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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践内容,关于经济法的法律案例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3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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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面临的环境与形势也在发生着改变,当原本的经济法与不断改变的经济形势出现冲突时,就应当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促进市场化经济更加优化发展。经济法的现代性除了融合必须的市场经济变化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经济运行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现代性的变革需要结合更多的客观规律与经济理论,因此具有更加广泛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面对市场经济管理任务时市场及政府操作的失灵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影响,即需要依托于法律手段。再次全面对经济法的现代性进行深入剖析,最后对经济法的现代性做出了反思。只有关注经济法现代性的变革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国家制定经济法是为了更好的对市场运行形成干预机制,以保持市场经济始终处于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运行状态中,即保证了市场的稳定发展又保护了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具有规律性,同时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发展变化性,尤其是当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不稳定市场因素时就会对经济造成动荡影响,使得经济运行出现问题。国家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灵活性较高的政策性宏观调控手段来说,经济法对经济运行的约束管理具有更大的固定性,而市场经济固然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经济法的现代性调节是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状态的必然手段。

  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市场经济本身有着一定的发展规律,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前期,其本身的供求关系、竞争关系等就能够实现对市场的调控,使市场保持在一个稳定发展的运行状态中。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个行业不同的发展模式,许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战胜了其它的企业,出现了市场垄断,这种市场行为的出现使得某些行业的市场资源被集中控制在某个或某几个企业手中,通过企业的行为就能够影响整个市场的变化,原本由市场规律控制的经济运行转变为不受市场控制的状态,使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

  例如恶性经济竞争、市场发展滞后、市场经济公平性丧失等,这些现象都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游离于市场经济控制范围之外,出现了非常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也造成了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无法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当市场经济的问题凸显出来时应当公平竞争、规律运行的经济就面临着各个方面的不稳定因素。自上世纪30年代起当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对各个国家产生严重的经济冲击后,国家经济干预手段被提出并应用。

  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手段主要是通过政府出台相关经济管理制度或者规定实现的。在面对最初市场经济出现的各种问题时,通过国家干预手段使市场得到了有效的调整,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在市场规律及政府干预共同制约的环境下不断实现一个又一个经济发展目标。当国家通过政府手段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有效干预和控制之后,因此而提高的经济利益使政府选择了继续加大干预力度来寻求更多的利益。政府干预由最初的市场调节目的转变为具有人为性和随意性的市场调控。当这种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调控状态存在了一段时间之后,各种因此而产生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不合理的政府干预使市场经济出现了更多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干预的目的带有功利性色彩使市场面临着更加不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需要政府干预的行业产生政府干预的滞后性,市场没有得到有效调节,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暴露无遗。当这种状态持续发展之后政府的干预手段已经无法再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的控制与调节,市场经济向着更加不合理的状态发展,使控制难度更大。

  二、政府干预的法治化及现代经济的产生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难得出结论,即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存在是有必然联系的,如果脱离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然无法长久的运行。同时,政府的干预如果过于随意性就会对市场产生其它的负面影响,阻碍经济的优化发展,使政府干预不再具有最初的明显效用。通过对以往的市场经济发展及干预手段的应用综合研究来看,要实现对市场经济长期有效的干预就要对政府干预职能实行相应的管制和约束,法治化的政府干预是有效控制政府在市场经济各项工作中的规范有效途径。由于在最初政府对市场经济实施干预的过程中没有运用法治化手段,使得政府的权力运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而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非常不利的作用。事实证明,这种情况下必然无法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法治化政府的干预行为是顺应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实施政府干预的法治化就意味着将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权力放置于法律范畴内,运用专门怀的法律约束政府的市场调控行为,使之能够成为利于市场优化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手段及措施应当符合相应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本着合理实施权力的原则。最重要的是需将政府权力放在法律为标准的有效监督之下,这样才能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由政府发出的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无论是通过任何一种途径来实现,都应当以法治为前提。如果一旦因政府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承担起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这种理论的提出对政府干预法治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同时由于与市场经济调控有效的政府行为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与多元化特点,只有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才能够针对每一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干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这时,现代经济法的颁布需求被推向了时代的主流,市场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国家都需要建立能够专门针对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权力进行法律约束和监督的法律体系。通过与经济发展、调控行为相关法律的出台需要符合四个要求。

  第一,这部法律应当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针对市场经济的不同动态实施具有现实意义的调控手段,帮助市场向着健康、稳定的状态发展。第二,要满足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权力要求,也要能够对这种权力进行合理的约束,当出现政府权力履行过度时及时进行干预。第三,需要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保障市场中每一方的合法权益。第四,要以能够满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根本要求。

  现代经济法的出台是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国的必然选择,当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对比、评价之后,列举出了现代经济法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现代经济法首先应当是能够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等市场行为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现代经济法就需要对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公平性进行各种标准的规定。例如对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并且根据因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其它群体造成何种损失,实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的标准,从而保护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性。其次,现代经济法要对政府的经济调控干预职能进行强调,明确通过政府调控手段能够实现对市场有效干预的基本目标,同时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当政府进行经济干预行为时要能够以现代经济法的规范为出发点,避免政府权力在市场调控行为中的过度运用。再次,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使之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最后,现代经济法对具体的市场调控手段和干预手段的类型、标准都具有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在这样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建立背景下,能够实现对市场公共利益的维护、促进市场经济合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如此更能够将与市场经济相对的个体私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在经济持续发展前提下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经济法现代性表现

