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的“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建立和开辟各种增收渠道以外,还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改善其生活水平。本文就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权;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一任务符合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就是要达到总体目标,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而其中的“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要通过建设与改善和农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建立和开辟各种增收渠道以外,还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改善其生活水平。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是我国流传几千年的传统观念。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进行的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从而有了基本的土地保障,也维持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然而农村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两个方面的重大改革,即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本身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基本项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总的来讲取得的成就和进展还很有限。如养老项目在大多数农村已经停止开展。1992年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就曾推广《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是在 1998年底暂停实施。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改革开放后也是几起几落,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合作医疗的高潮期的1997、1998年前后,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在高收入地区仅达22.2%,而在中等和欠发达地区仅为1%-3%,2003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将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作为试点省,而这项政策也是在“非典”暴露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存在诸多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农村医疗保障的国家计划还处于试点阶段。〔1〕五保供养制度的覆盖面也仅仅超过应保人数的1/ 2,只是社会救济项目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而且几乎所有项目的保障标准都定得非常低,实际上根本不能满足保障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严重滞后,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目前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之比高达22∶1,以医疗保障为例,占全国总人口近80%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九成左右农民是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呈滞后的现状,而这一状态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是不利的。
二、重视农民社会保障权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所谓社会保障权利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资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
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权,会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缺乏使得农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不确定。在大多数农民本身现期收入极低的情况下,许多人还要为养老、防病而储蓄,这就使得他们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更加不足。从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构成来看,反映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县和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1978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7%,当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农民购买的社会消费品占总额为67.6%.到了1990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1%,农民购买的社会消费品占总额为53.2%.到了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0.8%,农民购买的社会消费品占总额下降到35.1%.可见,三个农民得到的社会消费品大概只抵得上一个城市居民,农民的消费水平大致比城市居民要落后10-15年〔2〕。
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极为不利。近年来,我国投资率过高,2003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率高达47.4%,比1980年和1990年的投资率分别高出27.2和23个百分点,投资需求过热,而消费需求不足,其必然结果是社会产品供给相对不足与相对过剩同时并存〔3〕。然而,我国市场上许多滞销的产品并不是农村居民不想要的,只是因为农村居民没有购买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农民收入预期,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可以减少生产的相对过剩,有利于生产能力的充分利用,从而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权,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也极其不利。依据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时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处理得好,该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反之,经济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国际经验同时也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在城市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还将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矛盾得以缓和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应重视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要通过公共财政补贴,帮助农民建立起包括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障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保护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可行性
在传统意义上,农村以土地和家庭作为保障,但在市场化和加入世贸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农业已经成为了薄利行业,在许多地方甚至是负利,由此出现了许多农民撇荒的现象。但一些人认为我国还没有财力达到全社会实现社会保障,现在提供农村社会保障只是超越中国现实发展阶段的空想,事实真的如此吗?以农村社会养老为例,就国际经验而言,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于中国目前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些国家已经成功地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以及希腊等国在类似中国90年代初,甚至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便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为了防止出现因老返贫的现象, 也为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每月5美元的养老金。实行“米保障”的越南,也以特殊的方式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已经达到了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
而建设覆盖全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体制又需要多大程度上的财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无力支撑呢?据研究,全国有3000万左右的贫困人口,有6000万农民还处在温饱线上,因此假定各级政府要对6000万农民做转移支付,以每人50元的较高标准计算,其总量为30亿元。以我国2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来看,只占其中的0.15个百分比,相对于许多上千亿的重大基建项目而言,也仅占几个百分比,由此可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是没有钱的问题,而是财政预算能否给予贫困农村医疗卫生更多优先权的问题。〔4〕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给予农民的生活、生存环境以更多的关注,维护其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农民的生活更宽裕,使整个社会更和谐。
〔1〕吴仪 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N〕。人民日报,2004-03-01.
〔2〕谢元态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对独立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当代财经,1998,(6)。
〔3〕刘鑫。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政治学分析〔J〕。民主与科学,2004,(6)。
〔4〕左学金,王耀忠。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制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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