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对策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9亿人口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探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养老形势不容乐观
从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来说,农村养老必然发生由以家庭为主向以社会为主的转变。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无论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相比,还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较大距离,还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人口进人城市,农村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这意味着农村的养老赡养系数明显提高。因此,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将使年轻人的负担沉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这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农村居民老年生活问题。wWW.lunwen.net.cn
2.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步弱化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基本养老方式,家庭在老年人口经济供养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使得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结构出现了变化。随着计划生育的实行,家庭小型化,即“421”家庭结构成为了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家庭小型化也就意味着家庭成员所面临的风险不易分散,在养老系数上表现为赡养系数的大大提高,再加上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也大大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
3.农村经济基础薄弱
在农村,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首先,我国人多地少。同时耕地的可比产值越来越低,农产品投人大、产值较低。其次,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原有的依靠土地进行养老的农民变得举步维艰,难以维继。
4.法制不健全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法规源于民政部出台的法规,缺乏立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农民的社会养老的权利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
二、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1.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长线工作,很难在短期内体现领导的政绩,因此一些地区的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项工作只靠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政府必须要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才有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现行的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没能推广,已开展的一些地区目前也陷入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进行调整,以充分体现其社会性特征。具体办法应是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集体资助比例,而且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考虑到农民自身的养老保险意识较差,为此必须扩大宣传,积极鼓励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真正适合农村实际,并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就能得到全面推广,从而成为农村老年人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
2.加强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建设
要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倡导农村社会养老生活保障的文化心理,通过每个月锁定的社会养老金的支持,减缓农村家庭生活负担和养老压力,使农村老年人也能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应以社会保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以家庭养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依托,将两者优点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出我国特色农村养老文化,以利于加强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加速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最难的就是保费的收取。这不仅难在农民收入多数偏低,更难在农民收入多以实物或自然生产所得为主,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低,现金收入少且不稳定,难以满足保险费必须定期缴纳的基本要求。针对农民的这一特点,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由社会保障的性质所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一是要通过依靠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账户,将集体补助额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5.大力发展农村老年福利事业
老年福利事业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之一。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最主要的是加强各种社会养老设施建设,由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精神慰藉,减轻家庭的人力负担,实现由居家养老到社区养老的转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农村养老设施无论数量和质量都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主要办法是发动社会力量,以积极灵活的形式为农民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如努力为农民提供生活服务、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以及人际交流、文化娱乐场所等等。尽量做到小病不出村,农民娱乐有去处,与外界联系日益便利。还要进一步发展保障实体,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把它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从改革发展现有实体和兴建新的实体两个方面抓好实体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它们的社会保障功能。总之,兴办农村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应当从当地经济条件和农民需要出发,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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