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被证实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构成犯罪。随着时代发展,新型刑事犯罪的出现使得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着很多困境。对于一些新型刑事犯罪很难运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处理。尤其是面对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公害犯罪的频出,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引入新的理论。在此形势下,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引入刑法弥补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是因,被引起是果。因此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要严格依据客观事实的联系进行判断,不能随意主观臆测。我国刑法中的传统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但无论是哪一种学说都需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都必须以人类已经掌握的科学实验来证明其合理性。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害犯罪是无法寻找到确定的客观事实证据。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惩罚犯罪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刑法之中是必须的。
一、疫学因果关系之内涵和外延
疫学一词最初来源于日本,也就是“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即所谓的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疫学是“关于决定人的群体的疾病的频度和分布的诸因素的研究”。此理论最初应用于刑法是因为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九州的水俣地区发生的水俣病事件。水俣病事件当年造成了水俣、新泻地区很多人因汞中毒而出现四肢麻痹、运动功能障碍。病情严重的有痉挛、神经错乱以致最后死亡的。至今为止依然没有能够有效治疗此病的疗法,因此水俣病被称为日本第一大公害病。在当年的法院审判过程中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当地居民汞中毒与工厂排放的污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当时的法院引入了疫学的理论,认定被告方的工厂为了企业利润而随意向水俣弯中排放含有大量汞的工业废水导致被害人因食用鱼虾而得了不同程度的水俣病,二者构成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排污行为与居民患病的损害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对此作出了判决。这也是世界上第一起将疫学因果关系应用于司法审判的案件。
通俗地讲:疫学因果关系就是没有甲因子,就一般不会发生乙疾病;当甲因子出现之时,乙疾病也开始随之出现,根据人类能掌握的病理学知识无法确认两者有必然联系。但是通过病例的研究和样本的分析可以表明是甲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乙病发生概率,也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疫学因果关系之特征
一般疫学因果关系具备下列四项特征:
1.某因子在疾病发生前的一段时期起着一定作用;
2.某因子作用越显著,该病患者的比率就越高;
3.某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获减少时,该病患者的比率降低或减轻,与疫学所观察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
4.某因子作为该疾病发生的原因,其机制发生和生物学并无矛盾。
这种理论就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所认定的固定思维给打破了,这样惩治公害犯罪就有了理论上的基础。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具有正当性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统计学为基础的,从大量随机的现象中排除合理怀疑,寻找出引发结果的原因。我们可以认为通过统计学原理所推测出的高概率事件在去除一些偶然因素后,已经与科学法则得出的必然性结论相差无几,这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理论。因此,疫学因果关系是以统计科学为基础的高概率量化条件关系判断,“高概率是一种事实,而非社会观念的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是其中的关键,因此首先要充分考虑种种可能因素,对于各类可能因素运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可能性最大的那个因素。在找到这个最可能因素之后,通过与其他不存在这种因素的地区进行对比,以及和没有这种因素时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对比,从空间和时间上排除合理怀疑,确定此因素是否为相关因素。如果事实证明此因素和某病的出现为高概率事件,即使难以确切的知道其内在联系,那么也能推定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
三、疫学因果关系引入我国刑法的必要性
(一)引入疫学因果关系是现今形势之需要
自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生产力飞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可是在这背后是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危机的频发。正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于重视速度忽视自然环境而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果。毫无疑问,我国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正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威胁并且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有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2000亿元,而全国其他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及这些公害犯罪的冰山一角。我国在 97刑法之前并没有对公害犯罪的有关规定,即使后来刑法中规定了有关条目但也未引起各方的注意。直到近年来各种公害犯罪井喷式的出现,社会各界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可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经验,公害犯罪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如“癌症村”等现象的存在都直接反映了这些问题。因此,通过引入新的理论用来解决公害犯罪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不足以应对现状
我国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个体主义方法论,也就是通过某人的个人危害行为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断定是否有罪。对于个体问题个体分析普通刑事犯罪来说,其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了,通过科学实验容易证明。而公害犯罪则不然,公害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不特定性和高度复杂性,我们很难获取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且危害后果也不易判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公害犯罪的产生是基于多种因素且危害结果也有潜伏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还相当有限,难以证明一些复杂多变的因素间的联系。于是在面对一些无法从医学和药理学上确切证明的流行病时,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即认为某个因素与基于它的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不能符合法则的证明,但是,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方法,肯定其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与中国的刑法基本原则不相冲突,与中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之间更加没有冲突。疫学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依据对大量事实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所得出的客观结论,而不是主观上的臆断。在传统理论中,刑事案件就是应当清楚的描绘出事实的因果经过,即危害行为是如何具体的导致危害结果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当我们无法确切的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如何“引起”与“被引起”时,通过一种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找到其“因”,继而推测出其“果”,就能解决一些以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公害犯罪。这无疑是我们惩治公害犯罪,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现代概率论基础上的科学理论,它是以高概率为核心,采用流行病学原理判断作为整体的公害结果和公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科学理论。在我国公害犯罪日益严重的今天,如果再墨守成规,大多数公害犯罪案件就会因为不具备因果关系而得不到有效惩治,公害犯罪就会越来越猖獗。
因此在刑法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不足之处的补充和完善。总而言之,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引入我国刑法还是有很深远的意义的。当然,我们对这种理论在刑法中如何具体适用以及如何用好这种新理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还需要继续探索。
作者:赵儒初 潘淼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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