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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相关处罚,非法取证的十种手段

2024-06-04  本文已影响 6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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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论文关键词 侦查 非法取证 防治措施   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   (一)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   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久明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侦查实践中,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制手段提取言词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度,人们对此类方式的界定和评价不同,而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没有具体标准的尺度来进行衡量,所以导致实践中以此类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现象泛滥。   (二)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三)其它非法取证行为   除了前文所述的两种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违背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存档,以达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实际上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清楚权利义务,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取证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取证主体方面   1.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   侦查实践中,有部分侦查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侦查取证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缺乏证据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仍旧广泛存在于侦查活动中,因此造成了侦查人员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   2.侦查取证主体办案水平不高   虽然当前我国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在侦查实践中,仍有许多学历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却富有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喜欢利用以往的工作经验来办事,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等等,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侦查取证人员办案水平低下导致办案过程中对于物证无法做到合理有效收集利用。   3.侦查取证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的公安力量相对于一个13亿多人口的国家来说还是非常薄弱。警力不仅不足,而且分配不均,基本上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基层派出所,而基层力量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侦查力量的不足导致侦查工作中一味追求效率,采取了不合适的取证手段,违反法定程序,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相关制度方面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是实践中仍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方面,受限于侦查取证人员的不足和刑事犯罪案件的紧急性,实践中有关取证人员、见证人数量和身份等法定要求没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导致取证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成为非法取证。其中在搜查、扣押等执法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身份和资格等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又因实践条件有限,刑诉法关于搜查、扣押等执法过程须有见证人在场的规定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刑诉法及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侦查行为的种类,但随着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这些传统侦查手段已经没办法满足现实侦查一些高科技以及其他特殊犯罪的需要。因此实践中特殊侦查行为如诱惑侦查等手段便成了非法取证。这些问题,都是今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地方。   2.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实践中,二者并没有产生所期待的效果。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的含义缺乏明确的规定也使得实践中变相刑讯逼供现象泛滥,而“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太过原则化,让“如实”成为依照此办案的侦查人员想象中的“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为了逃脱刑讯的痛苦而不得不编造虚假信息来招供,以实现侦查人员要求的“如实回答”,这样一来冤假错案的产生在所难免。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缺失,致使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这种偏重口供的做法,使得在实践中沉默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就屡禁不止。

  (三)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   非法取证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侦查中心主义、有罪推定等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以侦查程序为中心。侦查中心主义认为,侦查对案件事实真相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审判和起诉只是在侦查的基础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长久以来,这种观念导致对侦查程序阶段期望过高,在达不到侦查人员的内心期望时,违法侦查和非法取证也不再成为偶然。另外受有罪推定观念的不良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与罪轻的证据,没有做到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   三、关于非法取证防治措施的思考   (一)提升侦查取证人员素质,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侦查取证人员作为取证活动最重要的因素,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确保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遏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1.端正态度,树立法治理念   侦查取证人员要端正自身态度,加强法治理念的培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本意识和证据意识。去除“有罪推定”等落后错误观念,调整“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主义”等思想偏差,树立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理念。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追求侦查取证活动效率的同时也注重取证活动的质量。   2.加强侦查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录用新人的时候要对其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把关和考核。对已录用的侦查人员的培训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岗前培训,切实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也要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和培训机制,与时俱进,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将先进科学技术运用到侦查取证活动中,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严格追究非法取证人员的法律责任   非法取证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与我国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相违背。实践中必须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非法取证相关人员必须予以严格的处罚,让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去解决。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此外也应该完善对非法取证的救济。在我国一般被告人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之不理。二是受理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应的说明。检察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用来反驳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法院对于这种情况说明大部分情况下都予以采纳。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申请基本上都被驳回了,这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被适用,也无法对非法取证进行救济。这都是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需要去完善的地方。   2.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   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沉默权。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相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立法上的进步,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但是必须清楚,我国要建立健全的沉默权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强化侦查监督及社会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主体,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也是导致非法取证活动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或者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应该予以调查核实,对确属非法取证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今后的立法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权,以确保有效地查处非法取证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法定监督主体,但是仅仅靠检察机关来监督侦查取证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共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搜查、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见证人在场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几乎流于形式,只是在侦查取证活动结束后找群众当见证人签字,这就违背了设立这项规定的初衷。因此,实践中公民要加强自身监督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意识,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防治非法取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防治非法取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必须形成广泛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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