各种繁琐事务,只要把那块大蛋糕切好就可以了。应该说最了解研究生表现好坏的还是导师,而不是职能部门或院系的领导,没有理由认为由导师来做主会比职能部门或院系做主来得不公正。有人担心这样一来,导师的权力更大了,会不会出现处置不当的情况。这当然是可能的,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绝对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只能通过建立各种约束机制来减少可能出现的偏差气
四、取消博士生导师称号
中央电视台在介绍一位人物时,经常会说这位是博士生导师,那位是硕士生导师,外国人对此感到奇怪。西方人对“博士生导师”在中国可以被当作头衔印在名片上无法理解,因为在其他研究生教育大国里,助理教授(assistantprofessor)或是讲师(lec-turer)就可以招博士生,更不用说招硕士生了。尽管这种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在二三十年前尚有其合理性,但现在条件变了,就要考虑改革。三十年前,当我国刚开始培养博士时,教授和研究员中很少有人获得过博士学位,更不用说指导博士生的经验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集中评定博士生导师资格,以保证博士学位的质量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随着博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集中统一评定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办法进行了多次改革,1995年起不再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而是将审批权下放给各授予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再就是实行博士生导师岗位制,按需上岗,择优上岗,希望能解决已经形成的博士生导师是比教授还高的一个固定层次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彻底取消博士生导师这个称号,一些随之而来的固有的弊端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有能力指导博士生但资历较浅的人难以取得导师资格,只好以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的名义招生,而由没有招生资格的人实际指导,出现了一个时期内相当普遍的“副导师现象”;另一方面又造成某些博士生导师同时指导好几十位乃至近百名学生的假象,造成不良影响。此外,由于“博士生导师”成了高于正教授的层次,大部分单位又对博士生导师有种种物质待遇的优惠,使得一些不具备条件原来本人也不想招收博士生的人,为了心理平衡和物质利益而去争取这个称号。这些现象目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取消这个称号,才能解决问题。在真正实行“导师项目资助制”的条件下,导师的权利义务平衡了,可以仿照国外的办法,凡是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都可以招生,但必须在招生简章或个人网页上详细说明自己的在研项目和资助能力,让报考学生自由选择。
《纲要》第48条指出: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上述几条建议就是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经验提出的,希望能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简介:陈钟颀,西安交通大学教授,西安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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