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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中的经济法措施(试论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法问题论文)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 3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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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实现形式,其实施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在循环三大原则。在经济法背景下提出循环经济相关经济法问题,并从国家推动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以及社会参与机制三个角度来应对循环经济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经济法 发经济学 应对机制

  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初衷。而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真正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性社会。循环经济是基于系统论的观点,将发展经济中的因素纳入一循环系统,通过充分利用系统中有限的资源,实现资源最优化分配,从而获得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而发展循环经济除了政府支持鼓励,在法律上还要有相应的保障政策,经济法兼具了指导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是循环经济有效进行的合法保障。所以,从经济法角度对发展循环经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国更好的实施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概述
  1.循环经济的含义
  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失去原有的平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产生质疑,随着发达国家逐渐将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社会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都提高了我国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加快了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步伐。
  循环经济的理念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之后便有许多学者运用经济学手段来研究自然和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问题。在世界银行关于循环经济的一篇报告中指出对循环经济很难确切的做出定义,目前,经济学家也无法给出统一的定论。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即是一种生态循环,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规律重构经济系统,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从而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在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中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模式。
  2.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循环经济实施和运行要遵循三大原则,即实现“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再循环”三个原则。三大原则的实现则是循环经济内涵的最好诠释。
  首先,减量化原则。自然资源的量相比较人类的欲望来说,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减量化原则就是希望通过改进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倡导节约型的消费理念,不仅减少资源的消耗,也降低了废物污染的排放。所以减少物质量是循环经济的第一原则,它一方面减少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生产制造对环境带来的压力和负担。如国家设计买车补贴来鼓励消费者选择购买排量小的轿车,通过政策诱导、媒体宣传来转变人们传统的消费观,而消费者的需求改变则带动轿车制造厂商的战略实施和市场定位,从源头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
  其次,再利用原则。此原则其实是减量化原则的另一方面体现,即努力发现开发资源、物品所具有的不同作用,从不同方面进行利用,不但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还可以减少其他同样功能物品的生产,从而较少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如通过介绍一次性用具的不卫生性,倡导消费者选择使用寿命长的物品,使用寿命延长一倍,物品制造所消耗的资源就减少一半。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规模生产,可以充分利用制造设备的折旧以及相关原料的再利用来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三,再循环原则。此原则即实现资源的重复循环利用。企业可以通过回收一些废弃物品,从中提取可用原材料资源或次级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重新开采消耗,如废纸的回收可以再制造出再生纸,这为原料的开采节省了大量的生态资源。如富阳市造纸厂的一名负责人说,若不用废纸再生,单纯用原生纸浆,富阳山上的树木一年就会被砍伐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同样也是为了节约资源,随着技术更新的加速,我国电子消费呈现快餐式消费,尽管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环境巨大的负担。因此,再循环原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原则。
  二、经济法背景下循环经济的问题分析
  1.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的实施除了要加深每个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生态意识,还需要必要的保障措施,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实现。法律的价值是实现正义,而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政策就是将将循环经济在形式上的公平转为实质上的公平,它是循环经济合法化实现的工具。循环经济下,就经济法来说,它的目标就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工具性价值则在于实现经济安全、社会公平、整体效益和经济自由。