  (一)背景依赖的现代性

  经济法之所以被称作现代经济法是由于在许多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现代性特征。从其产生的背景依赖上进行分析,其现代性主要是指经济法产生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并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契合。在经济法未产生之前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基于现代多元社会为背景。当现代社会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有效的推动,共同形成了当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难得到结论,市场规律本身无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实现有效调控,当达到现代市场经济水平时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被不断的弱化,通过市场本身已经无法完成各个调控任务,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而这也是经济法诞生的基本前提条件。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问题存在都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而这些问题也是在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才出现的问题,所以即使就这些问题本身来说也是具有明显现代性的。

  例如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现代化的社会资源分配模式及利益分配模式的改变、现代化社会分工、现代化社会关系、现代化社会多元体系等。这些现代化的社会背景因素更加强化了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表现,从而使与市场经济相关的一切行为和规律都在向着现代化不断加深的方向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法,即是依赖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又是依赖于现代社会环境的背景,每一项法律的规定都是针对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与现代社会利益主体。从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产生经济法来说,其初衷和目的都在于维护现代市场经济,因此一切与之相关的内容都是具有现代性的,而且也必须以现代性为要求才能保证其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服务的功能发挥。从现代社会环境的产生背景来说,只有当现代社会对市场经济提出法治化需求之后,才能可能产生经济法,所以说只有满足了现代性的背景和依赖经济法才可能产生,其本身是具有明显的现代性的。

  (二)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当经济法的现代社会需求被不断明确之后,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分析、经济调控需求的分析、市场运行状态与各个市场要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在结合了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市场需求之后,实现了对经济法的制度构建。在具体的经济法体系中无论是从制度的形成过程还是从制度的构成部分,以及制度的运作都是带有明显现代性的。

  首先,从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上说,它的建立是一个完善的结合了现代社会分工明细理论和现代市场高效理论的综合体,能够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问题以明细分类分工和高效率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使之得以解决。同时经济法的制度形成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现代性国家政策基础上的,这些国家政策是现代性的重要表现,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经济法制度必然必有现代性。

  其次,经济法制度构成包括了实体法制度与程序法制度,这就说明仅仅依靠经济法本身就能够实现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管和市场调控行为的操作,不需要再依赖其它相关法律来对与市场管理相关的各种操作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或者依赖其它法律实现制度的实施,经济法的这一制度构成特点满足了现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即现代法的“自足性”标准,要同时具有程序化与执行效率。

  最后,经济法的制度运作表现为具有现代性特征,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运作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对现代政府职能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将国家权力的实行进行法治化控制是现代化法律的最重要要求和表现,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动作上的最大难点。只有将制度运作的各项政策建立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现代经济法的政府权力监督职能。

  (三)精神表达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精神表达具有现代性特征,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执行部门需要将经济法中的精神表达准确的把握,才能实现法律的有效落实。法律部门对经济法的精神表达最基本的要求为经济性和法治性,这是经济法的最本质特点。除此之外在精神表达上的现代性特征是经济法最大特点。

  例如经济法由于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因此对法律执行和管理效率的要求很高,高效率即是现代性特征的最基本表现之一,也是现代性法律的重要要求。又或者经济法确立以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也是具有明显现代性特点的,经济法要求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持,提出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这种思想的表达无不传递着现代性的法律精神。

  四、经济法现代性的反思

  经济法即是产生于现代化的背景,又是依赖于现代性市场和社会背景实现的制度构建。换言之,为了满足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有效干预的要求,又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优化配置,建立在现代环境下的经济法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完成现代法律要求规定的两大任务,又能够综合各种因素对需要均衡优化的社会职能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现代经济法的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根据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现代性的经济法改革需求非常明确。当前我国的经济法建设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改革,无论是对于市场分析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是对经济运行行政干预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调控。然而,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是由传统的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模式变革而来的,其中的传统经济观点或者市场习惯仍然对市场经济有着非常深入的影响,这些影响使得当前我国的经济法与现代化市场经济存在着许多不协调因素。我国当前的经济法体制基本上处于一种以市场经济整合为主要手段的状态中,而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诸如权力资本化、区域性行政垄断等现象,都没有建立针对性的法制体系,这就加重了政府失灵的市场调控状态。同时由于法律监管力度的不足市场经济中许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侵害市场经济制度的行为普遍存在,这都为我国经济法的落实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面对这种在经济法实话对市场经济法治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只有选择进行现代性的经济法改革,才能完善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管理体系。

  结束语

  综面对我国当前的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状况,需要做出经济法的现代怀改革,从其制度构成到精神表达上统一进行现代性处理,实现对经济法的有效改革和完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优化发展,同时增加政府调控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发挥。

  作者:段淏天 来源:金田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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