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贯穿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的精神内核,正是这种重要性使得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成为相当一段时期内热议的话题。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目前流行的以“管理论”,“控制论”和“平衡论”为主,其它还有“服务论”、“公共权力论”等理论。本文认为之所以要进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是要为行政法的实践和理论提供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因而以三个主要理论为基础逆向推导,求行政法理论基础之根本更易于揭示行政法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理论基础 利益论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成就条件 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涵义是什么或者说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是进行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能够揭示行政法终极意义和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即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利益所决定,并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因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二)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现象 所谓行政法现象乃是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及行政法的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现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点,应该在横向上具有广度、纵向上具有深度,使行政法现象都能以其为逻辑起点,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 (三)能够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性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应该能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的研究,尤其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括 (一)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出发,以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并且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模式。这种理论在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曾较为流行。管理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曾起过作用。 (二)控权论 该理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并为一些学者所倡导,该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享有权力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非保障的法律。控权论揭示了近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动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平衡论 该理论是罗豪才教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该理论主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的形式,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权力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准确把握法制环节平衡及制约。 三、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及根源 (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几种主流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和概括了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重要方面,但存在缺陷:管理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显得与整个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过分干预,不禁可能使人民无所适从,对市场经济体制也产生了严重的制肘。管理论视行政法为管理工具,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从根本上不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趋势;控权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利运用的控制,不能起到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权各种弊端的作用,另一方面控权论在行政权运用中进行制约,过分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对行政法的现实要求,脱离了具体的行政法实践,对行政实践有一定负面影响;平衡论则一直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因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适用性是有限的。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缺陷的根源 从最根本上来说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是学科的观念前提,三大理论只解答了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却没有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控权论提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管理论提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平衡论提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但这些只属于解释作用的范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 四、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 (一)利益论相关的几个概念 利益:好处,一切个人行为,集团行为的动因。利益的形式: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的范畴:围绕达到个人或集团的欲求或目的而展开的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活动。利益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利益作为一切个人、集团行为的动因,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法的实施以及行政法的遵守和执行这一系列活动的动因当然也不例外。为了行政法所能带来的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统治阶级和利益主体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原因 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得弄清行政法的目的是什么,性质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说起,法律是为了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而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最终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这是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利益是行为的驱动者,立法也是如此,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有利可图”,才有行政法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清楚行政法背后的利益,我们才能清楚行政法的立法目的。统治阶级往往宣称本统阶级是如何无私,是如何为民。诚然,在领导民众推翻前一个统治的时候新的统治阶级往往付出牺牲,某些时候甚至是超出想象的牺牲。但一旦站稳脚跟,统治者就要考虑如何使统治更加牢固,更加长久,这个时候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便是如何使被统治阶级成为顺民,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只要不超出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范围统治便可继续,如何“保权”与“控权”便成为统治阶级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为了“保权”而“控权”成为统治阶级理性的选择,这便是形式主义民主国家发展行政法律的原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行政法的驱动。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都强调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滥用带来的利益损害是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的服务对象所不愿看到的,为了维护利益使得对于统治者权力运用的规范和限制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因此利益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更合适,以此指导行政法实践和理论也更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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