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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 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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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能够让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得到增强,而存款保险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拟从存款保险制度与不良金融机构中的基本问题出发,主要探讨了存款保险制度与不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解决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策略探讨。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的运转机构,其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行。但是在现今的金融市场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存款人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缺失。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金融制度,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持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让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所以,积极的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其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银行信用评价体系,让不良金融机构的问题得以解决,是保证国家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不良金融机构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即DIS—deposit system,它是一种专门为了保证金融安全而设置的法律制度,应该归属到金融法的体系范畴之内。一般而言,一国为了保护金融安全,会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负责一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保险金缴纳问题,并对所缴纳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而对于这些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范围,履行的职责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限定则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
(二)不良金融机构
  不良金融机构就是指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追逐利润或者是占领市场而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金融机构,往往在竞争中它们会出现资不抵债,损害客户以及存款人的利益,信用度缺失等等问题,不遵循金融市场的规则,进行恶性竞争就是它们的表现。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不良金融机构引发问题解决的重大意义
  (一)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避因为不良金融机构破产等为存款人带来的损失。因为相对于存款人来讲,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对于很多的金融知识都并不是很了解,在选择金融机构的时候也是看中金融机构的实力以及信誉,如果金融机构存在一些虚假信息,那么存款人也是难以判断的。所以存款保险制度在功能的设置中,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作为直接的目的,能够防止不良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利益造成的损害。
  (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规避因为由于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其它原因出现的信任危机。因为对很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来说营业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其经营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进行非理性的盲目投资,盲目投资的结果就是对经济过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或者是进行违规的操作,而让自身经营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而这时候,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也就出相应的出现危机,存款人可能会对银行整个体系丧失信心。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网,将那些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与良好的金融机构隔离开来,让存款者明白没有必要取出存款,他们的存款还有着保障。
  (三)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稳定货币的供给量,完善金融管理。因为往往在存款人的心中那些大银行有着更好的保障,所以会将资金注入大银行,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却可以淡化银行间的这种差别,让大小银行在同样的市场中进行公平的竞争。并且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银行倒闭的时候,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赔偿进行流失货币量的补充,从而来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三、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解决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策略
  (一)科学目标定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不良金融机构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往往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或者最大限度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对于我国来讲,也应该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定位,让其在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金融体系稳定的维护。但是在设定这样的一个目标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不能够进行存款人全部损失的赔偿,从而让存款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依赖,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二)有效进行机构设置,及时了解投保机构风险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置需要有效的保险机构来承接,保证其制度的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国家来讲,进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也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有的观点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首先可以在中央银行的内部进行,等到成熟之后再分离出去;当然有的观点也认为,机构的设置直接可以建立独立型的机构来负责。因为设置在中央银行内部,那么其实形同虚设,还是逃脱不了不良金融机构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损失以及避免不了安全危机的出现。所以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中,应该单独的设立一个独立型的机构,这个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盈利性,可以是事业单位,由各大银行以及政府等合资建立,并且要保持与政府银行等的协调,以此来解决不良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投保方式,保证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业呈现出了很强的垄断性,金融机构往往以政府的信誉作保障。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商业银行必须要用自身的信誉以及资产等状况吸引存款者,而不是依靠政府。而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规范存款保险投保方式,则能够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的信誉保障,让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吸引存款者,这不管是对于国有银行来讲还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有利性,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因为恶性竞争带来的金融机构问题的出现。
  总之,面对不良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投保方式的规范,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并且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当然这也是国家进行金融市场稳定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颜海波,中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
[2]安启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金融研究,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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