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范围是经济犯罪内涵所决定的经济犯罪的外延。经济犯罪应具备发生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破坏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等三个方面的特性。中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三章、第六章第六节以及第八章所规定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围。
目前,关于经济犯罪范围的问题并未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众多成果只是笼统的对“经济犯罪”进行宏观性的研究,而对于经济犯罪到底关涉刑法分则中的哪些犯罪这一基础性、源头性的问题并未倾注足够笔墨。笔者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希冀抛砖引玉、丰富研究。
一、关于经济犯罪范围的争议
应当阐明的是,经济犯罪的范围与经济犯罪的分类极易产生混淆。按照不同的标准,经济犯罪可以有很多种分类。理论上对于经济犯罪最早提出分类的是台湾学者林山田,他认为经济犯罪可以分为经济诈欺犯罪、资本逃避等十种类型[1]。这种分类大致以行为特征作为标准。除此之外,常见的经济犯罪分类标准还有侵犯的客体、实施的方法和手段、犯罪的主体等等[2]。
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分类应当以经济犯罪范围的明确作为前提。经济犯罪的范围,侧重于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研究确定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犯罪中哪些属于经济犯罪。只有明确了刑法分则中经济犯罪的范围,才会减少关于经济犯罪分类的分歧,围绕经济犯罪的相关研究才会更有意义。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研讨经济犯罪的范围,目前学界的意见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五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仅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除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外,还包括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4]。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和部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犯罪[5]。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除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第六节、第八章外,还包括第九章渎职罪中的部分犯罪[6]。第五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包括刑法第三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第六节以及第八章[7]。
从上述争议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刑法分则第三章属于经济犯罪范围并无异议,但在刑法第五章、第六章第六节、第八章、第九章等犯罪是否属于经济犯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这些争议的厘清,关键点也是前提性的问题在于明确将某种犯罪划入经济犯罪的具体标准。
二、关于经济犯罪范围的确立标准
笔者认为,某种犯罪可以纳入经济犯罪的范围,一定是鉴于其符合了经济犯罪的根本特性,而经济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特性就是经济犯罪范围的确立标准。在笔者看来,这些根本特性是经济犯罪的内涵,经济犯罪的范围是经济犯罪内涵所决定的经济犯罪的外延。某种犯罪可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是具备了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第一,发生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这是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也是经济犯罪发生的领域特征。作为经济犯罪,必须与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系,否则就丧失了生存的土壤。
第二,一般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通常表现为追逐非法经济利益。这是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追逐经济利益的主观恶性,这也是催生经济犯罪发生的源头。
第三,侵害经济关系、破坏经济秩序。这是经济犯罪客体特征,也是经济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经济犯罪侵犯的并非个体利益,而是超个体的且具备抽象性、整体性特征的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一般表现为国家对某一领域的经济管理秩序)。
一般而言,以上三个方面特性的齐备即可认定某种犯罪经济犯罪的属性,由此扩大到刑法分则的具体章(节)中,若某章(节)犯罪齐备上述三个特性,即可将该章、节犯罪整体纳入经济犯罪的范围之中。
三、中国刑法分则中的经济犯罪范围
结合经济犯罪应当具备的上述三个特性,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分则中以下三个章(节)的犯罪符合经济犯罪的特性,应纳入经济犯罪的范围之中。
罪管理第一,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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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犯罪共分八节犯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此八节犯罪都与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有关,且一般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并对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公司、企业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造成破坏,因此,该章的八节犯罪都属于经济犯罪。第二,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节总共规定了15个具体的环境犯罪,都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此外,环境资源既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环境犯罪通常是行为人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实施的,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一般表现为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法规排放、倾倒或放置污染物。如工业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水环境、农业生产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等等。本节犯罪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也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大面积盗伐、滥伐属于经济作物的橡胶林行为,既破坏环境,也破坏经济发展。因此本节犯罪具备经济犯罪的特性,属于经济犯罪。
第三,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本章犯罪最为显著的本质是“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的违反职务廉洁性的不法行为。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机关委派的人员等,范围十分广泛,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中有大量行为人具备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格和条件。理由在于,中国目前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控制国民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部分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或者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追逐不法经济利益,从而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亦有损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因此,相当数量的贪污贿赂罪可以纳入经济犯罪的范围。
四、中国刑法分则中疑似经济犯罪的排除
中国刑法分则中的某些犯罪可能也具备上述经济犯罪三个特性中的某些特性,因而疑似经济犯罪,以致部分学者将其纳入到经济犯罪的范围之中。但是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并不完全符合经济犯罪的特性,因此不属于经济犯罪。易与经济犯罪发生混淆的类罪主要有:
第一,财产犯罪。财产犯罪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五章。此类犯罪应当排除出经济犯罪的范围,理由在于其虽然表现为追逐不法经济利益,但未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此外,这类犯罪损害的主要是个体利益,难以对作为整体的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第二,毒品犯罪。此类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之中。毒品属于违禁品,本身是禁止生产经营的物品,即使极少数能作为药品原料的麻醉药品的加工制作,也与通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去甚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毒品犯罪的确是为了追逐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但是国家规定毒品犯罪并不是因为此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经济秩序,而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第三,风化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第九节规定了涉及卖淫的相关犯罪以及淫秽物品犯罪。虽然涉卖淫嫖娼犯罪、淫秽物品犯罪通常表现为追逐不法经济利益,但是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淫秽物品与毒品一样都属于违禁品,制作、买卖淫秽物品的活动与市场通常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截然不同(生产、经营淫秽物品的活动不存在合法性),此类犯罪并未侵犯国家的经济关系或者经济秩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
第四,渎职犯罪。此类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本章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通常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尽管本章犯罪可能发生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但是本章犯罪不能被纳入经济犯罪的范围,理由在于渎职罪的行为人一般不是追逐非法利益而实施(追逐非法利益的渎职行为通常表现为贪污贿赂罪)。
五、余论
上文中,笔者对经济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范围进行了阐述,但是,以刑法分则章(节)对经济犯罪的范围进行划定,只是一种相对明确、准确的划分方法,这一点以非经济犯罪的贪污贿赂罪最为明显。其实,即使是第三章中的犯罪,其中也有不符合经济犯罪三个特性的例外情况存在。比如,第三章中第二节中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其实在本质上也是风化犯罪,并不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应当采取类似于走私毒品罪的立法方式,将其纳入到淫秽物品犯罪专节中去(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总之,在相对明确的经济犯罪范围之中,对于某一种具体犯罪是否属于经济犯罪,还应结合经济犯罪的三个特性辩证的加以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作者:董文辉 聂雁博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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