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法思想包含丰富的内容,各种刑法思想在当时的时代都有深刻的社会和理论根基,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着重大的作用。“亲属相犯”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很小的一个内容,它存在于中国古代刑法中的身份原则中。“亲属相犯”的特色或让人深思的地方就在于,针对亲属之间的不同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因亲属身份所体现的差别不是封建统治者的随意为之,它有着深刻的社会渊源和理论基础。本文将在介绍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基础上,论述其中的理论基础,并指出其对我国现代刑法的借鉴意义。
1 对“亲属相犯”的介绍
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亲属相犯”是属于身份的一部分,之所以将其归入身份这个内容中,原因就是对于亲属之间侵害案件的处罚是因不同的犯罪主体而不同。“亲属相犯”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非常小的知识点,但是在这个点上反映出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强大的根基。亲属之间的犯罪有很多种,例如人身伤害、财产侵犯、性犯罪、诬告、遗弃、妨害自由等等,在这里就主要的介绍前三种类型。
(一)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
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对亲属之间的生命健康的侵害,包括伤害和杀害,在我国古代刑法中,严格区分尊卑、长幼和亲属身份对该种行为定罪量刑。早在夏商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将亲属之间的不孝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对该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对自己的父母、兄第、姐妹犯罪的,必须严惩。者种行为,我国古代各朝刑法都将其定为重罪。
唐朝的法律在我国各朝代中是最为完备的,之后的各个朝代也都是以唐朝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在唐律中规定,两者之间,以尊犯卑的可以不构成犯罪,以卑犯尊的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尊亲属伤害卑亲属的,处罚轻,关系越亲近,量刑越轻;若卑亲属伤害尊亲属的,处罚重,且关系越亲近的,量刑越重。而关系的亲疏是根据“五服”来决定的,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呈现由近到远的关系。
夫妻关系也是亲属关系的一种,这种观念自古存在。根据唐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犯罪也是尊长和卑幼的关系,夫妻之间相犯的,处罚的原则是,夫轻妻重;妻妾之间相犯的,妻轻妾重。唐律中甚至规定,若丈夫过失将妻子杀死,法律是不对其追究的。
(二)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
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主要体现在亲属之间的偷盗行为,唐朝的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同居的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处罚较轻,不过是杖一百;但对异居的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处罚就相对较重。唐朝的法律针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也考虑两者的尊卑身份的,且处罚的原则与亲属之间人身犯罪的处罚原则是相反的,关系越近处罚的越轻,关系越远处罚的越重。这样的做法符合一般人的接受度,亲属之间毕竟存在很深的亲情,受害的亲属实际上并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因为很小的侵害财产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且大部分的人也不太认同亲属之间的这种行为是盗窃,他们倾向于将其作为家庭问题,内部解决。
(三)亲属之间的性犯罪
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有“禽兽行”这一罪名,严厉惩罚亲属之间的强奸和通奸行为,在唐律中也规定要严格惩罚亲属之间的强奸和通奸行为,规定强奸缌麻以上亲属及其妻、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的流两千里,折伤者绞。强奸女、孙女、母、祖母,乃“圣人所不忍言”、“法律所不忍书”,罪刑更重,大约一律处斩首刑。由此看来,亲属之间的性犯罪,关系越近的处罚就越重,甚至会处以极刑,较之于普通的人之间的性犯罪,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这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古代人们对于伦理观念的重视,认为,亲属之间的性犯罪是违背人伦的,是不能原谅的丑恶的行为。所以要用最严厉的刑罚处罚,试图达到遏制该行为的作用。
2 针对“亲属相犯”行为不同处罚的理论基础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因亲属间的身份不同,给予差别巨大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处罚的做法是不可思议和难以接受的,但是抛开现代法律人的眼光,站在古代人的立场来看这个现象,它还是有其存在的依据的。在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很多的思想流派,曾经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盛况,但总体来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最深远的。所以儒家思想同样也会对中国古代的刑法有所渗透。本文所涉及的针对“亲属相犯”的不同处罚刑法思想大多也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
(一)严格的封建阶级制度
等级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提到等级制度、特权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统治阶级和普通百姓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古代,处于社会底层的百姓,不断的受到上层统治者的压榨,没有任何社会地位。然而等级制度不仅仅体现于此,在家庭和亲属之间同样存着等级制度。我们非常熟悉的“男尊女卑”、“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都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中家庭之中存在的不平等的等级现象。
封建社会中的家庭是以“父权”和“男权”为核心的,所以在家庭中,子女要完全服从于父母,妻妾要完全服从于丈夫,而这样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大多数人没有对此提出质疑,因此在这样的大的社会背景之下产生的中国古代刑法,也就受到了儒家的这种阶级制度的影响,对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类人给与特殊的保护,在这些处于尊贵地位的人犯罪时,也因为其本身具有的家庭中的特权,而对其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而当家庭内部处于卑微地位的人侵犯了尊亲属的话,则因为其“犯上”和“大逆不道”而处于非常严厉的刑罚,甚至于极刑。所以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中,产生了对“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刑法观念。而这样的刑法思想同样也进一步的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二)极致的推崇“孝道”
