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外汇局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陆续发布多项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最新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指引》)则体现了上述新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2020年版指引》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指引》)中有关资本市场外汇管理业务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市场主体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
主要结构调整
《2020年版指引》在《2017年版指引》的基础上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根据陆续发布的新法规,对相关章节进行了调整,取消了QFII、RQFII额度审批等章节,增加了存托凭证、境外个人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H股全流通、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等内容(见表1)。二是对整体内容进行了精简,同时对部分重点、难点业务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在结构上进行了归并和整合,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操作。三是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放宽了对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审核材料等的要求,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取消QFII/RQFII额度备案/审批,更新为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资金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有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汇入资金的币种和时机;在进行收益汇出时,可以用完税承诺函代替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二是新增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根据《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分为两种:一是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其中: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内转换机构办理。二是境外发行人和境内发行人发行以新增证券(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其中,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在境外发行人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参照现行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三是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对相关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登记;如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参与的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或信息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合法收入或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四是新增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2020年版指引》新增了“9.3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和“9.4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外汇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相关业务在银行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其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准入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内,通过其境内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办理登记。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已办理了QFII/RQFII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无需为其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登记。如发生结算代理人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在资金划转方面,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入市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五是增加H股“全流通”相关内容。根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等相关文件,《2020年版指引》在“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部分,增加了H股“全流通”内容。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公司,应在获得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将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添加在“交易所股东信息”中。更新后的境内股东H股持股信息应符合证监会批复的内容。在境内公司完成境外上市变更登记后,其境内股东须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方可持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股份增持与减持。六是增加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的相关内容。《2020年版指引》明确了A股上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进行增持或减持,相关业务在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相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开立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和使用相关资金。资金使用时,需提供外国投资者拟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变动的相关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的提供)、证监会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外国投资者以定向发行方式参与的)。减持流程可参照A股减持流程。
章节体例调整
一是整合业务章节。《2020年版指引》将同一业务条线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各相关内容合并在同一条目下,以缩减篇幅,并便于市场主体查阅。如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和“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合并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并相应将“法规依据”“审核原则”和“注意事项”合并(见表2)。二是压减申请材料。第一,取消“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3.4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中对“原业务登记凭证”或“登记表”的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第二,根据近年来各部门简政放权的实际情况,取消了“4.1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业务中对“相关主管部门无异议函”的要求。
简化管理要求
一是精简账户数目,优化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资本市场业务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进行了精简整合,将12类相关账户合并为5类,并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见表3)。二是放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汇的限制。《2020年版指引》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公司,下同)参照对非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将外汇资本金、境外上市的募股资金结汇,无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但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将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转换为外币的,转换金额应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且仍需外汇局核准,但取消次数限制。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手续。第一,股权激励业务中,不再要求境内代理机构按年度向外汇局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年度付汇额度,而是一次性批复额度;在需要增加购付汇额度时,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取消对境内个人不得以境外资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明确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并完成注销登记后,境内个人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到原代理机构所在地银行办理后续股权出售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四是放宽时限要求。第一,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办理时限由境外发股活动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为境外发行活动(含行使超额配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延长了对超额配售情形下登记时限的要求。第二,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时限由“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股份数量、比例等发生变化等)15个工作日内”,改为“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避免了股东因频繁增减持而反复到外汇局办理持股变更登记。
办理业务时需注意的问题
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汇业务。银行在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汇业务时,需认真审核资金来源。如外汇资本金、境外上市募股资金结汇,可参照对非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无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时,《申请书》中应说明历年盈亏及结汇情况,本次申请结汇属于当年利润还是历年利润,结汇币种、金额等;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历年留存的外汇利润,可在后续年度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扣除相关外汇支出,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直接结汇。办理A股战略投资业务。《2020年版指引》明确,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外方原股东可以增持该公司A股股票,具体业务参照“9.9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的相关条款操作。办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如需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应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业务登记后,才能汇出境外使用。股权激励业务的办理。如公司员工在公司未上市前已获得公司股权,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则在公司上市后,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序办理业务。
作者:高昕来 潘程吉
返回市场论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