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RCEP的签署与全面实施,我国与东盟的关税壁垒逐渐消失,但是东盟发布的TBT/SPS通报逐年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愈加严苛,导致我国出口企业直接遭受巨额损失。但是中国和东盟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在此国际形势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了解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促进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和双方贸易便利化有着积极的影响。东盟十国的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为认证管理、进口许可证、检测结果认可和标签审核等规定,为此,建议我国建立健全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战略机制。
关键词:RCEP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食品农产品
一、前言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不仅关乎着国计民生,也是我国对外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有助于我国产业规范化发展,在促进农业和食品业升级和动能转换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往我国对农业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的重点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更多的在于消除加工技术和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保护。但是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成立以来,东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对象,而且贸易规模和贸易份额逐年提高,2020年东盟超过欧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也连续12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的绝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还是以出口贸易为主导,在出口产品中农业产品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进出口农业贸易政策以扩大出口和抑制进口为导向。东盟各国农业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防止进口食品农产品对国内农业体系造成冲击而设置了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正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农业贸易的重要障碍。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了解东盟十国的农业法律法规,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分析和研判,采取有效应对,有助于促进我国外贸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二、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的总体影响
自2000年中国在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建成自贸区的目标以来,农产品贸易就一直是双方谈判磋商的重点和难点,直至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农产品贸易才正式开始拉开全面合作的序幕。在协议中,双方将农产品合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的“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对农产品为主的多种产品实施减税;第二阶段: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六国(泰国、新加坡、印尼、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建立自贸区,将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关税降为零。2015年,我国与东盟新四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建立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正式进入新的阶段。中国与东盟的进出口经济中,食品农产品贸易的份额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且逐年增加。2018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额354.05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的16.4%,占中国东盟贸易总额的6.0%,2019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额395.75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的17.3%,占中国东盟贸易总额的6.2%。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012年东盟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并与2020年11月正式签署,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共15个国家。RECP签署以后,将建成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自贸区,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国—东盟自贸易区建立以来,双方农业贸易额不断增长,农业贸易的出口和进口增长率都逐年上升,2020年东盟超越欧盟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其中,农业贸易又占了很大的比重。通过对比中国进出口总额分析得出,中国—东盟进口、出口总额都是逐年增加,农业贸易始终呈贸易逆差且逆差总额逐年递增。RCEP签署以后,区域内农业贸易“零关税”措施带来的不仅是机遇,商机的背后也潜藏着一些危机。农业贸易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农业贸易摩擦也将随着增长,农业技术性贸易壁呈也不断增强,由此将对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农业贸易造成一定的冲击。截至2020年底东盟国家发布TBT/SPS通报数量接近6000件,2020年一年就发布293件,创历史性新高。2017年我国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出口企业因东盟国家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遭受的直接损失额高达417.76亿元,其中食品农产品安全领域更是东盟关注的焦点。依据通报数据分析来看,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等是在东盟国家中,实施的技术壁垒是最严厉的,并且有增加的趋势。在过去,这些国家往往釆取诸如关税、配额等关税贸易壁垒,而随着自贸区协议的推进,关税壁垒逐渐消失,但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却逐步发展并强化。由此,东盟各国不断制定此类贸易壁垒抑制进口,由此使得东盟通报总数不断增加。
(二)泰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泰国在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成员的农业贸易中,泰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泰国的农业贸易相对发达,农业立法相对完善。泰国的农业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认证、包装、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面,2003年6月,《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签署,依据该协议,两国将实现部分蔬菜和水果的零关税;泰国的《进出口许可法》规定,商业部可以公共经济稳定、公共健康和利益受损为名,对部分商品实施限制进口;同时该法也规定:货物在获得泰国相关政府的同意之后,方能到港;泰国在食品认证标准方面,主要有两种:有机食品和良好农业操作认证,都使用相同的标志,在泰国被称为Q标志。2003年泰国政府对部分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标识做出了相关规定: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及其加工过程要满足泰国的相关规定且获得认证;产品必须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且该报告符合泰国国内标准。检验检疫方面,泰国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年开始执行新的检验检测标准,对食品的化学添加剂检测、农药残留检测都提出了新的规定,将检测范围扩大到了更多进口食品上,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农药残留毒物。除了以上几种农产品贸易壁垒形式,还应看到泰国近年来年的“坚强计划”、“农产品价格担保计划”等一系列的农业措施,都将对中泰之间的农业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新加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新加坡作为东盟诸国中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立法技术也是最发达的,由于新加坡的大部分农产品都是依靠进口,所以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在农业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上是最严厉的。新加坡法律体系中,涉及贸易的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商品管理法》、《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和《自由贸易区法令》等。新加坡的经济政策比较开放,仅对部分产品限制进口。新加坡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法律、标识标签、检验检疫上。法律法规上,2008年签署的《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对双方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还专门针对非关税壁垒的实施前提和透明度做出了规定;《食品销售法令》不仅规定了食品的原产地要求、食品企业的注册等制度,更是对多种食品的添加剂、农药及其他污染物残留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菲律宾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东盟与其他组织贸易量的增加,菲律宾成为新兴的进口贸易市场,其中谷物和肉制品是菲律宾主要的进口农产品。为此菲律宾对进口的某些产品制定了严格的准入要求,而且菲律宾逐步把一些技术标准转化为技术法规强制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加强。菲律宾的食品农产品法规体系主要建立在201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上,该法案要求进口食品必须从具有同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国家进口,且应符合菲律宾所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参加的国际食农组织(如:CAC、OIE等)制定的标准。还可根据食品风险信息针对某个国家的食品制定暂停进口、制定特殊条件等临时措施。菲律宾农业部对动植物进口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和检疫规定,诸如国际健康证、卫生植物检疫证、消毒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等。