中国的传统“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种对“孝道”的提倡在有关中国古代历史的文献资料中随处可见。如我们熟悉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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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在古代甚至存在着极致的“孝道”,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种在我们现代人来看非常极端的例子,却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推崇,而且人们的言行深受其影响。所以,在中国古代父亲要杀死自己的孩子,他会因为自己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很大程度的豁免权,如果这个父亲是因为孩子的不孝或逆父母而将其杀死,这在古代是可以免除刑罚的,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规定着“十恶大罪”,而其中的“恶逆”就是殴打、谋杀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同时在“十恶大罪”中包括“不孝”。古代统治阶级正是基于对“孝道”的极致推崇,而将这种殴打、谋害自己父母的行为,甚至于“不孝”的行为规定为“十恶大罪”。在中国古代对“十恶大罪”的处罚可以说是最为严厉的,若犯“十恶大罪”一般是不得“官当”、“八议”。犯罪分子几乎被处以极刑。
(三)伦理观念对古代刑法的渗透
我国的古代社会是一个伦理观念非常浓厚的社会,所有的人都受到伦理观念的约束,当然越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受到的约束就越大。有很多的伦理观念不仅仅存在于古代,在现代人们也普遍遵循,这就是为什么古代刑法对亲属之间的性侵犯从重处罚,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原因。
无论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对家庭之间的亲情关系都是非常的维护和珍惜的,亲属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爱护,是每个家庭所追求的相处模式。所以,当亲属之间出现性犯罪时,人们对这种行为是绝对无法容忍的,不仅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而且造成了亲属关系的破裂,产生无法愈合的伤痕。基于对家族声誉及和睦的维护,古代刑法不只严厉处罚亲属之间的性侵犯,同样也严厉的处罚亲属之间的“通奸”行为。
上面我们介绍了从古至今,家庭都是我们每个人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环境,家庭中亲属之间的亲情胜过世上任何的情感,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基于这样的观念,中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行为,尤其是卑亲属伤害尊亲属时,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而同样基于这样的观念,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古代刑法却给予其非常宽容的态度。人们普遍的观念认为,亲属之间“血浓于水”,亲人之间亲情是最重要的,而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一般的人是不愿意因为一些财物纠纷而将自己的亲人送进牢狱,接受刑罚的处罚。因此,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社会伦理观念而对亲属之间的犯罪给予不同的,或严或宽的法律评价。
3 对“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思考
(一)平等原则的贯彻让目前的刑法摒弃了不平等的处罚方法
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刑法,主要的目的是借鉴和吸收其精华部分,促进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和日臻完善。上文论述了有关亲属之间人身犯罪的不同处罚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我国现代刑法的发展进程中,加入了“平等”这一观念,中国刑法的原则中,明确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我们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目前,几乎世界各国都将这一原则纳入到了法律之中,因此,在今天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存在尊亲属伤害或杀害卑亲属,刑法对其做出无罪评价的情况,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两人之间特定的亲属关系,有时是刑事裁判中需要考虑的对象,有时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但是完全因为是尊亲属而免于刑罚的现象是不存在的。
这一进步,不只是我国向西方国家学习的结果,更是对我国古代刑法研究和反思的成就。中国刑法的发展,不仅仅是对国外的移植,更要对中国历史上优秀的法规的继承,而这种继承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我国古代刑法的这种不公平的处罚方法,在当时的社会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根基,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打开国门,人们对这一规定进行思考,看到其不足之处,进而摒弃,才有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现在“平等”的深入人心,才使这种“不平等”的处罚没有存在的可能。
(二)古代刑法中亲属之间财产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在古代,针对亲属之间的“盗窃”,法律一般都会给予其较轻的评价,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也就越轻。上文我们提到这也是有其社会原因的,体现了人们对于家庭和亲情的维护。而这种心理不仅仅存在于古代,在现代社会也是存在的。即使到了今天,亲情仍然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大多数的人会因为亲情而作出退让或原谅,进而维护家庭的和谐。我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盗窃”行为的特殊规定正是考虑和照顾人们的这种情感,是反映百姓意愿的规定。
在我国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亲属之间“盗窃”的现象,而对于这些非债务性质的纠纷,大多数的家庭是不希望亲属因为这样的行为而进入牢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例,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从轻的情节,我国现代刑法在这个问题上对古代的规定有了非常好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我国现代刑法在该问题上不单纯借鉴古代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吸收其精髓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密的规定。
3 结语
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虽然包含了很多的落后成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落后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它。针对“亲属相犯”的不同处罚的刑法思想,综合的考虑了我国古代的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在进行刑法学习和研究时,不能仅拘泥于对国外学术的研究和借鉴,也要研究中国古代刑法,反思不合理的部分,吸收精华部分,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刑法在自己的道路上不断进步和发展。
作者:朱小莉 来源:卷宗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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