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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智能化作战的特点,无人化智能化作战的地位作用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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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对于智能化无人化作战方式的研究方心未艾,这一新型作战方式给传统国际法中的“战斗员认定”和“平民保护”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关键词:智能化无人化作战方式;战斗员认定;平民保护

  一、给“战斗员认定”带来的挑战

  当前,对于智能化无人化作战方式的研究如火如荼。有些学者认为,智能化无人化作战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为无“人”,比如无人机、机器人士兵等全自动化武器将成为战争主角,作战方式也将从“人机协同”的模式最终发展到无需人协同的全自动化完全自主的武器之间的对决模式,攻击时也由如今人来操作、确认进攻命令发展到武器本身能够自行操控自己发起进攻。根据美国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发展计划,他们的空军预计在30年内,研发出能够完全自主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体现为从最开始的能够自行起飞降落发展到未来能够自主进行地面上的相关行动,比如维修和维护,同时根据体积区分小中大型,中型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能够空对空或者空对地接收导弹等武器,大型的能夠进行空中支援、全球打击、战略攻击等等。归根结底,智能化无人化技术的发展进步可能最终导致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能够自行作出攻击行为,不再需要由人操控和确认,此时人的作用仅仅体现为对其运行的监视。不管是如今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还是未来可能完全自主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它们作为武器作为工具的性能在减弱,作为参战主体的身份在加强,那么,它们在作战过程中是否具有主体地位,能否被认定为战斗员,这值得我们深思。国际人道法对此没有任何相关规定。

  若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在未来能够完全自主,但它毕竟不是人,战斗员首先要是人,这是国际人道法对于战斗员认定的逻辑前提。假如认为完全自主的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具备国际人道法的主体资格,即具备战斗员身份,那么问题会变得很复杂。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最多是某些特定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能不能赋予智能化无人化武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法律都还是持否定态度。如果未来在国际人道法中将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视为战斗员,那么它如何遵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区分原则是指攻击中要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区分军事目标和受保护物体。战场的情况是多变的,事先无法预演和预判,各种不确定因素突发情况随时可能出现,对于平民等受保护对象的判断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抉择的,因此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能不能区分出法律性质不同的人和物,这是存疑的。哪怕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进行了搜集情报、跟踪监视等行为,最终的攻击行为仍由人来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为人所做的决定依赖于机器前期传回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全面性都会左右人的最终决定,所以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在遵守区分原则方面也是值得怀疑的。比例原则是指获取的具体的直接的军事利益大于攻击所造成的平民伤亡和民用物体毁损这样的附带损失。攻击前如何判断预期将获得哪些具体的直接的军事利益以及对平民伤亡和对民用物体的毁损这样的附带损失究竟达到怎样的程度,同时还要对它们彼此之间的比例作出权衡,这需要大量的信息综合加以判断抉择,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能否很好地完成这项工作,这值得商榷。而且,国际人道法中设定的伤病员待遇、战俘待遇等,作为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该如何享有这些权利,最主要的是如果其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原则规则时它如何承担法律上责任,让武器本身承担法律责任是荒唐的,所以,其不具备战斗员的主体地位。

  二、对平民保护的挑战

  由于智能化无人化设备能长期精确地定位目标,进行跟拍、监视,能迅速全面掌握目标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给远在千里之外的操作者,操作者根据目标信息进行合理判断,发出正确指令。因此智能化无人化武器从理论上而言应该能够更好地遵守国际人道法,能够准确区分出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受保护物体,能准确计算或者衡量出打击军事目标所能获得的军事利益与附带平民伤亡及民用物体毁损之间的比例。但是根据实际调查,智能化无人化武器经常造成大规模平民伤亡。理论与实践会出现如此对比强烈的反差,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信息过多不能及时筛选

  智能化无人化设备在定位、监视、跟踪、侦查等方面体现出强大的优势,能够获取相当多与目标有关的情报,然后传输给操作者和战场指挥者。但操作者和指挥者接收到如此繁多的信息之后,需要时间筛选出有用信息以便准确判断出哪些是战斗员哪些是平民,军事目标分布在何处以及受保护物体在哪里,如果发起攻击附带性损失与军事利益之间的比例是多少等等。但战场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根本没有时间给指挥者慢慢筛选哪些是有用信息哪些是无用信息。

  (二)信息视角不同带来误差

  智能化无人化获取信息的设备基本都是类似无人机之类的飞行器,这类机器尤其突出的优点,比如迅速、便捷、易于操作者操控等等,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比如它收集的信息都是从上空定位、跟踪、监视获取的,这就可能造成与真实信息之间存在误差。比如目标地区组织青少年参加军训或者军事夏令营,按照军人的着装和要求对其进行训练,从空中看来就是战斗员,但是从地面上我们能清晰判断出他们是平民。很多国家基于空中信息传递的便捷快速的优点,往往不会再去与地面信息进行核准而直接下达相应作战命令,导致提升了平民伤亡的概率。

  (三)武器不同评价标准不同

  国际人道法中比例原则的评价标准是获得的直接军事利益高于附带的平民伤亡和民用物体的毁损。在具体的冲突中,比例问题只能由指挥者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主观判断,而且只能一事一议。同时智能化无人化设备并不具有统一的性能,比如无人机可能获得目标地区比较多的信息,从而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就能够做到比较精准,其他智能化无人化设备可能更侧重于攻击性而不具备无人机这样强大的获取情报的功能,那它就可能无法区分出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所以就会出现用不同的武器打击目标最终出现不同的评价标准。

  (四)信息封闭致使无法判断合法性

  研究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对于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在实践中,仅从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武装冲突法制定的原则规则本身来判断智能化无人化武器的攻击是否合法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至今,智能化无人化武器发起攻击的具体原因、造成平民的伤亡数量和民用物体的损失等等这些信息都没有公开的全面的详细的信息。而现有的国际法国际惯例中对此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则,所以它的合法性很受质疑。同时,新闻媒体对于平民伤亡的过度报道也导致舆论上对于智能化无人化武器运用于武装冲突充满了抵制,大大降低了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权威性和信任度,也对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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