(五)马来西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中国和马来西亚一直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已连续11年保持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大进口来源地,并于2019年首次成为马来西亚最大的出口目的地国。马来西亚的农业相对发达,为了保护国内农业,马来西亚设置了包括法律法规、认证标准、检验检疫制度、标签要求等各个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马来西亚的食品法律和法规主要有两部,由马来西亚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法》和《食品法规》,《食品法》是从宏观方面制定规则和罚则,而《食品法规》是依据《食品法》制定的,是《食品法》的具体细化,《食品法规》不仅规定了食品的取样、标签规则,还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安全限量指标。除此之外,由于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的国教,马来西亚的进口清真食品都必须有清真食品的认证或者非清真食品、含酒精等食品标签要符合相关规定。马来西亚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的高,并且其食品标签的要求是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必须在三个月内,在制定地点,在授权人员监督下完成整改方可进口。
(六)印度尼西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渔业和轻工业都十分的发达,是中国的重要贸易对象。印尼人口众多,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十分旺盛,是最大的食品新兴进口国,同时印尼国内的种植业、食品饮料业、捕捞业也是外向型模式,为此印尼制定了相对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印尼2012年颁布的《食品法》和2004年颁布的《食品安全、质量和营养政府条例》是基础的法律规定,其中对进口食品的要求,特别是生鲜食品的要求比较严格,专门制定了《输印尼新鲜水果和水果类蔬菜植物检疫措施要求》和《关于进出口植物源性新鲜食品安全控制》,要求相应食品必须经过获得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之后,由印尼方签发进口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口。
(七)越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近年来,越南无论是贸易总额还是在贸易增速上,都处于东盟前列。在中越贸易中,农产品的占比非常的高,进出口量始终位于前三位。中越的农产品进出口既有互补性,也存在竞争性,作为食品农产品出口导向型国家,越南制定的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标准、包装标签等要求都针对进口产品设立了比较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南201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提出了注册要求并需出具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越南要求进口食品农产品必须经越南官方指定负责进口食品安全检查的机构合格后方可通关。除进口食品之外,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包装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也必须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查,与越南签订食品安全认证互认协议的国家进口食品可放宽检查条件,相应政府必须明确该国免于安全检查的进口食品种类。
(八)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的农业水平相对落后,与中国的贸易份额占比较低,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也相对简单,主要以进口许可证和标签为主。文莱在《公共卫生(食品)法规》中规定,不得进口未获得注册的食品,同时在食品标签有着语言、认证、日期以及各种声称等多方面的要求。老挝和缅甸要求进口食品农产品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并获得进口许可。柬埔寨规定,进口食品农产品需由柬埔寨海关和税务总署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和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
三、应对东盟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盟于2012年发起并推动的区域贸易协定,经过长达八年的谈判与磋商,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RCEP。RCEP协定生效后,农产品的关税壁垒将不复存在,这必定会给中国的农业发展带来机遇。但是各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必定将会进一步加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基于国家间技术水平发展参差不齐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生产者、贸易商以及消费者利益相互博弈的表现形式,农业问题一直是RCEP谈判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应对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必须立足于提高技术水平,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战略机制,破解国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政府层面的建议
从政府层面来看,应对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利用RCEP协定签署的契机,借助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等国际合作推动我国与东盟食品农产品双边协议的签署,逐步推动“中国特色”条款的影响力。其次,积极推动认证认可体系的互认,产品认证和检测是东盟常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需积极促进认证体系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等效性互认,减少企业的重复认证和检测,提高通关贸易的透明度和便利化。再次,积极组织和应对TBT和SPS通报,对国外提交的违反WTO贸易原则的通报及时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员提出评议意见,力争提前消除贸易壁垒,有效避免对我国相关产业的负面影响。最后,应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监控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分析国外食品农产品供需能力,组织风险信息研判,提高食品农产品风险预判能力。
(二)行业协会层面的建议
从行业协会层面来看,首先要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与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积极推动国内标准对国际标准的互认,借助国外高水平标准来提高国内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技术水平,鼓励认证各方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认证活动,力争把我国的特色产品和先进生产技术及时的转化为国际标准,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水平和影响力。再次要积极为国家谈判提供技术支持,行业协会既有比国家组织更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也有比企业更宽广的资源优势和信息搜集渠道,所以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整合行业性诉求和应对壁垒薄弱点,从更高的层次提供技术和策略。最后要积极开展培训和咨询业务,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对业内企业状况更加的了解,应该及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和细分,采取针对性的培训,帮扶企业有效合理规避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负面影响。
(三)企业层面的建议
从企业层面来看,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质量安全问题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原因,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核心办法。其次推动企业认证和产品认证,认证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当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段,在东盟由官方和第三方认证机构承担的认证行为已经成为加强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强制许可证和产品认证也是东盟惯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除了积极通过HACCP、GAP、ISO9000等国际通用体系认证外,也要针对出口目标国的特殊认证要求如清真(Halal)申请认证。再次积极为应对贸易壁垒出声,企业出于应诉成本的考虑往往对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忍气吞声,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的出口和行业的发展。企业应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及时地将某些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反映给相关部门,以合理地解决问题。最后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除了固有的新市场开发外,还需要通过资本、劳务、技术输出等多元化方式来增加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机动性,有效利用东盟外资优惠政策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
作者:刘鑫 刘涛 管旭芳 陈春光 王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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