  根据每个经济学家古斯曼等人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可以看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一个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环境的发展呈现倒u形变化,即经济最初的发展以过多的消耗资源为代价,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高,而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反过来治理环境。而人造自然和天然生态无法比拟,所以这是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而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国家市场规制的完善、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有形手——政府干预的正面作用来控制并减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让倒u形的坡度变得更为平缓,不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
  2.经济法背景下循环经济的问题
  从经济法角度对循环经济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指定有效指导并给予循环经济法律保护的相关政策条例,相对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循环经济起步较晚,与之相应的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仍存在不足之处。在经济法背景下,对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看,即将经济系统分为宏观经济系统、中观系统问题和微观系统问题。三个层次从范围上看依次从整个国际市场或国家缩至地区再到单个经济个体。循环经济的实现就是使得自然的资源和能源在经济系统中实现内部循环以及系统之间循环。经济法即从不同层次构建相应的法律条例并给予指导。
  第一,从宏观经济系统来看,经济法面对的是整个大系统内的资源的消耗,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通过经济法相关法律来约束或指导整个大系统的经济发展,使得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为在宏观经济系统层面看循环经济,要是循环经济的三个原则,一方面需要减少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要寻找新的资源、新能源来替代不可再生资源,构建完善的循环系统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持续化、长久化。这就要求经济法根据三大原则的要求,提出有利于提高全民族循环经济上的意识,主动进行资源再利用、回收循环,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理念普及到整个国家。而目前,我们国内没有对与回收和利用、发展资源循环技术并将之运用到实际生产、设定明确的资源利用标准、循环经济的明确规范进行确切以及强制性的规定。这使得循环经济的实质性转换得不到合法化的保障,缺乏具体化的实施细则,使得循环经济的相关经济法规不够完善。
 第二,从微观经济系统来看,它建立的经济法是针对具体的经济个体,即对企业而言的具体规范条例。企业作为一个单个的系统,也涉及到输入和输出,从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制作,然后到产品的销售运出以及相关利润的产生都涉及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如造纸厂在纸产品产出之前要消耗纸浆,纸浆则可来自于废纸的回收也可以利用原生木浆,其次还要消耗煤炭能源来产热产汽,接着还有造纸后的产生的废气废物,造成的污染。这都要求经济法的制定要细致化,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资源采购、利用指标,以及污水、废气的排放标准。而现存的法律很多,但过于笼统、分散,不利于涉及到每个环节。尽管涉及到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使用、废物的再利用问题,但未具体为每个行业划分标准,对每个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约束性性不一致,有失经济法所要体现的公平性。而国外则设立的较为具体如《废旧汽车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等。
  第三,从中观经济系统来看,它介于宏观与微观经济系统之间,具备了两者所不具备的特质,它没有像微观系统细致到每个企业,也没有宏观层面那样广泛,它是针对地区性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约。中观层次内,微观的范围扩展到一地区的经济个体集合,使得系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结构更复杂化,其不仅要考虑单个企业的消耗与产出的比值,还要考虑整个地区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的产生。而相比较宏观经济系统来说,中观经济系统下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制定更为具体,针对了地区的特质,将总的指导性条例分解为可实施、促进当地实现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但与微观层面相对应的经济法制定的问题类似,目前,没有单个地区针对自身的地区特点、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经济方面的政策,而是采用宏观层面的相关经济法规,不能体现中观经济系统下最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实现、艰巨了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的共同获得等优势,使得经济法的价值不能更好的凸显。
  三、循环经济中经济法问题的应对机制
  针对循环经济中相关经济法方面出现的不足,可以从三方面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创建和谐的法律化环境,构建利于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保证机制。这三方面即在经济法背景下,建立国家推进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
  国家推进机制即从宏观视角采取的应对措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在这里是面对整个国家,所以相关经济法的制定更多体现的是指导性,让地区和单个企业有总体性的方向。一来循

环经济的出现比国外来的晚,大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清,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清晰界定循环经济,让个体和企业了解循环经济的大致情况。加大可持续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于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意识。当然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一方面由政府承担,这体现在政府在制定经济法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在经济法推广实施过程中的费用等,这些成本的付出,不会引起个体层面的反对,因为循环经济发展对地区以及的人类的好处大家都有所认识;另一方面,企业在实现循环经济中也要消耗在原来生产成本之外的成本,如更新生产设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加污水废气等无效益环节的费用,在短期内来看是增加企业的负担,尽管利用整体循环经济的实现,但对于企业而言似乎短期看不到收益,这就降低了企业履行相关条例的积极性,甚至有些企业选择逃避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这就需要利用经济法的另一个特性就是其具有的强制性。通过制定明确的企业规模、效益实现率、具体污染处理承担的指标,来约束企业完成循环经济所要求的。政府的执行力度就是整体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保障。同时,在强制性的约束性,政府还可以利用一些奖励措施,如技术含量高、污染小、实现生态循环系统、开发废物利用技术的企业进行物质上肯定,也可以给予财政优惠等奖励,提高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法视角下,市场调节机制的内涵是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节资源配置、引导资源配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发达国家运用的与经济法相关的市场机制,我国可以借鉴,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如收费制度,企业生产会对环境或多或少造成一定的污染,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以及当地的情形,参照国家经济法相关条例应设立污染超过法律规定企业要承担的排污费用。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清晰的排污标准,不管是在排污量还是在污染浓度上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设计合理的收费计量方法,将企业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化为实质性的承担费用上;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加大监管力度,不要让污染超标的废物再流进自然界,也要及时对违法、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个体企业进行惩罚、教育,从而真正控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市场机制除了收费制度以外,还可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押金制度,国外已有成功案例的如环境损害保险金以及环境保护基金等都值得我国借鉴。
  最后,就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消费者处于价值链的末端,但却最终影响着价值链的源头,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生产,所以转变传统的消费观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最本质要求,只有整体消费观的提升,人们对循环经济、绿色消费的倡导,才能最终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构建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律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者的参与度。而消费观念的提升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多方面实现。如企业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即公众通过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对当地的企业或消费者有关的企业的行为、社会履行度进行监督,如企业排放的污染对当地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检举;公众还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生产对环境造成危害时,不论是噪音还是污水废气的排放过量都会影响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公众就可以进行诉讼,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弥补了政府监督上出现的不足和漏洞。此外,政府还可以让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经济制度的制定,如进行举办公民监听会、论证会,征求经济法设立的相关企业、专家以及公众对经济制度的合理化给出意见,实现经济法设立的民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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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璟,何树亮.经济法语境下的循环经济[j].黑河学刊,2006(1):34-38
  [4] 陈为旭,张济宇.浅析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几个问题[j].经济师,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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